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折详情
奏为遵旨分别追赔折
基本信息
- 具奏官员
- 硕色定长
- 官职
- 云贵总督贵州巡抚
- 具奏日期
- 乾隆19年12月17日
- 事务分类(DeepSeek)
- 财政
- 题目提及府
- —
- 奏折类型
- 台北故宫奏折的原始奏折
皇帝判定
- 根据档案来源判定的皇帝
- 乾隆
- 根据具奏日期判定的皇帝
- 乾隆
朱批信息
- 朱批
- 知道了
- 朱批日期
- —
- 朱批标签
奏折正文
奏
云贵总督硕色贵州巡抚定长谨
奏为遵
旨分引追赔恭折奏请
圣鉴事窃查广西左江镇总兵丁士杰前在贵州提
督任内与历任中军游击方等私用存公钦项
经臣硕色据实奏参并会同臣定长具疏
题参奉
旨丁士杰著革职解交贵州俟伊应追赔各项清
楚之日该督抚再行请旨钦此嗣又准部咨钦奉
上谕据总督硕色查奏丁士杰在贵州提督任内侵
欺公帑历任中军游击方冯濯王三元张文标等
扶同舞弊营私不法等语游击方冯濯王三元张
文标俱著革职照丁士杰之例押往贵州俟应追
钦项交完之日再行请旨钦此钦遵移咨到臣等
除游击方张文标二员现在黔省毋庸咨提外
准广西湖广各督抚臣将丁士杰王三元先
后押解前来十一月二十六日又准福建督臣
将冯淮委员押解到黔臣定长随即发交藩泉
两司并委署贵州府知府李现祥及一切钦委册
档卷案细心查核秉公勒追详解臣定长复又
彻底详查逐一加诘该缘提标四营马匹历
应额倒三分因黔省地方水草茂盛倒马
率多逾额马价不敷买补向系营员公捐
凑办兵力未免拮据乾隆九年丁士杰到任后
遂自行创立章程于乾隆十一年起将四营每
季应额马价统交中军游击衙门存贮通标合
朋凡遇倒马每声至三四月始行核减买补其
佳支草干及皮脏变价等银一并归入朋银项
下为买马不敷之用以致朋银渐有多余自干
隆十一年起至十八年止共积存银一万一千
余两乃丁士杰视此项为伊余财竟任意滥
行提用而历任中军亦各扶同侵蚀逐年修
理衙署城栅庙宇等项藉费出揭夫价盘缠以
及各项册费并籍补垫等项均于此项滥行
支用共银八千四百七十四两零至十九年正
月丁士杰卸事抵将用剩银两造册交代经接
任提臣宋爱查出丁士杰实滥用朋银八千
四百余两咨揭到臣等参奏
旨将丁士杰等革职押解追赔兹讯据丁士杰游击
方冯濯王三元张文标等将各年提支银销
两逐一供认不讳臣等对档案均属相符伏
查前项银两原系核减各兵马价及蓬运买马
余置之草干变价银两抵应留为溢额倒
马买补之需买马而外均不得丝毫动用况积
存过多尤应据实报出拨充兵饷乃丁士杰等
既不报明克公复不留存买马任意支销殊难
解咎查丁士杰并历任中军游击方等实共滥
用银八千四百七十四两零内除张文标一员
署任不及两月并未动用银两应免其赔补外
其修理提督衙署追揭盘费等银四千三百七
十四两零系丁士杰一人支用应于丁士杰名
下追赔夫价盘费等银四百七十两零系历
任中军经手支用应于游击方等名下著赔又
籍称铺垫及修理糊房等银三千五百七
十八两零均系彼此商同支用应于丁士杰游
击方等名下分赔其已故中军宋伟李洪
名下经手支用册费等银四十四两无凭著落
亦应著丁士杰名下独赔查丁士杰应分赔独
赔银六千二百八两零尚未完银五千两
两零尚未完银五千两据亲自承认愿于半年
内完交冯淮应分赔银一千五百九十五两零
除完缴银五百九十五两零尚未完银一千两
亦亲自承认愿于半年内完交其游击方应分
赔银八十两王三元应分赔银三百九十六两
零李现祥应分赔银一百九十五两零均已照
数全完解贮司库其丁士杰冯濯共未完银六
千两应依限严追完解以清公帑所有丁士杰
等剥银臣等查明私用钦项分别追赔已未
完数各缘目谨会同恭折先行奏
闻俟丁士杰冯濯应赔银两完交之日再行具奏请
旨又查丁士杰李现祥先于特参侵那亏空息等
款案内审拟拟犯斩准徒五年其赃银五百五
十余两限内全完例得减等明例免罪具
