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折详情
奏为奉旨与抚臣张楷会商江苏亏空钱粮事
基本信息
- 具奏官员
- 范时绎
- 官职
- 署理江南江西总督印务总兵官
- 具奏日期
- 雍正04年07月20日
- 事务分类(DeepSeek)
- 财政
- 题目提及府
- —
- 奏折类型
- 台北故宫奏折的原始奏折
皇帝判定
- 根据档案来源判定的皇帝
- 雍正
- 根据具奏日期判定的皇帝
- 雍正
朱批信息
- 朱批
- —
- 朱批日期
- —
- 朱批标签
- —
奏折正文
奏
署理江南江西总督印务总兵官臣范时绎谨
奏为奏
闻事臣于雍正四年六月二十四日遵奉
谕旨恭绎
朱批江苏巡抚臣张楷奏折前往苏州与同会商
业将微臣起程日期缮疏
题报在案兹臣于六月二十八日身抵苏州除
将贵任
朱批原折亲手交付并将臣面领
谕旨备细传知张楷讫据张楷于奉
命之下辞意展转但称此项钱粮我作此办理仍求
皇上俞允则舍此别无议补之法矣臣等事在刻
期惟是提兑补补以公充公即我所奏酌
捐等内虽分称火耗节省然其实亦只得天
耗一款据前各司所得之节省现不适州县
之送上司者名曰节规州县之应得者名曰
火耗何尝火耗之外更有项下今如不将此
项公摊于各官之内议补补置于是于此项之
外实无可设之法矣臣等各省补补亏空
皆自雍正元年议起独有江省并不提起迟
至三年仍不设法追补迟缓之罪乃在前往
及我身任总督是雍正三年加至今年我方
到任一年何
皇上将从前元二年迟延之总取并未责备今却加
罪于我等语至次日臣复与总督臣张楷确遵
上谕悉心会商此时臣缘任事未久于各项亏空原
由既未悉知复缘奉有不许传闻
谕旨更不敢声提各项亏空册籍致滋传播念臣于
此案实未悉请是以未敢画一筹唯有与
抚臣张楷反复讨论再四驳陈以期稍补无
亏
国法有在必得正大善全之策乃可入告又据
抚臣张楷议中有云我曾奉过
上谕有朕免于四十万浮粮百姓踊跃完粮于此
内酌量补补亦未可定之
旨但今江省浮粮尚需
皇上蠲免如何又向钱粮火耗之中议及加增酌量
补补则是此中无可酌量之法只好仍以监
现节规盐规等项等语又谓查得别省亏空
钱粮皆提火耗补补因何
皇上既肯施恩于别省官吏而独不施恩于江省又
谓设将规礼补补而行将亏空各官执法虽
不市恩私兖然查别省亦止设法补补亏空
不但未尝议及各工司分赔即亏空之州县
本身亦未议罪今若独将江省忽开此端我
所断断不敢即
皇上加我重罪我绝不议此举行等语议论经时未
获善策嗣于再行会商之时又据抚臣张楷
云或者
皇上是嫌年限太远补补之期不能速完亦未可定
我想补补银两于今尚能增得些出来查有
江省漕米之内尽可打筭可以得银三万两
再巡抚衙门所得盐规除已经提出二万两
外尚存五千两未提如今一并拿出再我迟
间得总督衙门应得盐规亦系二万五千两
前往督臣常寿曾经奏明解部后乘与闻得
常寿于解部之外仍向各商照数补索至于
督臣查弼纳任内仍否照旧补索我未得知
如果此项至今尚存亦可提出则合计三项
每岁之间又可增出银六万两或能达于完
补等语后又与臣议论云补补之项今又增
添出六万两来若归于原奏盐规节规之内
统计每岁存银十八万九千两我意竟将两
项亏空不必分晰合而为一总补起大约
两项亏空可于十年之内画行充补庶于清
完之法较前可以迅速等语臣等会议至于
钦奉
朱批非为钱粮原为执法
谕旨尚未会议据云此事尚可缓商酌我先具折
谢恩宽衍一时以便从容俟我日下到省监
场时再另酌议奏覆等语又据抚臣张楷于
议中曾云这一件事务我原料作此酌补必临
圣明是我起先错了我该先将此事启知我们王
爷我想
皇上有何等样心思告诉不得乘于我们主子王爷
又有何等样言语启奏不得
皇上之处我竟该先为启知讨出一个意见指示然
后再行具奏自然免得等语臣念事关重
大未敢草率定议兹臣于七月初六日自苏
起程于初十日回至总督任所伏念智识短
浅诸务未谙臣于
陛辞之日叨蒙
皇上格外
隆恩
训诲指示
谕臣与巡抚臣悉心酌议更蒙
圣明天鉴念臣初任不专责重荷我
皇上恩外之
恩荣臣谨念此项亏空钱粮虽系积年各官侵那之
罪但臣等身任兼综似此各项亏空一日未
完即臣等一日之责况此请行补补之法上
之关于
圣德
圣名次之则关于
国帑
国法两议及此臣不胜惶惧靡宁今臣奉
命在苏会商数日迄无妥议盖诚惧实缘臣于
陛辞之下荷蒙
圣训未敢冒昧执议即或臣有一得之愚亦复抚臣
张楷酌议妥否之后臣再陈
奏密折请
旨今谨将臣与抚臣张楷会商时各等情词先折
奏
闻外臣更有请
闻者前臣在苏州会商之时闻知督臣衙门向有应
得盐规每年二万四千两外小礼银一千二
百两前往督臣常寿曾于此项奏明解部
