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折详情
奏报新淤沙滩遵旨酌议分别抵补升科各缘由折
基本信息
- 具奏官员
- 庄有恭
- 官职
- 江苏巡抚
- 具奏日期
- 乾隆20年10月17日
- 事务分类(DeepSeek)
- 漕运漕粮事务
- 题目提及府
- —
- 奏折类型
- 台北故宫奏折的原始奏折
皇帝判定
- 根据档案来源判定的皇帝
- 乾隆
- 根据具奏日期判定的皇帝
- 乾隆
朱批信息
- 朱批
- 该部议奏
- 朱批日期
- —
- 朱批标签
奏折正文
奏
江苏巡抚臣庄有恭谨
奏为遵
旨议奏事本年二月初六日准两淮盐政吉庆咨送
奏折内称窃照盐属沿海灶地在前朝分给灶
户烧盐者谓之草荡万历年间因盐垄商困改
征折价及后陆续报升者谓之沙荡均按各场
地利或数亩供盐一引或二三十亩供盐一引
由引折课其最后报升者每亩征银五六厘不
等今巡历各场见赋荡之外又有泥淤沙积之
区现长细草穷灶煎丁公共取樵名曰官滩惟
泰属场分有之夫潮水长落靡定淤沙涨没不
常原可稍留余地听远海穷灶公樵无如经界
不清不特灶与灶争而民人更争讼不已如盐
城县百姓岁岁与伍祐新兴灶户搆草结讼查
范公堤外尽属灶荡原无民赋莫若逐一查丈
按沙荡例令灶户计亩升科则民灶之争端自
息更查康熙元五年等年徐渎场因禁海迁徙吕
四场因荡地被冲各有缺额折课题明暂令二
十六场均摊代纳俟该场生聚众多地濶出
之日仍归本场自纳乃年复一年本场不能全
复现在徐渎尚有摊带折价银七百三十两零
吕四尚有摊带折价银二百八十一两零最为
各场之累今泰分司所属既有淤滩似可以盈
补缺请将此新淤沙荡分给该场积年代纳折
价之灶户执业升出钱粮即以抵徐渎吕四之
缺课抵过有余仍行照例升科如此庶灶得安
生民无争灶缺课有者积困咸舒等因于乾隆
二十年正月初六日奏二月初三日奉
朱批此事交庄有恭听其查议钦此移咨到臣随行
布政司会同盐运司遵员查丈新淤确数是否
敷抵缺课以便定议去后今据委员常州府同
知范镕东台同知卫崇寿泰州分司陈克铉详
称泰分司所属共十二场除河垛场新淤尚属
不毛无庸议外令丈明各场共新淤有草沙荡
八千六十一顷八十一亩零按各该场沙荡则
例核实共应征折价银五千六百九十七两四
钱零内富安丰梁垛东台四场共新淤一百
三顷六十四亩零系属杂草细草其应征折价
共银一百七两四钱零请宽限六年于乾隆辛
巳年起科丁溪小海草堰刘庄伍祐五场共新
淤二千一百五十三顷三十九亩零草亦细
其应征折价共银一千五百四十四两三钱零
请宽限三年于乾隆戊寅年起科至新兴庙湾
二场共新淤五千八百四顷七十七亩零草俱
旺盛其应征折价共银四千四十五两六钱零
请以乾隆二十一年为始入额征收等情册报
前来臣查徐吕二场缺课泰分司属摊带银六
百五十九两三钱零通分司属摊带银二百七
十二两九钱零淮分司属摊带银七十九两三
钱零三共银一千一十一两六钱零今既丈有
新淤应如吉庆所奏准将新淤应升课银如数
抵补其均摊各场代纳之银照数豁除以苏灶
