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折详情
奏报清查台湾诸罗县等地新垦之田地
基本信息
- 具奏官员
- 高其倬
- 官职
- 浙闽总督
- 具奏日期
- 雍正04年11月08日
- 事务分类(DeepSeek)
- 税收
- 题目提及府
- 275福建台湾府
- 奏折类型
- 台北故宫奏折的原始奏折
皇帝判定
- 根据档案来源判定的皇帝
- 雍正
- 根据具奏日期判定的皇帝
- 雍正
朱批信息
- 朱批
- 是此事何不密知会蓝张二家令其检举不尤妙乎
- 朱批日期
- —
- 朱批标签
奏折正文
奏
奏为
闻事臣查台湾田土向当台湾初定之始止台
湾一县之地原有人户钱粮故田土尚为
清楚其诸罗凤山二县皆系未垦之土招
人认垦而领兵之官自原任提督施琅以
下皆有认占而地方文武亦占做官庄再
其下豪强之户亦皆任意报占又俱招佃
垦种取租追后佃户又招佃户转顶授
层层欺隐按其赋税每田一甲不过内地
之十余亩而纳八石有余之粟似种一亩
之田而纳十亩之粟类若田少赋重然佃
户之下皆多欺隐佃户下之佃户又有偷
开至业主不能知佃户之田数人数佃户
又不能究其下佃户之田数人数实则
种百亩之地不过报数亩之田究竟垦少
田多是以家家有欺隐之产人人皆偷开
之户若欲清查海外岩疆恐其滋变相延
愈久清理愈难因田产界不清居人名
户亦混淆立保甲止是大槩欲骤更未
敢轻言臣现详访熟思俟得一妥贴可行
无虑之法始敢具
奏请
旨遵行外至彰化一县新经设立田土钱粮俱
为有限其所管有蓝张兴一庄其地向系
番人纳饷二百四十两原任提兵张国原
认垦其地代番纳饷招垦取租数年之前
提督蓝廷珍转典其庄现聚垦种田土者
已二千余人地方文武官因生番到其处
杀人以为开田宪番意欲驱逐垦户以地
还番臣细思详问以为此处若不令开垦
之地一经驱逐则此二千有余失业之人
俱在海外置之何所但若听业主私扰佃
户混占不于起初清理又必似诸凤二邑
之流弊臣意欲将此田总行清查所有田
亩令各垦户报出认赋即为永业各垦户
当初开未定之时又闻驱逐自无不听从
俟报明清查不必照诸凤二县之例以一
甲之田定粟八石止照内地照其亩数以
定粮数量其力以下则起科大约可得
一千二千两额赋或再稍多亦未可定竟
将原纳二百四十两之番饷
题请开除蓝张二家抵不许霸占并起垦田
之时无查人户编清保甲更立四界令官
严查不许垦户侵耕出外似属一劳永逸
久长可行但臣独重洋恐台湾情形所知
不透已行令台厦道吴昌祚台湾府知府
孙鲁同彰化知县张缟详议如系可行
即一面详复一面办理所有情节臣谨具
奏
闻
雍正肆年拾壹月初捌日
不允妙乎
奏
奏為
聞事臣查臺灣田土向當臺灣初定之始止臺
灣一縣之地原有人戶錢糧故田土尚為
清楚其諸羅鳳山二縣皆係未墾之土招
人認墾而領兵之官自原任提督施琅以
下皆有認佔而地方文武亦佔做官庄再
其下豪強之戶亦皆任意報佔又俱招佃
墾種取租追後佃戶又招佃戶轉頂授
層層欺隱按其賦稅每田一甲不過內地
之十餘畝而納八石有餘之粟似種一畝
之田而納十畝之粟類若田少賦重然佃
戶之下皆多欺隱佃戶下之佃戶又有偷
開至業主不能知佃戶之田數人數佃戶
又不能究其下佃戶之田數人數實則
種百畝之地不過報數畝之田究竟墾少
田多是以家家有欺隱之產人人皆偷開
之戶若欲清查海外巖疆恐其滋變相延
愈久清理愈難因田產界不清居人名
戶亦混淆立保甲止是大槩欲驟更未
敢輕言臣現詳訪熟思俟得一妥貼可行
無慮之法始敢具
奏請
旨遵行外至彰化一縣新經設立田土錢糧俱
為有限其所管有藍張興一庄其地向係
番人納餉二百四十兩原任提兵張國原
認墾其地代番納餉招墾取租數年之前
提督藍廷珍轉典其庄現聚墾種田土者
已二千餘人地方文武官因生番到其處
殺人以為開田憲番意欲驅逐墾戶以地
還番臣細思詳問以為此處若不令開墾
之地一經驅逐則此二千有餘失業之人
俱在海外置之何所但若聽業主私擾佃
戶混佔不於起初清理又必似諸鳳二邑
之流弊臣意欲將此田總行清查所有田
畝令各墾戶報出認賦即為永業各墾戶
當初開未定之時又聞驅逐自無不聽從
俟報明清查不必照諸鳳二縣之例以一
甲之田定粟八石止照內地照其畝數以
定糧數量其力以下則起科大約可得
一千二千兩額賦或再稍多亦未可定竟
將原納二百四十兩之番餉
題請開除藍張二家抵不許霸佔并起墾田
之時無查人戶編清保甲更立四界令官
嚴查不許墾戶侵耕出外似屬一勞永逸
久長可行但臣獨重洋恐臺灣情形所知
不透已行令臺廈道吳昌祚臺灣府知府
孫魯同彰化知縣張縞詳議如係可行
即一面詳復一面辦理所有情節臣謹具
奏
聞
雍正肆年拾壹月初捌日
不允妙乎
档案信息
- 档案来源
- 宫中档奏折/宫中档奏折-雍正朝
- 档案编号
- 故宫0095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