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折详情
奏为备陈台地转运米谷情形请准销水陆运费折
基本信息
- 具奏官员
- 喀尔吉善钟音
- 官职
- 闽浙总督福建巡抚
- 具奏日期
- 乾隆20年03月26日
- 事务分类(DeepSeek)
- 漕运漕粮事务
- 题目提及府
- —
- 奏折类型
- 台北故宫奏折的原始奏折
皇帝判定
- 根据档案来源判定的皇帝
- 乾隆
- 根据具奏日期判定的皇帝
- 乾隆
朱批信息
- 朱批
- 该部议奏
- 朱批日期
- —
- 朱批标签
奏折正文
奏
闽浙总督兼管福建巡抚事留任臣喀尔吉善谨
奏为备陈台地转运米谷情形仰恳
圣恩准销水陆运费事窃照台湾都土沃产饶内地兵
粮民食积储岁多取给于台产米谷挽运转输
之事迄无虚日重务攸关臣等自抵任以来相
其缓急督催转输于一切水陆道里挽运难易
留心稽核就前后转运情形有不得不备悉陈
明仰恳
圣鉴者莫如台地小船车工运脚一事台郡东边崇
山西临大洋南北邻巨屿二千里郡治为中权
附郭惟台湾一县北为诸罗彰化二县淡水一
厅南为凤山一县虽处滨海沿边亦有沙线
阻隔横洋巨舰不能直达各厅县境即北路有
淡水一港可通巨舰亦离淡水厅治几二百里
且属禁港不许商艘往来贸易以故南北路各
厅县所产米谷必从乡车运至沿海港口再
用船舫杉板等小船由沿边海面运送至郡治
鹿耳门内方能配装横洋大船转运至厦此即
台地所需之小船车工运脚不特官运米谷为
然即民间货物米谷亦复如此转运此盖台郡
天险所限惟鹿耳一门为郡治之咽喉全台之
门户也台郡自来搬运米谷至内地除就郡治
拨运横洋船只俱泊府镇配运甚易向不开销
小船车工运脚外其自淡水厅属竹堑及淡水
仓起运者每谷一石需小船车工银四分八厘
零至六分一厘零不等自彰化县鹿仔港诸雾
捒起运者每谷一石需小船车工银三分四厘
零至五分六厘零不等自诸罗县笨港起运者
每谷一石需小船车工银二分九厘零自凤山
县八社仓起运者每谷一石需小船车工银三
分九厘零此必需之脚费亦久定之成规也近
年因发价赴台采买谷石运补内地各属仓储
报销价脚内有台属县用过小船车工价
部驳以台运粟石定例止有自台运厦船脚之
费并无厅县运至府治另有动用水陆脚费之
例行令著追报部嗣经叙明由各厅县港社采
买搬运米谷必藉小船车工方能运至府治配
运大船赴厦告请开销复准部覆台运谷石虽
称必需小船车工方能运至府治但向无准销
之例仍令著追报部是不特已粮造报请销者
均行著追而历年搬运兵粮采买谷石动用台
地水陆运费均属无款可归矣兹据布政使德
舒转据台湾府知府钟德等将台郡各厅县转
运米谷万难删除小船车工并将从前未经议
及开销缘由剖晰具详前来臣等伏查台湾初
分县治止台湾凤山诸罗三县彼时地广人稀
殷实业户皆萃居郡治即凤山诸罗二县年征
供粟户夫半就郡建仓交收是以历年积存
供粟收储郡城者颇多且查雍正三年以前台
属各县年征供粟一十四万余石每岁仅支给
台湾澎湖兵米动谷七万余石其余别无拨用岁有
余剩至雍正三四年间已积粟三十余万石嗣
于雍正三年为始岁拨存粟碾米五万石运赴
内地平粜又岁运供粟二万一千余石为赏给
内地班兵眷口米月米又自雍正五年为始岁运
