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折详情
奏请严治罪承缉之例折
基本信息
- 具奏官员
- 阿尔泰
- 官职
- 山东按察使
- 具奏日期
- 乾隆19年闰04月22日
- 事务分类(DeepSeek)
- 人事案件
- 题目提及府
- —
- 奏折类型
- 台北故宫奏折的原始奏折
皇帝判定
- 根据档案来源判定的皇帝
- 乾隆
- 根据具奏日期判定的皇帝
- 乾隆
朱批信息
- 朱批
- 该部议奏
- 朱批日期
- —
- 朱批标签
奏折正文
奏
山东按察使奴才阿尔泰谨
奏为请严治罪承缉之例以昭法纪事窃照盗贼
最为地方之害而偷窃衙署尤非寻常窃案可
比伏查例载窃匪盗仓库钱粮数至一百两以
上照窃盗饷例拟绞监候此窃盗计赃一百
二十两以上拟绞之律较重又例载文武官员
衙署被窃不行申报降一级留任窃犯限一年
缉拿限满不获降一级调用此寻常窃盗不报
止议罚俸九个月之例为严盖以仓库钱粮系
国家公帑官员衙署为法纪重地窃匪敢于穿穴
偷盗与寻常鼠窃不同故贼犯治罪较严讳匿
处分独重所以慎防御也惟是偷窃衙署之犯
止照凡盗计赃科罪而衙署被窃亦止照失满贯
始加叅缉殊不足以示惩儆而昭慎重东省
有曹州府衙署被窃之案乾隆十八年十二月
二十四日知府周尚质公出二十六日夜即被
窃银两衣物据报严饬缉拿十九年正月二十
日拿获贼犯张有已据伙解省奴才现在亲
审查办核其供情原系窃盗但贼犯敢于行窃
衙署已属毫无畏法之心若与寻常窃案一例
办理实觉罪浮于法而例无加重治罪之文不
得不依律按拟以非禁戢奸匪之道奴才管见
应请嗣后拿获偷窃衙署之犯照窃盗治罪本
律量为加重凡已行不得财者于应得笞五十
外加枷号一个月计赃一两以下应杖六十者
加枷号四十日一两以上至一十两应杖七十
者加枷号四十五日每等递加五日至应杖一
百者加枷号两个月赃至五十两以上律应问
拟徒流者免其枷号于应得徒流本罪上俱递
行加罪一等至一百一十两即流三千里赃至
一百二十两发边卫充军一百二十两以上仍
拟绞监候为从各减一等其官员承缉应与寻
常窃案为区别若不定限叅处不无懈于比
缉以至正贼漏网应请嗣后遇有衙署被窃无
论赃数是否满贯俱限六个月缉拿限满不获
将承缉之地方官照不实力察访逃窃例叅处
如此酌定章程庶奸匪畏惧饮迹不敢肆窃衙
署而地方官另有叅处之条自必上紧比缉窃
犯不致幸逃法网似于整饬地方不无裨益奴才
查办及此冒昧陈奏是否有当伏祈
皇上睿鉴勅部议覆施行谨
奏
乾隆十九年闰四月二十二日
奏
山東按察使奴才阿爾泰謹
奏為請嚴治罪承緝之例以昭法紀事竊照盜賊
最為地方之害而偷竊衙署尤非尋常竊案可
比伏查例載竊匪盜倉庫錢糧數至一百兩以
上照竊盜餉例擬絞監候此竊盜計贓一百
二十兩以上擬絞之律較重又例載文武官員
衙署被竊不行申報降一級留任竊犯限一年
緝拿限滿不獲降一級調用此尋常竊盜不報
止議罰俸九個月之例為嚴盖以倉庫錢糧係
國家公帑官員衙署為法紀重地竊匪敢於穿穴
偷盜與尋常鼠竊不同故賊犯治罪較嚴諱匿
處分獨重所以慎防禦也惟是偷竊衙署之犯
止照凡盜計贓科罪而衙署被竊亦止照失滿貫
始加叅緝殊不足以示懲儆而昭慎重東省
有曹州府衙署被竊之案乾隆十八年十二月
二十四日知府周尚質公出二十六日夜即被
竊銀兩衣物據報嚴飭緝拿十九年正月二十
日拿獲賊犯張有已據夥解省奴才現在親
審查辦核其供情原係竊盜但賊犯敢於行竊
衙署已屬毫無畏法之心若與尋常竊案一例
辦理實覺罪浮於法而例無加重治罪之文不
得不依律按擬以非禁戢奸匪之道奴才管見
應請嗣後拿獲偷竊衙署之犯照竊盜治罪本
律量為加重凡已行不得財者於應得笞五十
外加枷號一個月計贓一兩以下應杖六十者
加枷號四十日一兩以上至一十兩應杖七十
者加枷號四十五日每等遞加五日至應杖一
百者加枷號兩個月贓至五十兩以上律應問
擬徒流者免其枷號於應得徒流本罪上俱遞
行加罪一等至一百一十兩即流三千里贓至
一百二十兩發邊衛充軍一百二十兩以上仍
擬絞監候為從各減一等其官員承緝應與尋
常竊案為區别若不定限叅處不無懈於比
緝以至正賊漏網應請嗣後遇有衙署被竊無
論贓數是否滿貫俱限六個月緝拿限滿不獲
將承緝之地方官照不實力察訪逃竊例叅處
如此酌定章程庶奸匪畏懼飲跡不敢肆竊衙
署而地方官另有叅處之條自必上緊比緝竊
犯不致倖逃法網似於整飭地方不無裨益奴才
查辦及此冒昧陳奏是否有當伏祈
皇上睿鑒勅部議覆施行謹
奏
乾隆十九年閏四月二十二日
档案信息
- 档案来源
- 宫中档奏折/宫中档奏折-乾隆朝
- 档案编号
- 故宫032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