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折详情
奏报大通桥车户挚欠米石事
基本信息
- 具奏官员
- 托时陈守创
- 官职
- 总督仓场户部右侍郎总督仓场户部右侍郎
- 具奏日期
- 雍正03年07月05日
- 事务分类(DeepSeek)
- 漕运漕粮事务
- 题目提及府
- 23甘肃西宁府
- 奏折类型
- 台北故宫奏折的原始奏折
皇帝判定
- 根据档案来源判定的皇帝
- 雍正
- 根据具奏日期判定的皇帝
- 雍正
朱批信息
- 朱批
- 户部议奏
- 朱批日期
- —
- 朱批标签
奏折正文
奏
总督仓场户部右侍郎臣托时臣陈守创
谨
奏为请
旨事该臣等查得大通桥车户掣欠米石前经
奏明将该本年脚价扣抵其六十一年雍
正元年掣欠亦于该役脚价内分作三年
匀扣完项奉
旨依议钦遵在案今雍正二年各仓掣欠共四
万余石内有石坝经纪应赔米一万三千
余石土坝车户应赔米二千余石在于各
役未领脚米银内折抵其大通桥车户应
赔米二万五千余石现于应领脚价内扣
银九千三百余两存贮通济库除应赔本
年掣欠外尚有三年匀扣之项在车户脚
价无多业已尽力扣留而新旧兼赔仍属
不敷查余米抵欠经九卿议定止许本仓
本帮买抵其非本仓本帮者不准买抵按
米给银奉
旨依议钦遵在案今若将旗丁不得买抵之米
准令车户以前项扣存之银照九卿议买
余米之例分买抵欠总以在仓之米抵入
仓之欠仍与掣欠不准进仓之例有合以
车户之脚价买旗丁之余米又与余米不
许出仓之例相符此外不敷仍照部议每
石一两四钱二钱扣算其六十一年雍正
元年掣欠虽经
奏明请于雍正二年为始分作三年匀扣还
项但雍正二年添运三处采买米石运来
既多掣欠亦多难以带销前欠伏乞
皇上准自雍正三年为始宽限五年匀扣还项
如此则新旧掣欠俱可陆续归结抑臣等
更有请者定例漕粮自石坝起运进仓欠
一升者不赔去年奉天湖南湖北三处采
买米石原来带有余米难以按例准销但
五闸之头杭亦有折耗仰祈
皇上准给折耗米一升则掣欠易于完项而臣
等亦易于办理矣是否允洽伏乞
皇上勅部议覆施行谨
奏
雍正三年七月初五日
户部议奏
总督仓场户部右侍郎臣托时臣陈守创
奏
總督倉場戶部右侍郎臣托時臣陳守創
謹
奏為請
旨事該臣等查得大通橋車戶掣欠米石前經
奏明將該本年腳價扣抵其六十一年雍
正元年掣欠亦于該役腳價內分作三年
勻扣完項奉
旨依議欽遵在案今雍正二年各倉掣欠共四
萬餘石內有石壩經紀應賠米一萬三千
餘石土壩車戶應賠米二千餘石在於各
役未領腳米銀內折抵其大通橋車戶應
賠米二萬五千餘石現于應領腳價內扣
銀九千三百餘兩存貯通濟庫除應賠本
年掣欠外尚有三年勻扣之項在車戶腳
價無多業已盡力扣留而新舊兼賠仍屬
不敷查餘米抵欠經九卿議定止許本倉
本幫買抵其非本倉本幫者不准買抵按
米給銀奉
旨依議欽遵在案今若將旗丁不得買抵之米
准令車戶以前項扣存之銀照九卿議買
餘米之例分買抵欠總以在倉之米抵入
倉之欠仍與掣欠不准進倉之例有合以
車戶之腳價買旗丁之餘米又與餘米不
許出倉之例相符此外不敷仍照部議每
石一兩四錢二錢扣算其六十一年雍正
元年掣欠雖經
奏明請于雍正二年為始分作三年勻扣還
項但雍正二年添運三處採買米石運來
既多掣欠亦多難以帶銷前欠伏乞
皇上准自雍正三年為始寬限五年勻扣還項
如此則新舊掣欠俱可陸續歸結抑臣等
更有請者定例漕糧自石壩起運進倉欠
一升者不賠去年奉天湖南湖北三處採
買米石原來帶有餘米難以按例准銷但
五閘之頭杭亦有折耗仰祈
皇上准給折耗米一升則掣欠易于完項而臣
等亦易于辦理矣是否允洽伏乞
皇上勅部議覆施行謹
奏
雍正三年七月初五日
戶部議奏
總督倉場戶部右侍郎臣托時臣陳守創
档案信息
- 档案来源
- 宫中档奏折/宫中档奏折-雍正朝
- 档案编号
- 故宫0223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