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折详情
奏报久住番邦之闽人宜令回籍团聚折
基本信息
- 具奏官员
- 陈弘谋
- 官职
- 福建巡抚
- 具奏日期
- 乾隆19年04月28日
- 事务分类(DeepSeek)
- 人事
- 题目提及府
- —
- 奏折类型
- 台北故宫奏折的原始奏折
皇帝判定
- 根据档案来源判定的皇帝
- 乾隆
- 根据具奏日期判定的皇帝
- 乾隆
朱批信息
- 朱批
- 军机大臣议奏
- 朱批日期
- —
- 朱批标签
奏折正文
奏
福建巡抚臣陈弘谋谨
奏为久任番邦之闽人宜令回籍团聚以广
皇仁事窃查闽省地处海滨南洋诸番在在可通福
兴漳泉等府地狭民稠田土所产不敷食用半
藉海船贸易为资生之计康熙五十六年禁止
南洋之后闽省在外贸易人民不得复归故土
荷蒙
圣祖仁皇帝恩准将康熙五十六年以前出洋之人勒
限三年载回原籍后时违限回籍者固多而淹
留在番者亦复有之迨雍正五年前督臣高其
倬奏开洋禁每年内地商货往番贸易者源源
不绝带回银米货物于内地民人有益惟远隔
重洋风信靡定客商在番亦有不能如期回棹
者乾隆元年以前督臣郝玉麟以此等原系良民
交易出外当定限三年回籍之时因货物未销
或因欠账未清或因借本亏折别作经营或置
买田宅一时不得售主展转稽延已逾定限其
情可悯奏请其回籍经总理王大臣等议覆
除康熙五十六年禁洋定例后偷去者仍不准
回外如有实系例前良民愿归本籍者准其回
籍乾隆二年又经郝玉麟题明将在番所娶家
室生子女准其同归故土其本身已故遗留
妻妾子女听其一并回籍经部议覆均蒙
圣恩俞允钦遵在案自此以后凡入番贸易有故
稽留者取具船户保结入口查验即准回籍干
隆十四年有龙溪县民陈怡老私往噶喇吧潜
住二十余年充当甲必丹携带番妇子女私自
回籍经前抚臣潘思矩奏奉
谕旨审明定拟发遣因此内地商民羁留在番者虽
系禁洋例前出洋亦各怀疑畏缩不敢回籍臣
思陈怡老由粤东私渡番邦潜住多年充当甲
必丹为夷官经管货税竟供外番役使既非贸
易良民难免借端滋事自应按律治罪以杜后
患至于实系内地贸易良民果因货殖拖欠等
事稽留在外或本身已故所遗妻妾子女愿归
本籍者原无举行禁止不许回籍之明文自应
仰遵
恩旨及历次部议查无别故取有保结者仍准回籍
臣更细绎定例康熙五十六年以后入番不准
回籍者固康熙五十六年正在禁止南洋之时
既禁之后原不应偷渡番邦所以例前仍准回
籍例后不准回籍也迨雍正五年已开洋禁则
在番贸易者已非违禁之人皆应准其回籍矣
若仍拘于康熙五十六年定例后入番不准回
籍是已不禁其入番而独禁其回籍于情于法
似有未协计自康熙五十六年至今在番之人
已自不少即现在每年入番贸易因有事故稽
羁不能即归者亦事之所有执无故土之思况
落异域情属可悯方今海宇升平
皇上德威远播声教洋溢海隅日出之区罔不重译
来朝向化外番诸国之人入闽贸易者现
在络绎不绝抑且去来无阻乃以中国之民听
其陷于异域日积日多保无滋事生衅反非内
外防闲之道臣之愚见南洋开禁已历二十余
年凡在番邦贸易者无论例前例后均应准其
回籍其如何分别奸良定以限制则悉照王大
臣原议令各船户出具实系良民并无为匪如
虚甘罪保结准其搭船回籍交地方官给伊等
亲族领回取具保结存案贸易之人携有资财
货物者地方官员不得借端索扰升照前督臣
郝玉麟原题部议凡在番邦所娶家室生有子
女者准其同归如本身已故遗留子女有在番
亲属或素相熟识民人准其随带回籍将乡籍
族属人口写单交船户责回如无人保领或捏
混冒顶并非良善及偷渡私回或在番邦供其
役使如陈怡老者仍照例严加治罪保结之船
户一体治罪向后贩洋之人定以三年为限三
年不归不许再回原籍似此分别定例去来原
有稽查海洋仍自严谨内地贩洋良民不致久
滞异域奸顽不法之徒亦不致偷越生事海疆
