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折详情
奏报遵旨议奏商人王至德等应完帑项情形折
基本信息
- 具奏官员
- 普福
- 官职
- —
- 具奏日期
- 乾隆20年03月29日
- 事务分类(DeepSeek)
- 税收
- 题目提及府
- —
- 奏折类型
- 台北故宫奏折的原始奏折
皇帝判定
- 根据档案来源判定的皇帝
- 乾隆
- 根据具奏日期判定的皇帝
- 乾隆
朱批信息
- 朱批
- 内务府大臣议奏
- 朱批日期
- —
- 朱批标签
奏折正文
奏
奏为遵
旨议奏事窃奴才准内务府会稽司咨开商人王至
德具呈应完计年节省银十五万四千八百五
十八两零每年完银四千九百九十两代记
梁珲未完余盐银九万五千二百五十八两零
每年完银三千七十四两零该商办公交课事
力优䌷情形应交该管盐政确查既不得藉延
以亏帑亦不致逼迫以用商将如何酌定限期
分年完交之处妥议具奏等因一折奉
旨依议钦此钦遵奴才随行司确查议详正在缮折
具奏间据该商王至德呈称户部议奏从前帑
将余盐银两扣抵帑银一案应加罚三倍奉
旨王惠民应赔之项著加罚三倍为数过多且王慎
德虽系王惠民之子而承商则系王至德一例分
赔亦无区别著从宽加罚一倍其本应赔项仍著
王至德尽行赔出应罚一倍内著王慎德分缴银
十五万两如不能完交即照阿克敦等所议治罪
钦此伏念德系内务府奴才世受
国家豢养深仁乃从前拖欠帑银又蒙
皇上格外加恩虽摩顶捐躯何能仰报
高深于万一惟是应交赔罚银共五十六万余两
限十五年完缴每年该银三万七千七百余两
所有累年积欠帑省以及代认梁珲余盐两项
共计二十五万余两实属无力措交恳请俟前
项交完之后再将此项起限等情奴才当以事
属两案且系久经应交之项未便借端迟延批
司速饬定限议详去后又据王至德呈称帑项
理宜早完何敢推延取容但康熙四十五年原
奉谕旨引地系蓟州遵化丰润玉田香河三河
平谷宝坻武清鄞县通州十一处于乾隆十七
年因帑项交完德兄王慎德以父遗公产分去
香河三河平谷鄞县通州五处盐业已分帮
独办且现在应赔之三十五万余银两即此
十一州县引地之事当与兄慎德求归前分引
地以完公项无如执意不肯查德兄办盐引业
除香河等五处之外尚有长垣采育营并续置
之阳武房山良乡等处引窝以及父遗典当银
号房租生息计其所宁实有数倍于德者所有
德名下现在引窝房地当铺各项产业每年所
入不敷一年应完之数帑项攸关谨逐一开单
呈呈等情而王慎德行盐引名王庆余则以至
德置立房地甚多所有租息足敷完项已经分
定之产不应归公等语令伊代办子姓纷纭呈
辨奴才以官帑务期有著完缴责在承商若不
查明两造情形各执一词必致延帑悮公又经
专差确查妥议连办兹据运司董承勋议详请
奏前来奴才伏查王至德应完二成帑省一案缘
从前认完梁珲拖欠盐课本利等银二十八万
六千余两原议俟纬完之后再将帑省银两补
交自康熙六十年起至乾隆十六年欠项通完
之日止计三十一年每年应交四千九百九十
余两共该银十五万四千八百五十八两三钱
零又代认梁珲余盐十万两系革商梁珲名下应
追私卖余盐银十二万九千八百二十八两零
因无可著追王至德情愿认完原议俟本名下
应追余盐银二十一万一千八百七十九两零
全完之日再行起限业于乾隆十六年通完其
代认之项已完银九千五百七十两零尚未