累
再查盐法志载有水乡引课一项内泰分司属
银一千二百五两九钱通分司属银四百二十
两淮分司属银一百二十八两共银一千七百
五十三两九钱初因水乡灶户离场写远不谙
煎盐每引征折价二钱继缘原纳之户无着改
随引荡带征据盐运使卢见曾详请并将新淤
升课抵除臣细加查核此项水乡银两原于额
荡折价之外另派带征并无荡地分给实与摊
带徐吕二场缺课无殊相应仰恳
圣恩俯允并于新淤应升银内抵除以舒灶力查新
兴庙湾两场新淤共应于乾隆二十一年升课
银四千四十五两六钱零今划抵摊带徐吕二
场缺课银一千一十一两六钱零又抵摊带水
乡银一千七百五十三两九钱尚应征解银一
千二百八十两一钱零俱于乾隆二十一年入
额造报其富安等九场新淤应升银一千六百
五十一两七钱零应如该同知等所议俟戊寅
辛巳两年入额起征
至吉庆所奏将新淤沙荡分给各场积年代纳
折价之灶户执业之处查积年代纳各灶户分
处二十六场距泰属新淤各滩近者七八十里
远者三四百里各灶俱有老荡世业既不能舍
旧图新又不能越境远管应将各本场新淤即
给各本场灶户按照现有埽铁匀派就近给升
其吉庆所奏分给各场代纳折价灶户之处事
属难行应毋庸议
又吉庆奏称盐城百姓岁岁与伍祐新兴灶户
搆草结讼之处臣考之志乘细查历来案卷缘
伍祐新兴二场灶户原额老荡皆在盐城县境
范堤以内堤外即系大海嗣沙淤成滩原非灶
地前明初即供邑民樵牧迨万历年间奸民
黠灶争占垦田阻民樵采其时知县孙凤翔勘
定自范堤外东至海三十余里南北二十余里
勒石禁垦仍听民樵我
朝康熙十八年海滨荒地准报升科灶户始于中
择地报升民人复执前明碑记禁垦为词阻耕
抢割控争历久不结康熙五十九年督臣赫寿
漕臣施世纶等淮淮安府淮分司详议堤外之
地二墩以北半系淤沙以南其中荒滩已升科者
令灶管业未升滩地留于民灶互樵勒石场署
饬遵在案然前此所争民人止争此三十里官
滩之禁垦灶户犹不争此三十里官滩之公樵
也迨雍正年间黠灶则欲专利兼并而阻樵民
人则执旧例争辟而讼场员则谓灶荡不足
以供煎欲尽此官滩而给灶有司则谓公樵自
昔有成例欲正其经界以还民纷如聚讼终无
了结中间如升任知县卫哲治等议将灶户升
科业荡照升科银数按亩划清地界其议非不
甚公而场司又以册籍年久无存为议是以因
循瞻狗迄无一定近年以来盐城屡灾柴薪腾
贵民灶之争尤甚臣窃以为若不及今划分地
界使之民自民而灶自灶则虽就定议争端
终不久而起臣查盐城范公堤外现在淤出草
滩广袤一百数十里已迥非前明距海三十余
里之旧所谓灶荡不足以供煎者万无是理然
从前公樵地本三十余里则民灶划界分樵似
应各以十五里为断但查离城七里之外灶户
间设置有埽铁则灶业亦当加以优恤今酌议
于紧附县城并无灶户埽铁之处二墩以北半
粉墩以南西至堤东至响水港计宽七里周围
共地七百五十六顷给民樵牧是此历年控争
三十里之地灶户已得二十三里原可无庸再
行拨给但念此拨给民樵之地近伍祐者四分
之三近新兴者四分之一人情狃于故常未免
复生嫌隙请仍给伍祐场灶樵地五百六十七
顷东至课荡西至堤南至刘庄场界北至徐家
巷给新兴场灶樵地一百八十九顷东至三尖