供粟二万四千余石为金厦提镇两标兵丁月
米其初原系自台碾米运交各处出粜给兵每
米一石自台至厦开销海船水脚一钱八厘迄
至雍正七年前署督臣史贻直
奏请将台属碾运内地平粜米及眷米兵米改运
谷石归补内地碾粜耗羡之项为出陈易新之
计以米改运谷石更定每谷一石自台至厦给
海船水脚八分此台运谷石定脚费之始然
是时前督臣所指搬运之粟皆积存郡治供粟
且原奏内声明诸凤等县供粟业户就府建仓
交收次年即搬运内地以省搬运之费等语是
每谷一石运费八分止自台至厦海船运脚而
未及于台地转运之小船车工也虽此雍正十
一年为始岁运供粟一万五千余石为督标
四营兵丁月粮又自乾隆十年为始岁运供粟
一万四千余石为闽安南澳等营兵丁月粮搬
运内地平粜与供支兵粮陆续递有加增台郡
积存供粟数十万石从此搬运无存矣即各厅
县续有垦升年征供粟至一十七万二千余石
先后拨支台湾澎湖兵粮与内地兵粮眷米年额亦
无余剩又搬运平粜台粟原定发价各厅县随
时收买以备积储然搬运数多买存数少乾隆
十一年前抚臣周学健
奏请停运历年平粜台粟业内已声明存价未买
台谷至数十万石是以将乾隆元年以来未运
平粜额谷全行停止补运是原议就郡治搬运
谷石为内地兵粮平粜之需积谷早经搬运一
空续后逐年搬运非就各厅县现征之粟即系
就采买之项与原定就府仓搬运以省搬运
情事迥异此各厅县转运谷石必需小船车工
实非始自今日也至前督臣原奏内所称业户
就府建仓交收岁输供粟之处臣等悉心湖查
凤山诸罗二县业户原有在府建仓交纳供粟
之事凤山县现查在府交纳粟三万二千九百
余石诸罗县现查在府交纳粟二万五千石除
就地碾给台湾澎湖兵米外余皆可就府仓搬运内
地无需转运脚费彰化一县甫于雍正年间分
设虽曾援照凤诸二县之例亦令业户就府建
仓交收但分设之初业户俱就立庄垦耕离
郡寓远势难令赴郡交纳淡水厅属更系续
后分割均从民便就近征收供粟并未在郡建
仓交纳此又各厅县先后分设情形不同以致
不能一例办理也至若各厅县采买补仓与采
买搬运内地谷石更系就地购买收储遇有搬
运由厅县挽运至府澳方能配装横洋大船不
能均令就府收买以备搬运小船车工尤为难
减省者也惟是台郡改米运谷之初原因就府
治搬运每谷一石止定以海船运脚八分并未
议及各厅县小船车工迄至府仓积存供粟搬
运已完陆续由各厅县转运岁存采买之谷虽
已按里计程支给运脚彼时因平粜谷价原有
盈余无论海船运费与小船车工均于本款动
销直至台粟停止采运平粜无盈余可动甫于
乾隆十八年
题准于地丁银内支销尚未按年造册请销无怪
内部以向无此项开销例未准臣等详核
台卷参察情形形知起初各厅县原无转运之
费续后万难删除小船车工运脚乾隆十八年
臣喀尔吉善与调任抚臣陈弘谋
奏请增给淡水彰化二处采买储谷石价脚业
内荷蒙
特旨每石准加给运费三分仰见
圣明洞悉台员挽运之艰无微弗烛臣等日击内地
兵粮民食积贮不能不仰藉于台粟现因各厅
县小船车工无款可动即竭力催运难令厅县
为无米之炊不能按年起运殊于内地兵粮民
食积储均有关系用敢备细陈原委仰请
圣恩俯准照例开销水陆运脚俾得赶驰配运以清
积年尘案至各年各案米谷运费有原经题定
于丁饷内支销者有续经题准于地丁内支销
者亦有应就本款价值内支销者其原拨米谷
有就府仓搬运者有就各厅县搬运者如蒙
