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折详情
奏为原直隶总督利瓦伊钧愿将其子李蔓十六万银两交库入官充饷以为利瓦伊钧追赔库银之数
基本信息
- 具奏官员
- 李绂
- 官职
- 总督管理直隶巡抚事务
- 具奏日期
- 雍正04年12月17日
- 事务分类(DeepSeek)
- 人事案件
- 题目提及府
- —
- 奏折类型
- 台北故宫奏折的原始奏折
皇帝判定
- 根据档案来源判定的皇帝
- 雍正
- 根据具奏日期判定的皇帝
- 雍正
朱批信息
- 朱批
- 可笑之极他亲家如何有许多家私分明维钧寄遁之赃项怕不明白
- 朱批日期
- —
- 朱批标签
奏折正文
奏
总督管理直隶巡抚事务臣李绂谨
奏为恳请转
奏事雍正四年十二月十五日据原任直隶总督
李维钧呈称切维钧由县令历任守道荷蒙
圣恩简擢巡抚总督涓埃未报乃又误交匪人致干
罪戾自离任以后经督参出应赔银两续经
贵部院参出应赔银两共应赔银二十万六
千一百八十五两七钱八分业经维钧逐一认
赔奉部勒限五年全完遵照在案嗣即奏
旨行令浙江巡抚将维钧家产详查登记随经查出
维钧家中现存银五万三千六百零四两又寄存长
子李蔓之妻父汪森当铺内一宗银三万两又
一宗银六万两又汪黄氏帮银二万两而汪森
又继孙汪廷英即将维钧寄存银六万两及伊
家当本银十八万两一并报出呈请交库入官
又维钧田房衣饰共值价银四万余两已足抵
完维钧名下奏参应赔银二十万六千一百八
十五两七钱八分之数但汪森身故无子止有
亲女三人所遗当铺六座内本利银及家藏现
银并田房等项价値银共百万有余例应继子
与女妇均分今即以其半五十万余两分给继
子以其半五十万余两作三股分给女妇三人
则维钧之子李蔓应分受银十六万余两伏念
维钧奉职无状罪大莫赎而维钧之子李蔓所
有前项应分受汪银十六万余两情愿一并交
库入官充饷伏乞据情转
奏行令浙抚饬于汪廷英名下照追入官俾罪臣
虮虱借以稍展感恩无极为此激切上呈等因
到臣臣查革职原任直隶督臣李维钧系现在
直隶追赔库帑之员所有呈恳转
奏缘由臣不敢壅于上
闻谨缮折恭
奏伏乞
皇上睿鉴施行臣谨
奏
雍正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朱批:可发之,拟伊亲家必有许多家私,分明维钧等遮饰,隐瞒不报,若李绂代为恳请,则浙省巡抚亦必代为遮掩,亦不是了。
奏
總督管理直隸巡撫事務臣李紱謹
奏為懇請轉
奏事雍正四年十二月十五日據原任直隸總督
李維鈞呈稱切維鈞由縣令歷任守道荷蒙
聖恩簡擢巡撫總督涓埃未報乃又誤交匪人致干
罪戾自離任以後經督參出應賠銀兩續經
貴部院參出應賠銀兩共應賠銀二十萬六
千一百八十五兩七錢八分業經維鈞逐一認
賠奉部勒限五年全完遵照在案嗣即奏
旨行令浙江巡撫將維鈞家產詳查登記隨經查出
維鈞家中現存銀五萬三千六百零四兩又寄存長
子李蔓之妻父汪森當鋪內一宗銀三萬兩又
一宗銀六萬兩又汪黃氏幫銀二萬兩而汪森
又繼孫汪廷英即將維鈞寄存銀六萬兩及伊
家當本銀十八萬兩一併報出呈請交庫入官
又維鈞田房衣飾共值價銀四萬餘兩已足抵
完維鈞名下奏參應賠銀二十萬六千一百八
十五兩七錢八分之數但汪森身故無子止有
親女三人所遺當鋪六座內本利銀及家藏現
銀并田房等項價値銀共百萬有餘例應繼子
與女婦均分今卽以其半五十萬餘兩分給繼
子以其半五十萬餘兩作三股分給女婦三人
則維鈞之子李蔓應分受銀十六萬餘兩伏念
維鈞奉職無狀罪大莫贖而維鈞之子李蔓所
有前項應分受汪銀十六萬餘兩情願一併交
庫入官充餉伏乞據情轉
奏行令浙撫飭於汪廷英名下照追入官俾罪臣
蟣蝨藉以稍展感恩無極為此激切上呈等因
到臣臣查革職原任直隸督臣李維鈞係現在
直隸追賠庫帑之員所有呈懇轉
奏緣由臣不敢壅於上
聞謹繕摺恭
奏伏乞
皇上睿鑒施行臣謹
奏
雍正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硃批:可發之,擬伊親家必有許多家私,分明維鈞等遮飾,隱瞞不報,若李紱代為懇請,則浙省巡撫亦必代為遮掩,亦不是了。
档案信息
- 档案来源
- 宫中档奏折/宫中档奏折-雍正朝
- 档案编号
- 故宫02139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