港西至中灶尾南至七里墩北至格头股亦共
符七百五十六顷之数俾令分樵仍饬令皆开
沟立界各不相混俱请免其升科其分给民樵
地内有灶户已升之草荡既无鱼鳞册四至可
据是否影射亦难深究请即另于官滩如数丈
还此所议民灶分樵之地及丈还灶升草荡之
官滩皆在现今伍祐新兴两场新升沙荡顷亩
数外合并声明其现在议归民樵地内有民灶
搭盖草房者恐其日久肆行跨占则利之所在
不特灶与民争而民亦必与民争请饬令该县
会同场员丈明现在居住基址四至亩数造具
印册通详存案倘再有淤事混争兼并者毋论
民灶即严惩押迁仍勒石以垂久远
至吉庆所奏堤外尽属灶荡原无民赋之处查
丁溪小海草堰三场堤外皆有泰州民田伍祐
新兴两场堤外亦有盐城民田固非并无民赋
也至庙湾一场坐落阜宁县境范堤至阜而止
该县迤东射阳湖两岸新旧淤滩甚多康熙五
十三年有民人报升南岸滩租地四百六十一
顷零又有灶户报升灶租五十五顷零现在俱在
县输赋又乾隆十九年有民灶并报滩荡等租
地八百余顷现在勘丈给升又康熙五十九年
有民人报升北岸滩租地四百余顷雍正五年
有射阳湖两岸民灶报升滩租地八千一百余
顷于雍正十三年因坍缺不常奉
旨豁免地虽无粮民灶仍各照旧管业今查各地已
渐变为旺产自应仍旧升科除委员已经丈明
原系灶升地八十八顷四亩零仍给灶升科又
丈明原系民升地三百二十六顷五十二亩零
仍听民升科外其余草滩因正在丈量旋值水
发难以施弓应请俟冬春水涮再委员会同该
县丈量查照历年报升原案原系民报者给民
原系灶报者给灶其有民灶互报者则查报升
年月之先后给先报者执业务归平允除丈册
碑摹送部外所有新淤沙滩遵
旨酌议分别抵补升科各缘由理合缮折具
奏伏祈
皇上睿鉴勅部施行谨
奏
乾隆二十年十月十七日
奏
江蘇巡撫臣莊有恭謹
奏為遵
旨議奏事本年二月初六日准兩淮鹽政吉慶咨送
奏摺内稱竊照鹽屬沿海竈地在前朝分給竈
戶燒鹽者謂之草蕩萬歷年間因鹽壟商困改
徵折價及後陸續報陞者謂之沙蕩均按各場
地利或數畝供鹽一引或二三十畝供鹽一引
由引折課其最後報陞者每畝徵銀五六釐不
等今巡歷各場見賦蕩之外又有泥淤沙積之
區現長細草窮竈煎丁公共取樵名曰官灘惟
泰屬場分有之夫潮水長落靡定淤沙漲沒不
常原可稍留餘地聽遠海窮竈公樵無如經界
不清不特竈與竈爭而民人更爭訟不已如鹽
城縣百姓歲歲與伍祐新興竈戶搆草結訟查
范公堤外盡屬竈蕩原無民賦莫若逐一查丈
按沙蕩例令竈戶計畝陞科則民竈之爭端自
息更查康熙元五年等年徐瀆場因禁海遷徙呂
四場因蕩地被衝各有缺額折課題明暫令二
十六場均攤代納俟該場生聚衆多地濶出
之日仍歸本場自納乃年復一年本場不能全
復現在徐瀆尚有攤帶折價銀七百三十兩零
呂四尚有攤帶折價銀二百八十一兩零最為
各場之累今泰分司所屬既有淤灘似可以盈
補缺請將此新淤沙蕩分給該場積年代納折
價之竈戶執業陞出錢糧即以抵徐瀆呂四之
缺課抵過有餘仍行照例陞科如此庶竈得安
生民無爭竈缺課有者積困咸舒等因於乾隆
二十年正月初六日奏二月初三日奉
硃批此事交莊有恭聽其查議欽此移咨到臣隨行