允准开销俯容臣等督同司道逐案详核确查按程
计里悉照章程归年归案核实请销倘或稍涉
牵混冒滥臣等立即严参以惩虚冒合并陈明
伏乞
皇上圣鉴勅部定议施行谨
奏
乾隆二十年三月二十六日
奏
閩浙總督兼管福建巡撫事留任臣喀爾吉善謹
奏為備陳臺地轉運米穀情形仰懇
聖恩准銷水陸運費事竊照臺灣都土沃產饒內地兵
糧民食積儲歲多取給於臺產米穀輓運轉輸
之事迄無虛日重務攸關臣等自抵任以來相
其緩急督催轉輸於一切水陸道里輓運難易
留心稽核就前後轉運情形有不得不備悉陳
明仰懇
聖鑒者莫如臺地小船車工運腳一事臺郡東邊崇
山西臨大洋南北鄰巨嶼二千里郡治為中權
附郭惟臺灣一縣北為諸羅彰化二縣淡水一
廳南為鳳山一縣雖處濱海沿邊亦有沙線
阻隔橫洋巨艦不能直達各廳縣境即北路有
淡水一港可通巨艦亦離淡水廳治幾二百里
且屬禁港不許商艘往來貿易以故南北路各
廳縣所產米穀必從鄉車運至沿海港口再
用船舫杉板等小船由沿邊海面運送至郡治
鹿耳門內方能配裝橫洋大船轉運至廈此即
臺地所需之小船車工運腳不特官運米穀為
然即民間貨物米穀亦復如此轉運此蓋臺郡
天險所限惟鹿耳一門為郡治之咽喉全臺之
門戶也臺郡自來搬運米穀至內地除就郡治
撥運橫洋船隻俱泊府鎮配運甚易向不開銷
小船車工運腳外其自淡水廳屬竹塹及淡水
倉起運者每穀一石需小船車工銀四分八厘
零至六分一厘零不等自彰化縣鹿仔港諸霧
捒起運者每穀一石需小船車工銀三分四厘
零至五分六厘零不等自諸羅縣笨港起運者
每穀一石需小船車工銀二分九厘零自鳳山
縣八社倉起運者每穀一石需小船車工銀三
分九厘零此必需之腳費亦久定之成規也近
年因發價赴臺採買穀石運補內地各屬倉儲
報銷價腳內有臺屬縣用過小船車工價
部駁以臺運粟石定例止有自臺運廈船腳之
費並無廳縣運至府治另有動用水陸腳費之
例行令著追報部嗣經敘明由各廳縣港社採
買搬運米穀必藉小船車工方能運至府治配
運大船赴廈告請開銷復准部覆臺運穀石雖
稱必需小船車工方能運至府治但向無准銷
之例仍令著追報部是不特已糧造報請銷者
均行著追而歷年搬運兵糧採買穀石動用臺
地水陸運費均屬無款可歸矣茲據布政使德
舒轉據臺灣府知府鍾德等將臺郡各廳縣轉
運米穀萬難刪除小船車工并將從前未經議
及開銷緣由剖晰具詳前來臣等伏查臺灣初
分縣治止臺灣鳳山諸羅三縣彼時地廣人稀
殷實業戶皆萃居郡治即鳳山諸羅二縣年徵
供粟戶夫半就郡建倉交收是以歷年積存
供粟收儲郡城者頗多且查雍正三年以前臺
屬各縣年徵供粟一十四萬餘石每歲僅支給
臺灣澎湖兵米動穀七萬餘石其餘別無撥用歲有
餘剩至雍正三四年間已積粟三十餘萬石嗣
於雍正三年為始歲撥存粟碾米五萬石運赴
內地平糶又歲運供粟二萬一千餘石為賞給
內地班兵眷口米月米又自雍正五年為始歲運
供粟二萬四千餘石為金廈提鎮兩標兵丁月
米其初原係自臺碾米運交各處出糶給兵每
米一石自臺至廈開銷海船水腳一錢八厘迄
至雍正七年前署督臣史貽直
奏請將臺屬碾運內地平糶米及眷米兵米改運
穀石歸補內地碾糶耗羨之項為出陳易新之
計以米改運穀石更定每穀一石自臺至廈給
海船水腳八分此臺運穀石定腳費之始然
是時前督臣所指搬運之粟皆積存郡治供粟
且原奏內聲明諸鳳等縣供粟業戶就府建倉
