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折详情
奏报严饬办理禁囤钱文情形折
基本信息
- 具奏官员
- 钟音
- 官职
- 福建巡抚
- 具奏日期
- 乾隆20年08月07日
- 事务分类(DeepSeek)
- 地方情形
- 题目提及府
- —
- 奏折类型
- 台北故宫奏折的原始奏折
皇帝判定
- 根据档案来源判定的皇帝
- 乾隆
- 根据具奏日期判定的皇帝
- 乾隆
朱批信息
- 朱批
- 妥协为之勿因去弊而反滋弊也
- 朱批日期
- —
- 朱批标签
奏折正文
奏
福建巡抚臣钟音谨
奏明事窃照钱文为日用所需必使广为流通始
能溥其利于闾阎不致市价昂贵历经督臣与
前抚臣体察周知情弊筹办理凡富户不得
积钱五十千典铺不许存钱三百千勅令有司
随时劝导以杜多藏之弊沿海商艘由省贩货
出口大船止许带钱十五千中船止许带钱十
千小船止许带钱五千查有夹带逾额者将钱
一半入官一半就地发卖俱经
奏明在案续据司道等酌议民间田产交易需钱
十千以上者俱令用银倘加晚谕立法已属周
详今查省城钱价每两纹银库平易钱八百文
外属州县大概八百三四十四文亦有八百五六
十文不等若以民间色银市平合算不及八百
文之处居多是钱价未为甚平民用未甚充裕
臣周咨博访与之在民者虽有禁令而与之在
官者未尽剔除查州县征收钱粮遇零星小户
一钱以内定例准其完纳制钱以免倾销折耗
其一钱以上之花户俱应封银投柜不许滥收
钱文乃闻省州县将数钱及一两以上之粮银
亦听花户卖钱完纳虽于乾隆十六年间经前
抚臣潘思矩通饬禁止而积习既久奉行阴违
凡户民完纳粮银封银投柜者居其半卖钱交
官者居其半每值开征之际市间制钱陆续入
官各州县必积至数千贯之多或发牙铺或派
典商令其领钱易银是官署为囤钱之薮商铺
系贩钱之人聚而不散何能流通虽而不售何
能平价而贪墨之吏复有多收少发扣尅渔利
者如长汀县知县丁维每完正耗银一两收钱
九百六十文发商易银每两止给钱七百九十
文经臣具疏
题参请
旨革职发审究拟在案盖因钱可低昂得以浮收渔
利为州县之所喜实百姓之所累也而银有限
制不能额外苛征虽百姓之所愿实州县之所
违也臣严饬各属凡一钱以上者不许违例收
钱致妨民用令花户将银自封投柜责成该
管府州照依定例委员监视拆封收银若干收
钱若干按期申报有无滥收钱文俱可稽查其
一钱以下应收之制钱勒令三日内照依原收
之数分给钱桌平价易银毋使壅滞毋许尅短
并不使发交典商营运仍致藏积不售倘州县
中仍敢不拘粮额多索滥收制钱囤积不发者
即行据实纠参请
旨治罪其知府直隶州与属县最亲如有狗隐朦蔽
经臣访察确实亦当一并参听候议处以示
炯戒伏思民间之囤积全赖地方官劝导稽查
以求实效而居官者反为射利壅滞不亟惩于
民间则标准自弛何以使民遵奉平时借口稽
察皆属虚谈其富户殷商之不违范围者亦可
概见臣既稔悉其弊安敢复事因循所有严饬
办理缘由相应恭折
奏明再南台闽安二处为商船汇泊之区置货出
口日逐纷纭皆利商舖图贩至他省获息者
在所不免虽按其船只大小定有额带数目而
途例夹带向系随时酌量惩治未经分晰
奏定专条近据泉防司核议夹带额外余钱十
千以上者照违令律笞五十勒令就地易银夹
带二十千以上者照铜钱下海律杖一百钱文
一半入官若夹带至五十千以上者加枷号一
个月钱文全数入官至近处小本贸易之船装
载土产来省售卖换钱回籍者非贩往外洋可