布政司會同鹽運司遵員查丈新淤確數是否
敷抵缺課以便定議去後今據委員常州府同
知范鎔東臺同知衛崇壽泰州分司陳克鉉詳
稱泰分司所屬共十二場除河垛場新淤尚屬
不毛無庸議外令丈明各場共新淤有草沙蕩
八千六十一頃八十一畝零按各該場沙蕩則
例核實共應徵折價銀五千六百九十七兩四
錢零內富安豐梁垛東臺四場共新淤一百
三頃六十四畝零係屬雜草細草其應徵折價
共銀一百七兩四錢零請寬限六年於乾隆辛
巳年起科丁溪小海草堰劉庄伍祐五場共新
淤二千一百五十三頃三十九畝零草亦細
其應徵折價共銀一千五百四十四兩三錢零
請寬限三年於乾隆戊寅年起科至新興廟灣
二場共新淤五千八百四頃七十七畝零草俱
旺盛其應徵折價共銀四千四十五兩六錢零
請以乾隆二十一年為始入額徵收等情冊報
前來臣查徐呂二場缺課泰分司屬攤帶銀六
百五十九兩三錢零通分司屬攤帶銀二百七
十二兩九錢零淮分司屬攤帶銀七十九兩三
錢零三共銀一千一十一兩六錢零今既丈有
新淤應如吉慶所奏准將新淤應陞課銀如數
抵補其均攤各場代納之銀照數豁除以甦竈
累
再查鹽法志載有水鄉引課一項內泰分司屬
銀一千二百五兩九錢通分司屬銀四百二十
兩淮分司屬銀一百二十八兩共銀一千七百
五十三兩九錢初因水鄉竈戶離場寫遠不諳
煎鹽每引徵折價二錢繼緣原納之戶無着改
隨引蕩帶徵據鹽運使盧見曾詳請併將新淤
陞課抵除臣細加查核此項水鄉銀兩原於額
蕩折價之外另派帶徵並無蕩地分給實與攤
帶徐呂二場缺課無殊相應仰懇
聖恩俯允併於新淤應陞銀內抵除以舒竈力查新
興廟灣兩場新淤共應於乾隆二十一年陞課
銀四千四十五兩六錢零今劃抵攤帶徐呂二
場缺課銀一千一十一兩六錢零又抵攤帶水
鄉銀一千七百五十三兩九錢尚應徵解銀一
千二百八十兩一錢零俱於乾隆二十一年入
額造報其富安等九場新淤應陞銀一千六百
五十一兩七錢零應如該同知等所議俟戊寅
辛巳兩年入額起徵
至吉慶所奏將新淤沙蕩分給各場積年代納
折價之竈戶執業之處查積年代納各竈戶分
處二十六場距泰屬新淤各灘近者七八十里
遠者三四百里各竈俱有老蕩世業既不能舍
舊圖新又不能越境遠管應將各本場新淤即
給各本場竈戶按照現有埽鐵勻派就近給陞
其吉慶所奏分給各場代納折價竈戶之處事
屬難行應毋庸議
又吉慶奏稱鹽城百姓歲歲與伍祐新興竈戶
搆草結訟之處臣考之志乘細查歷來案卷緣
伍祐新興二場竈戶原額老蕩皆在鹽城縣境
范堤以內堤外即係大海嗣沙淤成灘原非竈
地前明初即供邑民樵牧迨萬歷年間奸民
黠竈争佔墾田阻民樵採其時知縣孫鳳翔勘
定自范堤外東至海三十餘里南北二十餘里
勒石禁墾仍聽民樵我
朝康熙十八年海濱荒地准報陞科竈戶始於中
擇地報陞民人復執前明碑記禁墾為詞阻耕
搶割控爭歷久不結康熙五十九年督臣赫壽
漕臣施世綸等淮淮安府淮分司詳議堤外之
地二墩以北半係淤沙以南其中荒灘已陞科者
令竈管業未陞灘地留於民竈互樵勒石場署
飭遵在案然前此所爭民人止爭此三十里官
灘之禁墾竈戶猶不爭此三十里官灘之公樵
也迨雍正年間黠竈則欲專利兼併而阻樵民
人則執舊例爭闢而訟場員則謂竈蕩不足
