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折详情
奏覆广东盐政事宜
基本信息
- 具奏官员
- 杨琳年希尧
- 官职
- 广东总督广东巡抚
- 具奏日期
- 雍正01年11月16日
- 事务分类(DeepSeek)
- 税收
- 题目提及府
- —
- 奏折类型
- 台北故宫奏折的原始奏折
皇帝判定
- 根据档案来源判定的皇帝
- 雍正
- 根据具奏日期判定的皇帝
- 雍正
朱批信息
- 朱批
- 此奏甚妥已发部议
- 朱批日期
- —
- 朱批标签
奏折正文
奏
广东总督臣杨琳广东巡抚臣年希尧为
谨
旨回奏事本年九月十八日将军臣管源忠回
粤传奉
上谕盐政应否交与地方官不用商人行得行
不得着督抚商量钦此臣杨琳先因更替
盐政具折请
旨遵候
批示开于十月二十九日奉到
朱批前管源忠来时朕有口谕如何与事有益
只曾议奏广东盐差御史使不得现福建
省皆交与地方官矣尔等只将国课商民
均有益处商酌妥当
奏来就是了特谕钦此臣等公同细加商议
查广东盐法除琼州一府四面环海遍地
产盐向系就灶丁征课不设引目外其余
三县惠州府属之归善海丰二县潮州府
属之惠来潮阳澄海饶平四县肇庆府属
之阳江县高州府属之茂名电白吴川石
城四县雷州府属之海康遂溪徐闻三县
廉州府属之钦州一州其行销则系广东
广西二省江西之南赣二府福建之汀州
一府湖南之嘉桂八州县共计一百六十
余处其课饷康熙三十年以前止一十九
万两零三十一年以后设立盐差陆续增
至二十九万两零四十六年广东抚臣范
时崇将御史盐道陋规十六万两题归正
饷共征银四十五万五千两零又广西驿
盐道原征课银四万七千两零通共五十
万两零此现征之课额也向来设商行盐
有场商场商之分场商养灶收盐责于埗
商埗商纳课买盐行销各地方因场商无
力养灶不能收盐埗商无盐可运不能先
饷以致积欠九十一万余千两自五十六
年御史常保题请发帑收盐臣杨琳议请
缉征旧欠近年课饷未缺旧欠亦渐次带
完矣再查福建新定盐法将盐院衙门各
官及商人尽行裁革盐课均摊各场交与
州县官照数收纳每场遴选佐贰官一员
监管平买平卖此课银全在场上收卖取
齐殊觉简捷但广东与福建相较地方远
近课饷多寡大相悬殊福建除台湾外其
行盐止福兴漳泉延建邵七府福宁一州
而福兴漳泉四府福宁一州皆沿海近
盐场惟延建邵三府地不产盐亦相隔不
远地方原属无几课饷仅止九万余两就
场摊征委官平卖尚属可行若广东行盐
一百六十余州县场盐必由海船运至内
河再从水陆分运其附州县离场地远者
一二千里二三十里不等水陆程途三四
个月不等盐运脚价多于正课而海洋风
波难测一遇暴风全船千百金资本顷刻
而尽若着各地方官赴场纳课运盐州县
官初登仕籍不谙盐务必委之家人衙役
而家人衙役未临其事者茫然不知即中
途得免踈失盐到地头非一任家人衙役
设铺分卖中饱花消即分发里地按户勒
派且州县官纳课运盐不能自备资本势
必那动地丁钱粮盐饷之销售难定州县
官之事故交代不无亏盐误课未必能完而
地丁之亏空日多似未便交与州县官行
运如听一应买易人等赴场上纳课饷任
其不拘何地运销则易销之地人争趋之
豪强得占其利争端人命从此而起难销
之地粒盐不至民食大缺课饷无出而私
贩不经官买任意透越难稽查似又未
便听一应买易人等自行销卖再两广额
定引目六十余万余百道内惟广西引目无
多易于销足是江西湖广亦雍积无几广东
则有二十余州县断难销完福建汀州八
县止长汀一县可以兼销其余七县或销
至六七分四五分而止约计每年必有十
余万道引目不能销完即空悬课饷四五
万两除旧欠九十一万余两已归缉征引
未行销送部截毁外尚有商人历年已经
完纳而盐未运销者共引目八十余万道
计垫完课银六十余万两在商人顾其埗
业年压一年尚图运销归本垫完课饷若
