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折详情
奏覆订立彰化县蓝兴庄充公田园租赋则例折
基本信息
- 具奏官员
- 钟音
- 官职
- 福建巡抚
- 具奏日期
- 乾隆21年03月20日
- 事务分类(DeepSeek)
- 地方情形、税收
- 题目提及府
- 275福建台湾府
- 奏折类型
- 台北故宫奏折的原始奏折
皇帝判定
- 根据档案来源判定的皇帝
- 乾隆
- 根据具奏日期判定的皇帝
- 乾隆
朱批信息
- 朱批
- 该部议奏
- 朱批日期
- —
- 朱批标签
奏折正文
奏
福建巡抚臣钟音谨
奏为钦奉
上谕事窃查台湾府属彰化县原报蓝兴庄充公田
园一案系原任水师提督蓝廷珍将鹿场荒埔
召佃开垦成田四百九十一甲每甲计田十一
亩收租六石每年共收佃民租粟二千九百四
十六石名曰蓝兴庄于雍正五年蓝廷珍将此
垦田园
奏报充公即照佃租原额归入官庄征收此时原
未升科视佃租并无供赋者也嗣于雍正七
年查办隐匿地亩劝民首报案内蓝兴庄承佃
之民因供赋轻而租粟重希图避重就轻将已
经入官之田四百九十一甲重报升科又因原
田宽润续经垦丈量溢出则田园四百九
十三甲零统归自首案内造报照例输赋该处
佃户始以归入民庄既完正供咸思免租粟
继欲将丈溢田园应输正供均以原额租粟抵
纳前抚臣卢焯王恕等节次咨
题均蒙部驳以官庄地亩租粟应于正供外加征
其丈溢地亩供粟亦应另行输纳等因当即遵
照部驳将丈溢田园四百九十三甲零按年另
输供赋在案其原报充公田四百九十一甲额
征租粟二千九百四十六石扣出九百八十三
石零以完升科供耗存剩余租一千九百六十
二石六斗七升零照旧拨充公用又经前抚臣
陈大受潘思矩先后具
题复奉部驳以充公之田例于供赋之外仍收租
粟行令按则征收供赋外仍照原额征收租粟
报部等因但查乾隆四年以前漏征租粟虽经
免其征收抵还原佃工本而乾隆五年以至十
年租粟实缘岁月已久各佃逃亡辗转顶租均
非原人承种无可著追复经前抚臣陈宏谋
题准部覆将十年之前者准其豁免所有十年以
后者分年带征其原报租粟之外应征供赋之
处令再详悉妥议等因乃台地正署迭更屡催
未经议覆以致历案莫结臣将迟延各官节次
查参议处兹据布政使德舒查得民庄取租每
甲止于六石其应完供赋系业户自纳与佃民
无涉今田亩归公于额租外又向佃户追征供
耗则加额外之征较民租为更重实有难支之
势惟有仍照原议于应征租粟内扣完供耗将
余租归入官庄实为妥便再查乾隆十年起应
征余租自十五年带征以后按年完纳并无拖
欠等情前来臣查蓝兴庄垦熟田亩未充公以
前原止每甲取租六石如使提督蓝廷珍自报
升科则应输课赋例当取租之业主完纳本与
耕种之佃民无涉今此项田亩既将额取之租
归入官庄充公则官庄即系此业之主并无别
有办粮之人从前重复升科原属牵混嗣因升
科之后又令佃户于交租之外再完供赋是较
未充公以前租粟有加不免苦累是以佃户难
支屡经更易虽将乾隆十年以前租粟屡邀豁
免迄今三十载辗转咨题尚无一定之租未能
结案臣复细查台地官庄名色系开台之始文
武各官私垦田园收租息自用至雍正三年
前督臣觉罗满保
题请归公即以私收之租定为常额与民间地亩
不同故征收租银并无科则亦与正供常赋迥
别乾隆十二年部议覆台属官庄租息不必
另议增减最为明断是以官庄款册历有未升
科地亩盖恐佃户避重就轻亦因正赋无从加
纳故也今蓝兴庄地亩现照蓝廷珍私收租额
每甲六石每年征租二千九百四十六石并无
短少自不便再征额赋应于租粟内扣出九百
八十三石三斗二升零听佃户自赴仓库以完
本色供耗其余租一千九百六十二石六斗七
升零作为官庄租粟照例折征统归官庄
奏销册内将补征乾隆十年以后租银一并造报
拨用且每田一甲除完供赋外约有四石之租