题听候部议在案合并陈明伏乞
皇上睿鉴谨
奏
乾隆十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奏
雲貴總督碩色貴州巡撫定長謹
奏為遵
旨分引追賠恭摺奏請
聖鑒事竊查廣西左江鎮總兵丁士傑前在貴州提
督任內與歷任中軍游擊方等私用存公欽項
經臣碩色據實奏參并會同臣定長具疏
題參奉
旨丁士傑著革職解交貴州俟伊應追賠各項清
楚之日該督撫再行請旨欽此嗣又准部咨欽奉
上諭據總督碩色查奏丁士傑在貴州提督任內侵
欺公帑歷任中軍游擊方馮濯王三元張文標等
扶同舞弊營私不法等語游擊方馮濯王三元張
文標俱著革職照丁士傑之例押往貴州俟應追
欽項交完之日再行請旨欽此欽遵移咨到臣等
除游擊方張文標二員現在黔省毋庸咨提外
准廣西湖廣各督撫臣將丁士傑王三元先
後押解前來十一月二十六日又准福建督臣
將馮淮委員押解到黔臣定長隨即發交藩泉
兩司併委署貴州府知府李現祥及一切欽委冊
檔卷案細心查核秉公勒追詳解臣定長復又
徹底詳查逐一加詰該緣提標四營馬匹歷
應額倒三分因黔省地方水草茂盛倒馬
率多逾額馬價不敷買補向係營員公捐
湊辦兵力未免拮据乾隆九年丁士傑到任後
遂自行創立章程於乾隆十一年起將四營每
季應額馬價統交中軍游擊衙門存貯通標合
朋凡遇倒馬每聲至三四月始行核減買補其
佳支草乾及皮臟變價等銀一併歸入朋銀項
下為買馬不敷之用以致朋銀漸有多餘自乾
隆十一年起至十八年止共積存銀一萬一千
餘兩乃丁士傑視此項為伊餘財竟任意濫
行提用而歷任中軍亦各扶同侵蝕逐年修
理衙署城柵廟宇等項藉費出揭夫價盤纏以
及各項冊費并籍補墊等項均於此項濫行
支用共銀八千四百七十四兩零至十九年正
月丁士傑卸事抵將用剩銀兩造冊交代經接
任提臣宋愛查出丁士傑實濫用朋銀八千
四百餘兩咨揭到臣等參奏
旨將丁士傑等革職押解追賠茲訊據丁士傑游擊
方馮濯王三元張文標等將各年提支銀銷
兩逐一供認不諱臣等對檔案均屬相符伏
查前項銀兩原係核減各兵馬價及蓬運買馬
餘置之草乾變價銀兩抵應留為溢額倒
馬買補之需買馬而外均不得絲毫動用況積
存過多尤應據實報出撥充兵餉乃丁士傑等
既不報明克公復不留存買馬任意支銷殊難
解咎查丁士傑並歷任中軍游擊方等實共濫
用銀八千四百七十四兩零內除張文標一員
署任不及兩月並未動用銀兩應免其賠補外
其修理提督衙署追揭盤費等銀四千三百七
十四兩零係丁士傑一人支用應於丁士傑名
下追賠夫價盤費等銀四百七十兩零係歷
任中軍經手支用應於游擊方等名下著賠又
籍稱鋪墊及修理糊房等銀三千五百七
十八兩零均係彼此商同支用應於丁士傑游
擊方等名下分賠其已故中軍宋偉李洪
名下經手支用冊費等銀四十四兩無憑著落
亦應著丁士傑名下獨賠查丁士傑應分賠獨
賠銀六千二百八兩零尚未完銀五千兩
兩零尚未完銀五千兩據親自承認願於半年
內完交馮淮應分賠銀一千五百九十五兩零
除完繳銀五百九十五兩零尚未完銀一千兩
亦親自承認願於半年內完交其游擊方應分
賠銀八十兩王三元應分賠銀三百九十六兩
零李現祥應分賠銀一百九十五兩零均已照
數全完解貯司庫其丁士傑馮濯共未完銀六
千兩應依限嚴追完解以清公帑所有丁士傑
等剝銀臣等查明私用欽項分別追賠已未
完數各緣目謹會同恭摺先行奏
聞俟丁士傑馮濯應賠銀兩完交之日再行具奏請
旨又查丁士傑李現祥先於特參侵那虧空息等
款案內審擬擬犯斬准徒五年其赃銀五百五
十餘兩限內全完例得減等明例免罪具
題聽候部議在案合併陳明伏乞
皇上睿鑒謹
奏
乾隆十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档案信息
- 档案来源
- 宫中档奏折/宫中档奏折-乾隆朝
- 档案编号
- 故宫034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