之外仍向通商照数补索潜行已久遗此私
弊诚为欺负经臣细查访录系索银等物
却系受无业可稽今臣复面交盐法道臣
陈时临转逐向该商严查录记俟查明到日另
谨请
旨谨
奏
雍正四年七月二十日
奏
署理江南江西總督印務總兵官臣范時繹謹
奏為奏
聞事臣於雍正四年六月二十四日遵奉
諭旨恭繹
硃批江蘇巡撫臣張楷奏摺前往蘇州與同會商
業將微臣起程日期繕疏
題報在案茲臣於六月二十八日身抵蘇州除
將貴任
硃批原摺親手交付並將臣面領
諭旨備細傳知張楷訖據張楷於奉
命之下辭意展轉但稱此項錢糧我作此辦理仍求
皇上俞允則舍此別無議補之法矣臣等事在刻
期惟是提兌補補以公充公即我所奏酌
捐等內雖分稱火耗節省然其實亦只得天
耗一款據前各司所得之節省現不適州縣
之送上司者名曰節規州縣之應得者名曰
火耗何嘗火耗之外更有項下今如不將此
項公攤於各官之內議補補置於是於此項之
外實無可設之法矣臣等各省補補虧空
皆自雍正元年議起獨有江省並不提起遲
至三年仍不設法追補遲緩之罪乃在前往
及我身任總督是雍正三年加至今年我方
到任一年何
皇上將從前元二年遲延之總取並未責備今却加
罪於我等語至次日臣復與總督臣張楷確遵
上諭悉心會商此時臣緣任事未久於各項虧空原
由既未悉知復緣奉有不許傳聞
諭旨更不敢聲提各項虧空冊籍致滋傳播念臣於
此案實未悉請是以未敢畫一籌唯有與
撫臣張楷反復討論再四駁陳以期稍補無
虧
國法有在必得正大善全之策乃可入告又據
撫臣張楷議中有云我曾奉過
上諭有朕免于四十萬浮糧百姓踴躍完糧於此
內酌量補補亦未可定之
旨但今江省浮糧尚需
皇上蠲免如何又向錢糧火耗之中議及加增酌量
補補則是此中無可酌量之法只好仍以監
現節規鹽規等項等語又謂查得別省虧空
錢糧皆提火耗補補因何
皇上既肯施恩於別省官吏而獨不施恩於江省又
謂設將規禮補補而行將虧空各官執法雖
不市恩私兗然查別省亦止設法補補虧空
不但未嘗議及各工司分賠即虧空之州縣
本身亦未議罪今若獨將江省忽開此端我
所斷斷不敢即
皇上加我重罪我絕不議此舉行等語議論經時未
獲善策嗣於再行會商之時又據撫臣張楷
云或者
皇上是嫌年限太遠補補之期不能速完亦未可定
我想補補銀兩於今尚能增得些出來查有
江省漕米之內儘可打筭可以得銀三萬兩
再巡撫衙門所得鹽規除已經提出二萬兩
外尚存五千兩未提如今一併拿出再我遲
間得總督衙門應得鹽規亦係二萬五千兩
前往督臣常壽曾經奏明解部後乘與聞得
常壽於解部之外仍向各商照數補索至於
督臣查弼納任內仍否照舊補索我未得知
如果此項至今尚存亦可提出則合計三項
每歲之間又可增出銀六萬兩或能達於完
補等語後又與臣議論云補補之項今又增
添出六萬兩來若歸於原奏鹽規節規之內
統計每歲存銀十八萬九千兩我意竟將兩
項虧空不必分晰合而為一總補起大約
兩項虧空可於十年之內畫行充補庶於清
完之法較前可以迅速等語臣等會議至於
欽奉
硃批非為錢糧原為執法
諭旨尚未會議據云此事尚可緩商酌我先具摺
謝恩寬衍一時以便從容俟我日下到省監
場時再另酌議奏覆等語又據撫臣張楷於
議中曾云這一件事務我原料作此酌補必臨
聖明是我起先錯了我該先將此事啓知我們王
爺我想
皇上有何等樣心思告訴不得乘於我們主子王爺
又有何等樣言語啓奏不得
皇上之處我竟該先為啓知討出一個意見指示然
後再行具奏自然免得等語臣念事關重
大未敢草率定議茲臣於七月初六日自蘇
起程於初十日回至總督任所伏念智識短
淺諸務未諳臣於
陛辭之日叨蒙
皇上格外
隆恩
訓誨指示
諭臣與巡撫臣悉心酌議更蒙
聖明天鑒念臣初任不專責重荷我
皇上恩外之
恩榮臣謹念此項虧空錢糧雖係積年各官侵那之
罪但臣等身任兼綜似此各項虧空一日未
完即臣等一日之責况此請行補補之法上
之關於
聖德
聖名次之則關於
國帑
國法兩議及此臣不勝惶懼靡寧今臣奉
命在蘇會商數日迄無妥議蓋誠懼實緣臣於
陛辭之下荷蒙
聖訓未敢冒昧執議即或臣有一得之愚亦復撫臣
張楷酌議妥否之後臣再陳
奏密摺請
旨今謹將臣與撫臣張楷會商時各等情詞先摺
奏
聞外臣更有請
聞者前臣在蘇州會商之時聞知督臣衙門向有應
得鹽規每年二萬四千兩外小禮銀一千二
百兩前往督臣常壽曾於此項奏明解部
之外仍向通商照數補索潛行已久遺此私
弊誠為欺負經臣細查訪錄係索銀等物
却係受無業可稽今臣復面交鹽法道臣
陳時臨轉逐向該商嚴查錄記俟查明到日另
謹請
旨謹
奏
雍正四年七月二十日
档案信息
- 档案来源
- 宫中档奏折/宫中档奏折-雍正朝
- 档案编号
- 故宫0174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