商民贸易可以资生家室仍得团聚永沐
圣主复育之恩于无既矣如蒙
圣恩俞允照例出示颁发船户责住粘贴通晓升饬
汛口各员遵照谨密稽查
奏伏乞
皇上睿鉴训示遵行谨
奏
乾隆玖年肆月 初六 日
奏
福建巡撫臣陳弘謀謹
奏為久任番邦之閩人宜令回籍團聚以廣
皇仁事竊查閩省地處海濱南洋諸番在在可通福
興漳泉等府地狹民稠田土所產不敷食用半
藉海船貿易為資生之計康熙五十六年禁止
南洋之後閩省在外貿易人民不得復歸故土
荷蒙
聖祖仁皇帝恩准將康熙五十六年以前出洋之人勒
限三年載回原籍後時違限回籍者固多而淹
留在番者亦復有之迨雍正五年前督臣高其
倬奏開洋禁每年內地商貨往番貿易者源源
不絕帶回銀米貨物於內地民人有益惟遠隔
重洋風信靡定客商在番亦有不能如期回棹
者乾隆元年以前督臣郝玉麟以此等原係良民
交易出外當定限三年回籍之時因貨物未銷
或因欠賬未清或因借本虧折別作經營或置
買田宅一時不得售主展轉稽延已逾定限其
情可憫奏請其回籍經總理王大臣等議覆
除康熙五十六年禁洋定例後偷去者仍不准
回外如有實係例前良民願歸本籍者准其回
籍乾隆二年又經郝玉麟題明將在番所娶家
室生子女准其同歸故土其本身已故遺留
妻妾子女聽其一并回籍經部議覆均蒙
聖恩俞允欽遵在案自此以後凡入番貿易有故
稽留者取具船戶保結入口查驗即准回籍乾
隆十四年有龍溪縣民陳怡老私往噶喇吧潛
住二十餘年充當甲必丹攜帶番婦子女私自
回籍經前撫臣潘思榘奏奉
諭旨審明定擬發遣因此內地商民羈留在番者雖
係禁洋例前出洋亦各懷疑畏縮不敢回籍臣
思陳怡老由粵東私渡番邦潛住多年充當甲
必丹為夷官經管貨稅竟供外番役使既非貿
易良民難免藉端滋事自應按律治罪以杜後
患至於實係內地貿易良民果因貨殖拖欠等
事稽留在外或本身已故所遺妻妾子女願歸
本籍者原無舉行禁止不許回籍之明文自應
仰遵
恩旨及歷次部議查無別故取有保結者仍准回籍
臣更細繹定例康熙五十六年以後入番不准
回籍者固康熙五十六年正在禁止南洋之時
既禁之後原不應偷渡番邦所以例前仍准回
籍例後不准回籍也迨雍正五年已開洋禁則
在番貿易者已非違禁之人皆應准其回籍矣
若仍拘於康熙五十六年定例後入番不准回
籍是已不禁其入番而獨禁其回籍於情於法
似有未協計自康熙五十六年至今在番之人
已自不少即現在每年入番貿易因有事故稽
羈不能即歸者亦事之所有執無故土之思況
落異域情屬可憫方今海宇昇平
皇上德威遠播聲教洋溢海隅日出之區罔不重譯
來朝嚮化外番諸國之人入閩貿易者現
在絡繹不絕抑且去來無阻乃以中國之民聽
其陷於異域日積日多保無滋事生釁反非內
外防閑之道臣之愚見南洋開禁已歷二十餘
年凡在番邦貿易者無論例前例後均應准其
回籍其如何分別奸良定以限制則悉照王大
臣原議令各船戶出具實係良民並無為匪如
虛甘罪保結准其搭船回籍交地方官給伊等
親族領回取具保結存案貿易之人携有資財
貨物者地方官員不得藉端索擾升照前督臣
郝玉麟原題部議凡在番邦所娶家室生有子
女者准其同歸如本身已故遺留子女有在番
親屬或素相熟識民人准其隨帶回籍將鄉籍
族屬人口寫單交船戶責回如無人保領或捏
混冒頂並非良善及偷渡私回或在番邦供其
役使如陳怡老者仍照例嚴加治罪保結之船
戶一體治罪向後販洋之人定以三年為限三
年不歸不許再回原籍似此分別定例去來原
有稽查海洋仍自嚴謹內地販洋良民不致久
滯異域奸頑不法之徒亦不致偷越生事海疆
商民貿易可以資生家室仍得團聚永沐
聖主覆育之恩於無既矣如蒙
聖恩俞允照例出示頒發船戶責住粘貼通曉升飭
汛口各員遵照謹密稽查
奏伏乞
皇上睿鑒訓示遵行謹
奏
乾隆玖年肆月 初六 日
档案信息
- 档案来源
- 宫中档奏折/宫中档奏折-乾隆朝
- 档案编号
- 故宫0320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