交收次年即搬運內地以省搬運之費等語是
每穀一石運費八分止自臺至廈海船運腳而
未及於臺地轉運之小船車工也雖此雍正十
一年為始歲運供粟一萬五千餘石為督標
四營兵丁月糧又自乾隆十年為始歲運供粟
一萬四千餘石為閩安南澳等營兵丁月糧搬
運內地平糶與供支兵糧陸續遞有加增臺郡
積存供粟數十萬石從此搬運無存矣即各廳
縣續有墾陞年徵供粟至一十七萬二千餘石
先後撥支臺灣澎湖兵糧與內地兵糧眷米年額亦
無餘剩又搬運平糶臺粟原定發價各廳縣隨
時收買以備積儲然搬運數多買存數少乾隆
十一年前撫臣周學健
奏請停運歷年平糶臺粟業內已聲明存價未買
臺穀至數十萬石是以將乾隆元年以來未運
平糶額穀全行停止補運是原議就郡治搬運
穀石為內地兵糧平糶之需積穀早經搬運一
空續後逐年搬運非就各廳縣現徵之粟即係
就採買之項與原定就府倉搬運以省搬運
情事迥異此各廳縣轉運穀石必需小船車工
實非始自今日也至前督臣原奏內所稱業戶
就府建倉交收歲輸供粟之處臣等悉心湖查
鳳山諸羅二縣業戶原有在府建倉交納供粟
之事鳳山縣現查在府交納粟三萬二千九百
餘石諸羅縣現查在府交納粟二萬五千石除
就地碾給臺灣澎湖兵米外餘皆可就府倉搬運內
地無需轉運腳費彰化一縣甫於雍正年間分
設雖曾援照鳳諸二縣之例亦令業戶就府建
倉交收但分設之初業戶俱就立莊墾耕離
郡寓遠勢難令赴郡交納淡水廳屬更係續
後分割均從民便就近徵收供粟並未在郡建
倉交納此又各廳縣先後分設情形不同以致
不能一例辦理也至若各廳縣採買補倉與採
買搬運內地穀石更係就地購買收儲遇有搬
運由廳縣輓運至府澳方能配裝橫洋大船不
能均令就府收買以備搬運小船車工尤為難
減省者也惟是臺郡改米運穀之初原因就府
治搬運每穀一石止定以海船運腳八分並未
議及各廳縣小船車工迄至府倉積存供粟搬
運已完陸續由各廳縣轉運歲存採買之穀雖
已按里計程支給運腳彼時因平糶穀價原有
盈餘無論海船運費與小船車工均於本款動
銷直至臺粟停止採運平糶無盈餘可動甫於
乾隆十八年
題准於地丁銀內支銷尚未按年造冊請銷無怪
內部以向無此項開銷例未准臣等詳核
臺卷參察情形形知起初各廳縣原無轉運之
費續後萬難刪除小船車工運腳乾隆十八年
臣喀爾吉善與調任撫臣陳弘謀
奏請增給淡水彰化二處採買儲穀石價腳業
內荷蒙
特旨每石准加給運費三分仰見
聖明洞悉臺員輓運之艱無微弗燭臣等日擊內地
兵糧民食積貯不能不仰藉於臺粟現因各廳
縣小船車工無款可動即竭力催運難令廳縣
為無米之炊不能按年起運殊於內地兵糧民
食積儲均有關係用敢備細陳原委仰請
聖恩俯准照例開銷水陸運腳俾得趕馳配運以清
積年塵案至各年各案米穀運費有原經題定
於丁餉內支銷者有續經題准於地丁內支銷
者亦有應就本款價值內支銷者其原撥米穀
有就府倉搬運者有就各廳縣搬運者如蒙
允准開銷俯容臣等督同司道逐案詳核確查按程
計里悉照章程歸年歸案核實請銷倘或稍涉
牽混冒濫臣等立即嚴參以懲虛冒合并陳明
伏乞
皇上聖鑒勅部定議施行謹
奏
乾隆二十年三月二十六日
档案信息
- 档案来源
- 宫中档奏折/宫中档奏折-乾隆朝
- 档案编号
- 故宫03469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