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折详情
奏祝圣寿并进家造挽面
基本信息
- 具奏官员
- 潘育龙
- 官职
- 镇绥将军
- 具奏日期
- 康熙50年02月06日
- 事务分类(DeepSeek)
- 请安、进呈物品
- 题目提及府
- —
- 奏折类型
- 台北故宫奏折的原始奏折
皇帝判定
- 根据档案来源判定的皇帝
- 康熙
- 根据具奏日期判定的皇帝
- 康熙
朱批信息
- 朱批
- 朕安
- 朱批日期
- —
- 朱批标签
奏折正文
奏
湖广总督臣鄂弥达谨
奏为奏
闻事窃照湖南长沙府属之湘阴县地滨洞庭每岁夏秋之间
水涨之时商民船只往来停泊于该县之白鱼矶地方
实为要隘臣于上年赴长沙查阅营伍舟过其地目击
情形随与湖南巡抚臣钟保商酌在于白鱼矶地方建筑
石台一座以为防护之计当经臣缮折奏明圣鉴在案
嗣据布政使严瑞龙详称白鱼矶地方建台之处丈量
得宽一十四丈深一十二丈现据该县知县张廷枢
勘估需用石料工价银一千二百余两等因臣即批
饬动支公项银两给发委员确估兴修去后续据布政
使严瑞龙会同按察使包括详称据长沙府知府
赵宁详据委员试用知县张廷枢禀称白鱼矶建
筑石台之处勘明水深溜急难以施工请改于
白鱼矶之上地名老鸦滩建筑石台较为稳固
等情前来臣查老鸦滩地方与白鱼矶相近
滩高水缓堪以建台随批令照所议兴修
去后今据布政使严瑞龙会同按察使包括
详称据长沙府知府赵宁详称老鸦滩石
台于乾隆六年十月内兴工至乾隆七年
三月内完工共用工料银一千二百两零
并无浮冒等情前来臣查老鸦滩石台
既经完工臣即批令该府县将用过工
料银两造册详报核销并饬令该地方官
不时查察毋致损坏在案所有建筑石
台缘由理合缮折奏
闻伏乞
皇上睿鉴施行谨
奏
乾隆七年四月二十日
朱批
朕安
奏为奏
闻事窃照湖南长沙府属之湘阴县地滨洞庭每岁夏秋之间
水涨之时商民船只往来停泊于该县之白鱼矶地方
实为要隘臣于上年赴长沙查阅营伍舟过其地目击
情形随与湖南巡抚臣钟保商酌在于白鱼矶地方建筑
石台一座以为防护之计当经臣缮折奏明圣鉴在案
嗣据布政使严瑞龙详称白鱼矶地方建台之处丈量
得宽一十四丈深一十二丈现据该县知县张廷枢
勘估需用石料工价银一千二百余两等因臣即批
饬动支公项银两给发委员确估兴修去后续据布政
使严瑞龙会同按察使包括详称据长沙府知府
赵宁详据委员试用知县张廷枢禀称白鱼矶建
筑石台之处勘明水深溜急难以施工请改于
白鱼矶之上地名老鸦滩建筑石台较为稳固
等情前来臣查老鸦滩地方与白鱼矶相近
滩高水缓堪以建台随批令照所议兴修
去后今据布政使严瑞龙会同按察使包括
详称据长沙府知府赵宁详称老鸦滩石
台于乾隆六年十月内兴工至乾隆七年
三月内完工共用工料银一千二百两零
并无浮冒等情前来臣查老鸦滩石台
既经完工臣即批令该府县将用过工
料银两造册详报核销并饬令该地方官
不时查察毋致损坏在案所有建筑石
台缘由理合缮折奏
闻伏乞
皇上睿鉴施行谨
奏
乾隆七年四月二十日
奏
湖廣總督臣鄂彌達謹
奏為奏
聞事竊照湖南長沙府屬之湘陰縣地濱洞庭每歲夏秋之間
水漲之時商民船隻往來停泊於該縣之白魚磯地方
實為要隘臣於上年赴長沙查閱營伍舟過其地目擊
情形隨與湖南巡撫臣鍾保商酌在於白魚磯地方建築
石臺一座以為防護之計當經臣繕摺奏明聖鑒在案
嗣據布政使嚴瑞龍詳稱白魚磯地方建臺之處丈量
得寬一十四丈深一十二丈現據該縣知縣張廷樞
勘估需用石料工價銀一千二百餘兩等因臣即批
飭動支公項銀兩給發委員確估興修去後續據布政
使嚴瑞龍會同按察使包括詳稱據長沙府知府
趙寧詳據委員試用知縣張廷樞稟稱白魚磯建
築石臺之處勘明水深溜急難以施工請改於
白魚磯之上地名老鴉灘建築石臺較為穩固
等情前來臣查老鴉灘地方與白魚磯相近
灘高水緩堪以建臺隨批令照所議興修
去後今據布政使嚴瑞龍會同按察使包括
詳稱據長沙府知府趙寧詳稱老鴉灘石
臺於乾隆六年十月內興工至乾隆七年
三月內完工共用工料銀一千二百兩零
並無浮冒等情前來臣查老鴉灘石臺
既經完工臣即批令該府縣將用過工
料銀兩造冊詳報核銷并飭令該地方官
不時查察毋致損壞在案所有建築石
臺緣由理合繕摺奏
聞伏乞
皇上睿鑒施行謹
奏
乾隆七年四月二十日
硃批
朕安
奏為奏
聞事竊照湖南長沙府屬之湘陰縣地濱洞庭每歲夏秋之間
水漲之時商民船隻往來停泊於該縣之白魚磯地方
實為要隘臣於上年赴長沙查閱營伍舟過其地目擊
情形隨與湖南巡撫臣鍾保商酌在於白魚磯地方建築
石臺一座以為防護之計當經臣繕摺奏明聖鑒在案
嗣據布政使嚴瑞龍詳稱白魚磯地方建臺之處丈量
得寬一十四丈深一十二丈現據該縣知縣張廷樞
勘估需用石料工價銀一千二百餘兩等因臣即批
飭動支公項銀兩給發委員確估興修去後續據布政
使嚴瑞龍會同按察使包括詳稱據長沙府知府
趙寧詳據委員試用知縣張廷樞稟稱白魚磯建
築石臺之處勘明水深溜急難以施工請改於
白魚磯之上地名老鴉灘建築石臺較為穩固
等情前來臣查老鴉灘地方與白魚磯相近
灘高水緩堪以建臺隨批令照所議興修
去後今據布政使嚴瑞龍會同按察使包括
詳稱據長沙府知府趙寧詳稱老鴉灘石
臺於乾隆六年十月內興工至乾隆七年
三月內完工共用工料銀一千二百兩零
並無浮冒等情前來臣查老鴉灘石臺
既經完工臣即批令該府縣將用過工
料銀兩造冊詳報核銷并飭令該地方官
不時查察毋致損壞在案所有建築石
臺緣由理合繕摺奏
聞伏乞
皇上睿鑒施行謹
奏
乾隆七年四月二十日
档案信息
- 档案来源
- 宫中档奏折/宫中档奏折-康熙朝
- 档案编号
- 故宫002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