地方官去留不定买易人行止自由势难
作通融久长之计万一阴雨过多之年场
盐不产或年歉米贵之岁有盐不行无人
责成五十余万课饷所关不敢不鳃鳃过
虑虽广东原无大本商人但其近年课饷
全完旧欠九十一万余两并未运盐陆续
赔足尚属勉力急公今于旧欠将完之际
尽行裁草似觉可悯蒙
上谕将国课商民均有益处商酌妥当奏来仰
皇上天地为心万物一体至意臣等从长商议
广东盐课叠增数次万难再加每年不致
拖欠即属有益百姓不食贵盐商人得以
转输已均沐
圣恩但课饷不缺全在收盐充足若听场商收
盐资本不继必难多收应将场商停设仍
发帑委官监收埗商仍留听其完课运盐
内有课饷难完无人充商之地则着落地
方官领盐运销解价完课不完参处更有
引多壅积地方有可以代销者听其呈明
代销则国课不缺商民咸获便利矣再发
帑收盐五十七年臣原题动支帑银六万
两每岁除支发灶户司事巡丁工食船车
水脚房厂器具代完场课赔补遭风失水
之外计有羡余五万余两历年解充军需
拨饷在案其应价值俱照四十六年抚
臣范时崇所定臣等仰体
皇上加惠商民德意遂数再加斟酌内将给发
灶丁船力车驮水脚等项按原定轻重每
包酌量加增自数毫数厘至一分不等以
恤穷民其卖与埗商每包一百五十觔亦
按原定价值轻重每包量加一分二分三
分不等此所加银两除加给灶丁船户之
外较从前可多得羡余二万两每年总可
得羡余七万余两不入正项之内或解京
或就地拨饷临时请
旨在灶丁船户等穷民每包得多数厘俱出
皇上特恩无不踊跃欢呼在商人旧久既完止
办新饷且得有益配运即每包加增二三
分亦所乐从其商人散卖民间仍照定价
不许增长则国课商民均有裨益矣此臣
等就广东地势情形而言各省盐法不得
而知然裁商交官臣等愚见惟地窄课少
之福建地方或能行之恐两淮两浙长芦
未必能行除将发帑收盐有益商民之处
会疏具
题外巡盐御史既奉
旨不设自应督抚管理臣等自相确议臣年希
尧有刑名钱谷事务并管粤海太平两关
恐难以兼理盐务臣杨琳有地方兵马责
任今广西既已分辖盐政国课所关暂当
勉力并办听候
圣裁臣等愚昧无知是否有当惟候
圣主指示遵行谨
奏
雍正元年拾壹月 拾陆 日臣杨 琳
臣年希尧
奏
廣東總督臣楊琳廣東巡撫臣年希堯為
謹
旨回奏事本年九月十八日將軍臣管源忠回
粤傳奉
上諭鹽政應否交與地方官不用商人行得行
不得着督撫商量欽此臣楊琳先因更替
鹽政具摺請
旨遵候
批示開於十月二十九日奉到
硃批前管源忠來時朕有口諭如何與事有益
只曾議奏廣東鹽差御史使不得現福建
省皆交與地方官矣爾等只將國課商民
均有益處商酌妥當
奏來就是了特諭欽此臣等公同細加商議
查廣東鹽法除瓊州一府四面環海遍地
產鹽向係就竈丁征課不設引目外其餘
三縣惠州府屬之歸善海豐二縣潮州府
屬之惠來潮陽澄海饒平四縣肇慶府屬
之陽江縣高州府屬之茂名電白吳川石
城四縣雷州府屬之海康遂溪徐聞三縣
廉州府屬之欽州一州其行銷則係廣東
廣西二省江西之南贛二府福建之汀州
一府湖南之嘉桂八州縣共計一百六十
餘處其課餉康熙三十年以前止一十九
萬兩零三十一年以後設立鹽差陸續增
至二十九萬兩零四十六年廣東撫臣范
時崇將御史鹽道陋規十六萬兩題歸正
餉共征銀四十五萬五千兩零又廣西驛
鹽道原征課銀四萬七千兩零通共五十
萬兩零此現征之課額也向來設商行鹽
有場商場商之分場商養竈收鹽責於埗
商埗商納課買鹽行銷各地方因場商無
力養竈不能收鹽埗商無鹽可運不能先
餉以致積欠九十一萬餘千兩自五十六
年御史常保題請發帑收鹽臣楊琳議請
緝征舊欠近年課餉未缺舊欠亦漸次帶
完矣再查福建新定鹽法將鹽院衙門各
官及商人盡行裁革鹽課均攤各場交與
州縣官照數收納每場遴選佐貳官一員
監管平買平賣此課銀全在場上收賣取
齊殊覺簡捷但廣東與福建相較地方遠
近課餉多寡大相懸殊福建除臺灣外其
行鹽止福興漳泉延建邵七府福寧一州
而福興漳泉四府福寧一州皆沿海近