完银九万五千二百五十八两零以二项共
银二十五万一千一百一十六两零为数既多自应酌
予年限但拟呈每年带交帑省四千九百九十
余两余盐三千七十四两计需三十余年为期
太久今两议应限十五年完缴乾隆十九年已
催完五千两尚未完银二十四万五千一百十
六两零即请自乾隆二十年为始每限勒令完
银一万六千三百四十一两零按年分缴庶不
致于藉延亦不致于困迫至据呈原业已分帮
难独办奴才细查蓟遵等十一州县引地内香
河等五处系王慎德行盐引名王庆余承办属
实但此十一处引窝原系认帑之业既有应赔
公项未便任听私分今王至德已有每限应完
悮抵加罚银三万七千七百余两合之限议帑
省余盐一万六千三百四十一两又现年应交
帑省四千九百九十两零统计每年应缴银
五万九千七百余两核其所开引地当租等项内
有据称并无利息以及两须赔垫之处恐致多
展年限等情复查认帑之蓟遵等六州县引四
万三千四百七十八道又添筑三州县引一
万七千一百四十一一道京引四十九十四道通
共六万四千七百十三道每引应纳以六钱上
下盈余计算约得银三万八千余两实不敷应
交之数应将王慎德所分香河等五处转归王
至德办课完公计有引二万三千余道又约得
盈余一万三千四百两此外不敷银六千余两王
至德尚有房地一百二顷零当铺二座每年所
得租息可以凑数完公应令一并竭力措交至
王慎德每年亦有应交银一万两据王至德所
呈伊兄王慎德分遣之引房地银号典当租
息各项内有奴才衙门商票可查者除香河等
五处之外尚有采育营垣阳武房山良乡等
处并京引额计二万一千余道所得盈余利息
已数交纳赔项其余房地等业奴才未经传询
至暂归王至德之香河等五处系各项欠帑全
完之后仍归王慎德分办如此则以认帑之原
业所得余息完缴未完之公项情理既平帑项
不致无著王至德倘再不按限完纳即行严参治
罪奴才愚昧之见据实议
奏伏乞
圣主睿鉴饬内务府核议施行谨
奏
乾隆二十年三月二十九日
奏
奏為遵
旨議奏事竊奴才准内務府會稽司咨開商人王至
德具呈應完計年節省銀十五萬四千八百五
十八兩零每年完銀四千九百九十兩代記
梁珲未完餘鹽銀九萬五千二百五十八兩零
每年完銀三千七十四兩零該商辦公交課事
力優紬情形應交該管鹽政確查既不得藉延
以虧帑亦不致逼迫以用商將如何酌定限期
分年完交之處妥議具奏等因一摺奉
旨依議欽此欽遵奴才隨行司確查議詳正在繕摺
具奏間據該商王至德呈稱戶部議奏從前帑
將餘鹽銀兩扣抵帑銀一案應加罰三倍奉
旨王惠民應賠之項著加罰三倍為數過多且王慎
德雖係王惠民之子而承商則係王至德一例分
賠亦無區別著從寬加罰一倍其本應賠項仍著
王至德盡行賠出應罰一倍內著王慎德分繳銀
十五萬兩如不能完交即照阿克敦等所議治罪
欽此伏念德係内務府奴才世受
國家豢養深仁乃從前拖欠帑銀又蒙
皇上格外加恩雖摩頂捐軀何能仰報
高深於萬一惟是應交賠罰銀共五十六萬餘兩
限十五年完繳每年該銀三萬七千七百餘兩
所有累年積欠帑省以及代認梁珲餘鹽兩項
共計二十五萬餘兩實屬無力措交懇請俟前
項交完之後再將此項起限等情奴才當以事
屬兩案且係久經應交之項未便借端遲延批
司速飭定限議詳去後又據王至德呈稱帑項
理宜早完何敢推延取容但康熙四十五年原
奉諭旨引地係薊州遵化豐潤玉田香河三河
平谷寶坻武清鄞縣通州十一處於乾隆十七
年因帑項交完德兄王慎德以父遺公產分去
香河三河平谷鄞縣通州五處鹽業已分幫
