奏折详情
奏陈修订律例中牵混不清或轻重未协之条款
基本信息
- 具奏官员
- 唐执玉
- 官职
- 大理寺少卿
- 具奏日期
- 雍正01年11月09日
- 事务分类(DeepSeek)
- 无法分类
- 题目提及府
- —
- 奏折类型
- 台北故宫奏折的原始奏折
皇帝判定
- 根据档案来源判定的皇帝
- 雍正
- 根据具奏日期判定的皇帝
- 雍正
朱批信息
- 朱批
- 发于律例馆看
- 朱批日期
- —
- 朱批标签
奏折正文
奏
大理寺少卿臣唐执玉谨
奏臣备负法司职识短浅未能讲求律例事事精
详仰副
皇上刑期无刑之至意惟于律例中稍有未协者据
臣愚见谨为
皇上陈之
一律载杖笞折责查笞杖徒流轻重有等徒
有三年至一年之别流有三千里至二千里
之别所以原情罪而定重轻也独至笞杖二
罪笞罪至轻杖罪畧重轻重别矣而杖六十
者折责二十板笞五十者亦折责二十板杖
笞之罪名异而杖笞之折责则同似未允
协臣愚以为杖六十者责二十板笞五十者
责一十五板以五板折十杖以三板折十笞
以次递减方分轻重
一律载凡不应得为而为之事理重者杖八十折
责三十板查不应得为而为所该者广凡
非理分外之事皆是至所谓事理重者如因
故鬪伤人州县官征收钱粮以银易钱之类
虽无可坐之条实有难纵之理方引此律今
承审各官不分轻重槩引此条似属草率臣
愚以为不应得为而为之事理重者杖八十
其事理轻者止应笞五十
一律载谋杀人因而得财者同强盗论不分首
从皆斩查强盗斩罪皆拟立决若果见财
起意谋害人闲拟立决洵不为枉但有初
意非因得财杀人之后见有财物因而窃取
财物者若概论斩决似未允协盖因律无谋
财之正条其因财谋死者引用此律死后得
财者亦用此律以致情罪参差动烦驳诘臣
愚以为因财谋命者应拟斩决其杀伤人后
目而得财者所得之财倍追给主其或故或
谋或鬪殴止依本律科断
一开殴条载同谋共殴人因而致死以致命
伤为重下手者绞元谋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又载共殴之人执持凶器亦有致命伤痕者
发边卫充军查所谓凶器者刀鎗弓箭铜
铁器械之类皆是此种器械系杀人之器非
殴人之器执持此等器械殴人至死除下手
元谋仍依律科断外余人共殴者但有伤痕
虽非致命亦应照律满杖加徒三年
以上数条或牵混不分或轻重无别据臣
愚见畧为拟议其余未协者容臣细检苟
有一得陆续上
闻为此谨
奏
奏
大理寺少卿臣唐執玉謹
奏臣備負法司職識短淺未能講求律例事事精
詳仰副
皇上刑期無刑之至意惟於律例中稍有未協者據
臣愚見謹為
皇上陳之
一律載杖笞折責查笞杖徒流輕重有等徒
有三年至一年之别流有三千里至二千里
之别所以原情罪而定重輕也獨至笞杖二
罪笞罪至輕杖罪畧重輕重别矣而杖六十
者折責二十板笞五十者亦折責二十板杖
笞之罪名異而杖笞之折責則同似未允
協臣愚以為杖六十者責二十板笞五十者
責一十五板以五板折十杖以三板折十笞
以次遞減方分輕重
一律載凡不應得為而為之事理重者杖八十折
責三十板查不應得為而為所該者廣凡
非理分外之事皆是至所謂事理重者如因
故鬪傷人州縣官徵收錢糧以銀易錢之類
雖無可坐之條實有難縱之理方引此律今
承審各官不分輕重槩引此條似屬草率臣
愚以為不應得為而為之事理重者杖八十
其事理輕者止應笞五十
一律載謀殺人因而得財者同強盜論不分首
從皆斬查強盜斬罪皆擬立決若果見財
起意謀害人閒擬立決洵不為枉但有初
意非因得財殺人之後見有財物因而竊取
財物者若概論斬決似未允協蓋因律無謀
財之正條其因財謀死者引用此律死後得
財者亦用此律以致情罪參差動煩駁詰臣
愚以為因財謀命者應擬斬決其殺傷人後
目而得財者所得之財倍追給主其或故或
謀或鬪毆止依本律科斷
一開毆條載同謀共毆人因而致死以致命
傷為重下手者絞元謀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又載共毆之人執持凶器亦有致命傷痕者
發邊衛充軍查所謂凶器者刀鎗弓箭銅
鐵器械之類皆是此種器械係殺人之器非
毆人之器執持此等器械毆人至死除下手
元謀仍依律科斷外餘人共毆者但有傷痕
雖非致命亦應照律滿杖加徒三年
以上數條或牽混不分或輕重無别據臣
愚見畧為擬議其餘未協者容臣細檢苟
有一得陸續上
聞為此謹
奏
档案信息
- 档案来源
- 宫中档奏折/宫中档奏折-雍正朝
- 档案编号
- 故宫00895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