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折详情
奏为请定严惩发冢之科条折
基本信息
- 具奏官员
- 永宁
- 官职
- 直隶按察使
- 具奏日期
- 乾隆19年闰04月02日
- 事务分类(DeepSeek)
- 人事案件
- 题目提及府
- —
- 奏折类型
- 台北故宫奏折的原始奏折
皇帝判定
- 根据档案来源判定的皇帝
- 乾隆
- 根据具奏日期判定的皇帝
- 乾隆
朱批信息
- 朱批
- 所见不通此非奸民抗官惩一警百之比何必为此
- 朱批日期
- —
- 朱批标签
奏折正文
奏
直隶按察使奴才永宁跪
奏为请定发冢情重之科条以儆凶残事窃照盗
贼图财种类不一而发冢之犯残忍尤甚定例
刨坟开棺为首者及为从开棺至三次者皆问
拟绞首秋审入于情实律例已极严明奴才伏
查乾隆七年十月内钦奉
上谕令通饬地方有司留心讲导劝戒以感动
其天良并将律文于各处明白晓示俾知刨坟之
情罪如此其重一犯此律即不免于死则奸徒畏
法故习不敢复萌而薄俗可因而止息钦遵将律
文刊刻劝切晓示在案近年以来直隶刨坟之
案犯者较前为少第其中有一连发一家开掘多
棺者已结之案有宛平县属之献灵罗俊杰鲍
铺郭治四家坟墓被贼李华等每家开挖至
五六棺并四代八棺不等未结之案有昌平州
属之董天保伊祖母父母及伯母堂兄五墓七
棺尽被偷发已获贼犯二等现在审拟解勘
伏思此等凶徒事犯到官祇系一业罪无加重
而为其子孙者数世之冢横遭掘毁弃尸骨
冤痛实深奴才审拟之下殊觉未安于心伏查
刨坟之犯开棺一具即已干缓首之条若将一
家之坟开棺至三具以上而仅与发一家之坟
开棺一具者同一拟绞似于轻重无所区别奴
才窃思杀一家非死罪三人者律应寸磔若杀
一家非死罪二人及杀三人而非一家者例应
斩决虽尸骸与生命不同而一家数世含冤其
情则一自应量为加重以儆凶顽请嗣后除发
冢开棺三具以上而非一家及发一家而未及
三棺者仍照原定律例治罪外如有连发一家
坟墓开棺至三具以上者将首犯斩决为从之
犯照应得绞罪予以立决以示炯戒庶凶恶知
惩而情法亦得其平是否有当伏乞
皇上睿鉴勅部定议如蒙
俞允所有部二等一案并请即照更定之例由部改
拟
题覆合并陈明谨
奏
乾隆十九年闰四月初二日
奏
直隸按察使奴才永寧跪
奏為請定發塚情重之科條以儆兇殘事竊照盜
賊圖財種類不一而發塚之犯殘忍尤甚定例
刨墳開棺為首者及為從開棺至三次者皆問
擬絞首秋審入於情實律例已極嚴明奴才伏
查乾隆七年十月內欽奉
上諭令通飭地方有司留心講導勸戒以感動
其天良并將律文於各處明白曉示俾知刨墳之
情罪如此其重一犯此律即不免於死則奸徒畏
法故習不敢復萌而薄俗可因而止息欽遵將律
文刊刻勸切曉示在案近年以來直隸刨墳之
案犯者較前為少第其中有一連發一家開掘多
棺者已結之案有宛平縣屬之獻靈羅俊傑鮑
鋪郭治四家墳墓被賊李華等每家開挖至
五六棺並四代八棺不等未結之案有昌平州
屬之董天保伊祖母父母及伯母堂兄五墓七
棺盡被偷發已獲賊犯二等現在審擬解勘
伏思此等兇徒事犯到官祇係一業罪無加重
而為其子孫者數世之塚橫遭掘毀棄屍骨
冤痛實深奴才審擬之下殊覺未安於心伏查
刨墳之犯開棺一具即已干緩首之條若將一
家之墳開棺至三具以上而僅與發一家之墳
開棺一具者同一擬絞似於輕重無所區別奴
才竊思殺一家非死罪三人者律應寸磔若殺
一家非死罪二人及殺三人而非一家者例應
斬決雖屍骸與生命不同而一家數世含冤其
情則一自應量為加重以儆兇頑請嗣後除發
塚開棺三具以上而非一家及發一家而未及
三棺者仍照原定律例治罪外如有連發一家
墳墓開棺至三具以上者將首犯斬決為從之
犯照應得絞罪予以立決以示炯戒庶兇惡知
懲而情法亦得其平是否有當伏乞
皇上睿鑒勅部定議如蒙
俞允所有部二等一案併請即照更定之例由部改
擬
題覆合併陳明謹
奏
乾隆十九年閏四月初二日
档案信息
- 档案来源
- 宫中档奏折/宫中档奏折-乾隆朝
- 档案编号
- 故宫0320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