鹽場惟延建邵三府地不產鹽亦相隔不
遠地方原屬無幾課餉僅止九萬餘兩就
場攤征委官平賣尚屬可行若廣東行鹽
一百六十餘州縣場鹽必由海船運至內
河再從水陸分運其附州縣離場地遠者
一二千里二三十里不等水陸程途三四
個月不等鹽運腳價多於正課而海洋風
波難測一遇暴風全船千百金資本頃刻
而盡若着各地方官赴場納課運鹽州縣
官初登仕籍不諳鹽務必委之家人衙役
而家人衙役未臨其事者茫然不知即中
途得免踈失鹽到地頭非一任家人衙役
設鋪分賣中飽花消即分發里地按戶勒
派且州縣官納課運鹽不能自備資本勢
必那動地丁錢糧鹽餉之銷售難定州縣
官之事故交代不無虧鹽誤課未必能完而
地丁之虧空日多似未便交與州縣官行
運如聽一應買易人等赴場上納課餉任
其不拘何地運銷則易銷之地人爭趨之
豪強得佔其利爭端人命從此而起難銷
之地粒鹽不至民食大缺課餉無出而私
販不經官買任意透越難稽查似又未
便聽一應買易人等自行銷賣再兩廣額
定引目六十餘萬餘百道內惟廣西引目無
多易於銷足是江西湖廣亦雍積無幾廣東
則有二十餘州縣斷難銷完福建汀州八
縣止長汀一縣可以兼銷其餘七縣或銷
至六七分四五分而止約計每年必有十
餘萬道引目不能銷完即空懸課餉四五
萬兩除舊欠九十一萬餘兩已歸緝征引
未行銷送部截毀外尚有商人歷年已經
完納而鹽未運銷者共引目八十餘萬道
計墊完課銀六十餘萬兩在商人顧其埗
業年壓一年尚圖運銷歸本墊完課餉若
地方官去留不定買易人行止自由勢難
作通融久長之計萬一陰雨過多之年場
鹽不產或年歉米貴之歲有鹽不行無人
責成五十餘萬課餉所關不敢不鰓鰓過
慮雖廣東原無大本商人但其近年課餉
全完舊欠九十一萬餘兩並未運鹽陸續
賠足尚屬勉力急公今於舊欠將完之際
盡行裁草似覺可憫蒙
上諭將國課商民均有益處商酌妥當奏來仰
皇上天地為心萬物一體至意臣等從長商議
廣東鹽課疊增數次萬難再加每年不致
拖欠即屬有益百姓不食貴鹽商人得以
轉輸已均沐
聖恩但課餉不缺全在收鹽充足若聽場商收
鹽資本不繼必難多收應將場商停設仍
發帑委官監收埗商仍留聽其完課運鹽
内有課餉難完無人充商之地則着落地
方官領鹽運銷解價完課不完參處更有
引多壅積地方有可以代銷者聽其呈明
代銷則國課不缺商民咸獲便利矣再發
帑收鹽五十七年臣原題動支帑銀六萬
兩每歲除支發竈戶司事巡丁工食船車
水腳房廠器具代完場課賠補遭風失水
之外計有羨餘五萬餘兩歷年解充軍需
撥餉在案其應價值俱照四十六年撫
臣范時崇所定臣等仰體
皇上加惠商民德意遂數再加斟酌內將給發
竈丁船力車馱水腳等項按原定輕重每
包酌量加增自數毫數厘至一分不等以
恤窮民其賣與埗商每包一百五十觔亦
按原定價值輕重每包量加一分二分三
分不等此所加銀兩除加給竈丁船戶之
外較從前可多得羨餘二萬兩每年總可
得羨餘七萬餘兩不入正項之內或解京
或就地撥餉臨時請
旨在竈丁船戶等窮民每包得多數厘俱出
皇上特恩無不踴躍歡呼在商人舊久既完止
辦新餉且得有益配運即每包加增二三
分亦所樂從其商人散賣民間仍照定價
不許增長則國課商民均有裨益矣此臣
等就廣東地勢情形而言各省鹽法不得
而知然裁商交官臣等愚見惟地窄課少
之福建地方或能行之恐兩淮兩浙長蘆
未必能行除將發帑收鹽有益商民之處
會疏具
題外巡鹽御史既奉
旨不設自應督撫管理臣等自相確議臣年希
堯有刑名錢穀事務并管粵海太平兩關
恐難以兼理鹽務臣楊琳有地方兵馬責
任今廣西既已分轄鹽政國課所關暫當
勉力并辦聽候
聖裁臣等愚昧無知是否有當惟候
聖主指示遵行謹
奏
雍正元年拾壹月 拾陸 日臣楊 琳
臣年希堯
档案信息
- 档案来源
- 宫中档奏折/宫中档奏折-雍正朝
- 档案编号
- 故宫0145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