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折详情
奏为臣等接准部文据年希尧恭奏庆元劣迹内有讹诈准民李宗奭银二千两一款臣等即遵旨提集人犯逐一研讯兹将审问经过宣议缘由奏闻
基本信息
- 具奏官员
- 黄炳高斌
- 官职
- 刑部左侍郎苏州织造郎中
- 具奏日期
- 雍正04年10月01日
- 事务分类(DeepSeek)
- 人事案件
- 题目提及府
- —
- 奏折类型
- 台北故宫奏折的原始奏折
皇帝判定
- 根据档案来源判定的皇帝
- 雍正
- 根据具奏日期判定的皇帝
- 雍正
朱批信息
- 朱批
- 知道了庆元可将他的赃银内动用足用妥当料理令其家人数人送他回家来
- 朱批日期
- —
- 朱批标签
奏折正文
奏
刑部左侍郎臣高斌苏州织造郎中臣赫希慎谨
奏为请
旨事臣等接准部文提年希尧奏庆元劣迹
内有讹诈淮民李宗奭银二千两一款臣
等即遵
旨提集人犯逐一研讯缘李宗奭家于雍正元
年九月间秋收粮食堆积庄房有族人李
藏纬者因借贷不允在庆元任内控告收
囤杂粮堆积房店内布疋控称漏税庆
元即将李宗奭父子拿禁关上讹诈银一
千四百二十两是实俱系家人陈八等经
手后李宗奭之子李宜即于元年十一月
十二月间在庆元处连告二次庆元俱不
准理又将伊禁住衙门直至十二月二十
七日始行放归后宗奭之子李侨心怀不
忿意欲再赴控理适有程琰即程春谷者
以为负屈虽属实情但既要保守身家何
必往前追究从旁劝阻李侨亦即中止后
庆元自知作恶多端丑名外扬欲还此
银本年七月间适程春谷赴关交纳盐钞
未得交纳将原银带回庆元家人陈八即
烦彼写字招李侨至伊家讲话程春谷即
行允从至七月初七日陈八李侨先后至
程春谷家陈八遂令程春谷将前日未上
纳之钞银内兑一千四百余两给付李侨
以消前帐此庆元讹诈还银之原委也但
查程春谷一犯与庆元家人陈八私行结
纳暗酬礼物各供昭然其非安分之徒可
知李侨既欲控告彼又从中劝阻令其中
止及至庆元退还赃银彼又容留在家将
应纳盐钞钱粮竟为庆元还赃抵兑种种
不法难以宽宥若拟其与陈八往来托为
心腹应照律内投托势要作为心腹者枷
号一月发烟瘴地面充军拟罪若拟其将
应纳钱粮任听陈八私借还赃应照律知
借贷钱粮匿而不举及故纵者并与犯人
同罪至死减一等律应拟杖流是该犯应
得之罪已无疑议但查该犯为淮安总商
家颇富饶其平日亦属好事即臣等研
讯之下尚属气性傲然自大以臣等
愚见将该犯罚银十万两限一年内缴于
淮安府库发令府属州县买谷备用以赎
其罪但愚昧之见未知可否为此缮折具
奏仰请
皇上批示遵行再来家海工程恐有关系要臣
等与河臣会议河臣齐苏勒应往彼处照
管工程臣等本应偕赴工所会同审理缘
案内应质讯人犯甚多皆居住淮安若往
来查取提讯未免有跋涉之累是以臣等
先在淮安将案内应质讯人犯就近提讯
应释放者即行释放免致拖累无辜俟将
各案审有头绪臣等再携带人犯前往宿
迁县会同齐苏勒审拟具
奏再淮安府知府刘之顼复于九月十九日
在河间府东光县地方追及庆元船只搜
获银五万九千余两尚未到淮俟到日查
明另
奏外合先奏
知为此谨
奏
雍正四年十月初一日
(朱批)知道了庆元可将他的赃银内动用还用
两当料理会其宗人转送还他宗来此项
赐用数目不必入册能奏处钦此
奏
刑部左侍郎臣高斌蘇州織造郎中臣赫希慎謹
奏為請
旨事臣等接准部文提年希堯奏慶元劣蹟
內有訛詐淮民李宗奭銀二千兩一款臣
等即遵
旨提集人犯逐一研訊緣李宗奭家于雍正元
年九月間秋收糧食堆積庄房有族人李
藏緯者因借貸不允在慶元任內控告收
囤雜糧堆積房店內布疋控稱漏稅慶
元即將李宗奭父子拿禁關上訛詐銀一
千四百二十兩是實俱係家人陳八等經
手後李宗奭之子李宜即于元年十一月
十二月間在慶元處連告二次慶元俱不
准理又將伊禁住衙門直至十二月二十
七日始行放歸後宗奭之子李僑心懷不
忿意欲再赴控理適有程琰即程春穀者
以為負屈雖屬實情但既要保守身家何
必往前追究從旁勸阻李僑亦即中止後
慶元自知作惡多端醜名外揚欲還此
銀本年七月間適程春穀赴關交納鹽鈔
未得交納將原銀帶回慶元家人陳八即
煩彼寫字招李僑至伊家講話程春穀即
行允從至七月初七日陳八李僑先後至
程春穀家陳八遂令程春穀將前日未上
納之鈔銀內兌一千四百餘兩給付李僑
以消前帳此慶元訛詐還銀之原委也但
查程春穀一犯與慶元家人陳八私行結
納暗酬禮物各供昭然其非安分之徒可
知李僑既欲控告彼又從中勸阻令其中
止及至慶元退還贓銀彼又容留在家將
應納鹽鈔錢糧竟為慶元還贓抵兌種種
不法難以寬宥若擬其與陳八往來托為
心腹應照律內投托勢要作為心腹者枷
號一月發煙瘴地面充軍擬罪若擬其將
應納錢糧任聽陳八私借還贓應照律知
借貸錢糧匿而不舉及故縱者並與犯人
同罪至死減一等律應擬杖流是該犯應
得之罪已無疑議但查該犯為淮安總商
家頗富饒其平日亦屬好事即臣等研
訊之下尚屬氣性傲然自大以臣等
愚見將該犯罰銀十萬兩限一年內繳于
淮安府庫發令府屬州縣買穀備用以贖
其罪但愚昧之見未知可否為此繕摺具
奏仰請
皇上批示遵行再來家海工程恐有關係要臣
等與河臣會議河臣齊蘇勒應往彼處照
管工程臣等本應偕赴工所會同審理緣
案內應質訊人犯甚多皆居住淮安若往
來查取提訊未免有跋涉之累是以臣等
先在淮安將案內應質訊人犯就近提訊
應釋放者即行釋放免致拖累無辜俟將
各案審有頭緒臣等再攜帶人犯前往宿
遷縣會同齊蘇勒審擬具
奏再淮安府知府劉之頊復于九月十九日
在河間府東光縣地方追及慶元船隻搜
獲銀五萬九千餘兩尚未到淮俟到日查
明另
奏外合先奏
知為此謹
奏
雍正四年十月初一日
(朱批)知道了慶元可將他的贓銀內動用還用
兩當料理會其宗人轉送還他宗來此項
賜用數目不必入冊能奏處欽此
档案信息
- 档案来源
- 宫中档奏折/宫中档奏折-雍正朝
- 档案编号
- 故宫0076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