獨辦且現在應賠之三十五萬餘銀兩即此
十一州縣引地之事當與兄慎德求歸前分引
地以完公項無如執意不肯查德兄辦鹽引業
除香河等五處之外尚有長垣采育營並續置
之陽武房山良鄉等處引窩以及父遺典當銀
號房租生息計其所寧實有數倍於德者所有
德名下現在引窩房地當鋪各項產業每年所
入不敷一年應完之數帑項攸關謹逐一開單
呈呈等情而王慎德行鹽引名王慶餘則以至
德置立房地甚多所有租息足敷完項已經分
定之產不應歸公等語令伊代辦子姓紛紜呈
辨奴才以官帑務期有著完繳責在承商若不
查明兩造情形各執一詞必致延帑悞公又經
專差確查妥議連辦茲據運司董承勳議詳請
奏前來奴才伏查王至德應完二成帑省一案緣
從前認完梁珲拖欠鹽課本利等銀二十八萬
六千餘兩原議俟緯完之後再將帑省銀兩補
交自康熙六十年起至乾隆十六年欠項通完
之日止計三十一年每年應交四千九百九十
餘兩共該銀十五萬四千八百五十八兩三錢
零又代認梁珲餘鹽十萬兩係革商梁珲名下應
追私賣餘鹽銀十二萬九千八百二十八兩零
因無可著追王至德情愿認完原議俟本名下
應追餘鹽銀二十一萬一千八百七十九兩零
全完之日再行起限業於乾隆十六年通完其
代認之項已完銀九千五百七十兩零尚未
完銀九萬五千二百五十八兩零以二項共
銀二十五萬一千一百一十六兩零為數既多自應酌
予年限但擬呈每年帶交帑省四千九百九十
餘兩餘鹽三千七十四兩計需三十餘年為期
太久今兩議應限十五年完繳乾隆十九年已
催完五千兩尚未完銀二十四萬五千一百十
六兩零即請自乾隆二十年為始每限勒令完
銀一萬六千三百四十一兩零按年分繳庶不
致於藉延亦不致於困迫至據呈原業已分幫
難獨辦奴才細查薊遵等十一州縣引地內香
河等五處係王慎德行鹽引名王慶餘承辦屬
實但此十一處引窩原係認帑之業既有應賠
公項未便任聽私分今王至德已有每限應完
悞抵加罰銀三萬七千七百餘兩合之限議帑
省餘鹽一萬六千三百四十一兩又現年應交
帑省四千九百九十兩零統計每年應繳銀
五萬九千七百餘兩核其所開引地當租等項內
有據稱並無利息以及兩須賠墊之處恐致多
展年限等情復查認帑之薊遵等六州縣引四
萬三千四百七十八道又添築三州縣引一
萬七千一百四十一一道京引四十九十四道通
共六萬四千七百十三道每引應納以六錢上
下盈餘計算約得銀三萬八千餘兩實不敷應
交之數應將王慎德所分香河等五處轉歸王
至德辦課完公計有引二萬三千餘道又約得
盈餘一萬三千四百兩此外不敷銀六千餘兩王
至德尚有房地一百二頃零當鋪二座每年所
得租息可以湊數完公應令一併竭力措交至
王慎德每年亦有應交銀一萬兩據王至德所
呈伊兄王慎德分遣之引房地銀號典當租
息各項內有奴才衙門商票可查者除香河等
五處之外尚有采育營垣陽武房山良鄉等
處并京引額計二萬一千餘道所得盈餘利息
已數交納賠項其餘房地等業奴才未經傳詢
至暫歸王至德之香河等五處係各項欠帑全
完之後仍歸王慎德分辦如此則以認帑之原
業所得餘息完繳未完之公項情理既平帑項
不致無著王至德倘再不按限完納即行嚴參治
罪奴才愚昧之見據實議
奏伏乞
聖主睿鑒飭内務府核議施行謹
奏
乾隆二十年三月二十九日
档案信息
- 档案来源
- 宫中档奏折/宫中档奏折-乾隆朝
- 档案编号
- 故宫0347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