与官庄成例供赋之外仍收官租本属相符而
佃户照依旧额输纳可以永久承耕不致畏累
旷废远年尘案亦可完结矣谨会同督臣喀尔
吉善合词具
奏伏祈
皇上睿鉴勅部议覆施行谨
奏
乾隆二十一年三月二十日
奏
福建巡撫臣鍾音謹
奏為欽奉
上諭事竊查臺灣府屬彰化縣原報藍興莊充公田
園一案係原任水師提督藍廷珍將鹿場荒埔
召佃開墾成田四百九十一甲每甲計田十一
畝收租六石每年共收佃民租粟二千九百四
十六石名曰藍興莊於雍正五年藍廷珍將此
墾田園
奏報充公即照佃租原額歸入官莊徵收此時原
未陞科視佃租並無供賦者也嗣於雍正七
年查辦隱匿地畝勸民首報案內藍興莊承佃
之民因供賦輕而租粟重希圖避重就輕將已
經入官之田四百九十一甲重報陞科又因原
田寬潤續經墾丈量溢出則田園四百九
十三甲零統歸自首案內造報照例輸賦該處
佃戶始以歸入民莊既完正供咸思免租粟
繼欲將丈溢田園應輸正供均以原額租粟抵
納前撫臣盧焯王恕等節次咨
題均蒙部駁以官莊地畝租粟應於正供外加徵
其丈溢地畝供粟亦應另行輸納等因當即遵
照部駁將丈溢田園四百九十三甲零按年另
輸供賦在案其原報充公田四百九十一甲額
徵租粟二千九百四十六石扣出九百八十三
石零以完陞科供耗存剩餘租一千九百六十
二石六斗七升零照舊撥充公用又經前撫臣
陳大受潘思榘先後具
題復奉部駁以充公之田例於供賦之外仍收租
粟行令按則徵收供賦外仍照原額徵收租粟
報部等因但查乾隆四年以前漏徵租粟雖經
免其徵收抵還原佃工本而乾隆五年以至十
年租粟實緣歲月已久各佃逃亡輾轉頂租均
非原人承種無可著追復經前撫臣陳宏謀
題准部覆將十年之前者准其豁免所有十年以
後者分年帶徵其原報租粟之外應徵供賦之
處令再詳悉妥議等因乃臺地正署迭更屢催
未經議覆以致歷案莫結臣將遲延各官節次
查參議處茲據布政使德舒查得民莊取租每
甲止於六石其應完供賦係業戶自納與佃民
無涉今田畝歸公於額租外又向佃戶追徵供
耗則加額外之徵較民租為更重實有難支之
勢惟有仍照原議於應徵租粟內扣完供耗將
餘租歸入官莊實為妥便再查乾隆十年起應
徵餘租自十五年帶徵以後按年完納並無拖
欠等情前來臣查藍興莊墾熟田畝未充公以
前原止每甲取租六石如使提督藍廷珍自報
陞科則應輸課賦例當取租之業主完納本與
耕種之佃民無涉今此項田畝既將額取之租
歸入官莊充公則官莊即係此業之主並無別
有辦糧之人從前重復陞科原屬牽混嗣因陞
科之後又令佃戶於交租之外再完供賦是較
未充公以前租粟有加不免苦累是以佃戶難
支屢經更易雖將乾隆十年以前租粟屢邀豁
免迄今三十載輾轉咨題尚無一定之租未能
結案臣復細查臺地官莊名色係開臺之始文
武各官私墾田園收租息自用至雍正三年
前督臣覺羅滿保
題請歸公即以私收之租定為常額與民間地畝
不同故徵收租銀並無科則亦與正供常賦迥
別乾隆十二年部議覆臺屬官莊租息不必
另議增減最為明斷是以官莊款冊歷有未陞
科地畝蓋恐佃戶避重就輕亦因正賦無從加
納故也今藍興莊地畝現照藍廷珍私收租額
每甲六石每年徵租二千九百四十六石並無
短少自不便再徵額賦應於租粟內扣出九百
八十三石三斗二升零聽佃戶自赴倉庫以完
本色供耗其餘租一千九百六十二石六斗七
升零作為官莊租粟照例折徵統歸官莊
奏銷冊內將補徵乾隆十年以後租銀一併造報
撥用且每田一甲除完供賦外約有四石之租
與官莊成例供賦之外仍收官租本屬相符而
佃戶照依舊額輸納可以永久承耕不致畏累
曠廢遠年塵案亦可完結矣謹會同督臣喀爾
吉善合詞具
奏伏祈
皇上睿鑒勅部議覆施行謹
奏
乾隆二十一年三月二十日
档案信息
- 档案来源
- 宫中档奏折/宫中档奏折-乾隆朝
- 档案编号
- 故宫037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