比如有额外多带余钱止令自行易银验放不
必概绳以法致滋守候拖累似此分别稽查既
可慎重海防亦足裕储民用理合一并陈明伏
祈
皇上睿鉴训示谨
奏
乾隆二十年八月 初 日
奏
福建巡撫臣鍾音謹
奏明事竊照錢文為日用所需必使廣為流通始
能溥其利於閭閻不致市價昂貴歷經督臣與
前撫臣體察周知情弊籌辦理凡富戶不得
積錢五十千典鋪不許存錢三百千勅令有司
隨時勸導以杜多藏之弊沿海商艘由省販貨
出口大船止許帶錢十五千中船止許帶錢十
千小船止許帶錢五千查有夾帶逾額者將錢
一半入官一半就地發賣俱經
奏明在案續據司道等酌議民間田產交易需錢
十千以上者俱令用銀倘加晚諭立法已屬周
詳今查省城錢價每兩紋銀庫平易錢八百文
外屬州縣大概八百三四十四文亦有八百五六
十文不等若以民間色銀市平合算不及八百
文之處居多是錢價未為甚平民用未甚充裕
臣周諮博訪與之在民者雖有禁令而與之在
官者未盡剔除查州縣徵收錢糧遇零星小戶
一錢以內定例准其完納制錢以免傾銷折耗
其一錢以上之花戶俱應封銀投櫃不許濫收
錢文乃聞省州縣將數錢及一兩以上之糧銀
亦聽花戶賣錢完納雖於乾隆十六年間經前
撫臣潘思榘通飭禁止而積習既久奉行陰違
凡戶民完納糧銀封銀投櫃者居其半賣錢交
官者居其半每值開徵之際市間制錢陸續入
官各州縣必積至數千貫之多或發牙鋪或派
典商令其領錢易銀是官署為囤錢之藪商鋪
係販錢之人聚而不散何能流通雖而不售何
能平價而貪墨之吏復有多收少發扣尅漁利
者如長汀縣知縣丁維每完正耗銀一兩收錢
九百六十文發商易銀每兩止給錢七百九十
文經臣具疏
題參請
旨革職發審究擬在案蓋因錢可低昂得以浮收漁
利為州縣之所喜實百姓之所累也而銀有限
制不能額外苛徵雖百姓之所願實州縣之所
違也臣嚴飭各屬凡一錢以上者不許違例收
錢致妨民用令花戶將銀自封投櫃責成該
管府州照依定例委員監視拆封收銀若干收
錢若干按期申報有無濫收錢文俱可稽查其
一錢以下應收之制錢勒令三日內照依原收
之數分給錢桌平價易銀毋使壅滯毋許尅短
并不使發交典商營運仍致藏積不售倘州縣
中仍敢不拘糧額多索濫收制錢囤積不發者
即行據實糾參請
旨治罪其知府直隸州與屬縣最親如有狗隱朦蔽
經臣訪察確實亦當一并參聽候議處以示
炯戒伏思民間之囤積全賴地方官勸導稽查
以求實效而居官者反為射利壅滯不亟懲於
民間則標準自弛何以使民遵奉平時藉口稽
察皆屬虛談其富戶殷商之不違範圍者亦可
概見臣既稔悉其弊安敢復事因循所有嚴飭
辦理緣由相應恭摺
奏明再南臺閩安二處為商船彙泊之區置貨出
口日逐紛紜皆利商舖圖販至他省獲息者
在所不免雖按其船隻大小定有額帶數目而
途例夾帶向係隨時酌量懲治未經分晰
奏定專條近據泉防司核議夾帶額外餘錢十
千以上者照違令律笞五十勒令就地易銀夾
帶二十千以上者照銅錢下海律杖一百錢文
一半入官若夾帶至五十千以上者加枷號一
個月錢文全數入官至近處小本貿易之船裝
載土產來省售賣換錢回籍者非販往外洋可
比如有額外多帶餘錢止令自行易銀驗放不
必概繩以法致滋守候拖累似此分別稽查既
可慎重海防亦足裕儲民用理合一并陳明伏
祈
皇上睿鑒訓示謹
奏
乾隆二十年八月 初 日
档案信息
- 档案来源
- 宫中档奏折/宫中档奏折-乾隆朝
- 档案编号
- 故宫03584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