以供煎欲盡此官灘而給竈有司則謂公樵自
昔有成例欲正其經界以還民紛如聚訟終無
了結中間如陞任知縣衛哲治等議將竈戶陞
科業蕩照陞科銀數按畝劃清地界其議非不
甚公而場司又以冊籍年久無存為議是以因
循瞻狗迄無一定近年以來鹽城屢災柴薪騰
貴民竈之爭尤甚臣竊以為若不及今劃分地
界使之民自民而竈自竈則雖就定議爭端
終不久而起臣查鹽城范公堤外現在淤出草
灘廣袤一百數十里已迥非前明距海三十餘
里之舊所謂竈蕩不足以供煎者萬無是理然
從前公樵地本三十餘里則民竈劃界分樵似
應各以十五里為斷但查離城七里之外竈戶
間設置有埽鐵則竈業亦當加以優恤今酌議
於緊附縣城並無竈戶埽鐵之處二墩以北半
粉墩以南西至堤東至响水港計寬七里周圍
共地七百五十六頃給民樵牧是此歷年控爭
三十里之地竈戶已得二十三里原可無庸再
行撥給但念此撥給民樵之地近伍祐者四分
之三近新興者四分之一人情狃於故常未免
復生嫌隙請仍給伍祐場竈樵地五百六十七
頃東至課蕩西至堤南至劉庄場界北至徐家
巷給新興場竈樵地一百八十九頃東至三尖
港西至中竈尾南至七里墩北至格頭股亦共
符七百五十六頃之數俾令分樵仍飭令皆開
溝立界各不相混俱請免其陞科其分給民樵
地內有竈戶已陞之草蕩既無魚鱗冊四至可
據是否影射亦難深究請即另於官灘如數丈
還此所議民竈分樵之地及丈還竈陞草蕩之
官灘皆在現今伍祐新興兩場新陞沙蕩頃畝
數外合併聲明其現在議歸民樵地內有民竈
搭蓋草房者恐其日久肆行跨佔則利之所在
不特竈與民爭而民亦必與民爭請飭令該縣
會同場員丈明現在居住基址四至畝數造具
印冊通詳存案倘再有淤事混爭兼併者毋論
民竈即嚴懲押遷仍勒石以垂久遠
至吉慶所奏堤外盡屬竈蕩原無民賦之處查
丁溪小海草堰三場堤外皆有泰州民田伍祐
新興兩場堤外亦有鹽城民田固非並無民賦
也至廟灣一場坐落阜寧縣境范堤至阜而止
該縣迤東射陽湖兩岸新舊淤灘甚多康熙五
十三年有民人報陞南岸灘租地四百六十一
頃零又有竈戶報陞竈租五十五頃零現在俱在
縣輸賦又乾隆十九年有民竈並報灘蕩等租
地八百餘頃現在勘丈給陞又康熙五十九年
有民人報陞北岸灘租地四百餘頃雍正五年
有射陽湖兩岸民竈報陞灘租地八千一百餘
頃於雍正十三年因坍缺不常奉
旨豁免地雖無糧民竈仍各照舊管業今查各地已
漸變為旺產自應仍舊陞科除委員已經丈明
原係竈陞地八十八頃四畝零仍給竈陞科又
丈明原係民陞地三百二十六頃五十二畝零
仍聽民陞科外其餘草灘因正在丈量旋值水
發難以施弓應請俟冬春水涮再委員會同該
縣丈量查照歷年報陞原案原係民報者給民
原係竈報者給竈其有民竈互報者則查報陞
年月之先後給先報者執業務歸平允除丈冊
碑摹送部外所有新淤沙灘遵
旨酌議分別抵補陞科各緣由理合繕摺具
奏伏祈
皇上睿鑒勅部施行謹
奏
乾隆二十年十月十七日
档案信息
- 档案来源
- 宫中档奏折/宫中档奏折-乾隆朝
- 档案编号
- 故宫03626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