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折详情
奏请执持凶器互殴各毙之案不得援例免抵折
基本信息
- 具奏官员
- 范廷楷
- 官职
- 江西按察使
- 具奏日期
- 乾隆18年11月29日
- 事务分类(DeepSeek)
- 民众案件
- 题目提及府
- —
- 奏折类型
- 台北故宫奏折的原始奏折
皇帝判定
- 根据档案来源判定的皇帝
- 乾隆
- 根据具奏日期判定的皇帝
- 乾隆
朱批信息
- 朱批
- 该部议奏
- 朱批日期
- —
- 朱批标签
奏折正文
奏
奏为请
旨事查乾隆五年定例凡两家互殴致毙人命除尊
卑服制及死者多寡不同或故杀斗杀情罪不
等仍照本律定拟外其两家各毙一命果各系
凶手本宗有服亲属将应抵人犯免死减等发
边卫充军臣思互殴之案有以手足他物致毙
者有以执持凶械致毙者其两家各毙一命有
鬪起一时出于无心者有同谋共殴本属有意
者因例内均准免抵是以闽刑衙门遇有此等
案件无论手足他物金刃以及聚众斗殴害系
两家相等俱拟免死发遣臣于本年七月内审
拟庐陵县民郭盛仔鎗杀分宜县民李应昭李
应昭之兄鎗杀郭盛仔之兄郭永隆一案逾十
一月内又有瑞金县民王文光用鎗刀戳死巫
通辉巫通辉之兄巫泰庭亦以鎗柄戳死王文
光之兄王玉兹一案臣伏思江右民风任气尚
鬪相与执持凶械同殴致毙成入命者不一
而足即以两家互殴之命而论殴月之间业有
二起查定例内开凡凶器伤人即拟军罪
今以鎗刃格鬪毙及图财害命虽经伤人即拟军罪
杀人乃亦仅拟军罪是置人命于不问也且两
家持有免抵之条各图殴杀重罪互为掩饰其
间即有疎远之属亦可捏作期功之亲而原定
例内并未注有取据实系一家之条承审之员不过
照供定案凶徒漏网无从觉察更非辟以止辟
之道臣请嗣后凡互殴各毙之案审明实系手
足他物致伤又鬪起一时并无别情者照旧养
例取结随招申送仍准免抵外凡执持凶器及
金石等物伤人无论一家及两家内系同谋共
殴并审有别情者均按本律分别定拟不得援
例免抵庶凶徒知所惩戒而械鬪之风亦得渐
息矣臣言是否有当伏乞
皇上训示施行谨
奏
乾隆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奏
奏為請
旨事查乾隆五年定例凡兩家互毆致斃人命除尊
卑服制及死者多寡不同或故殺鬥殺情罪不
等仍照本律定擬外其兩家各斃一命果各係
兇手本宗有服親屬將應抵人犯免死減等發
邊衛充軍臣思互毆之案有以手足他物致斃
者有以執持兇械致斃者其兩家各斃一命有
鬪起一時出於無心者有同謀共毆本屬有意
者因例內均准免抵是以閩刑衙門遇有此等
案件無論手足他物金刃以及聚眾鬥毆害係
兩家相等俱擬免死發遣臣於本年七月內審
擬廬陵縣民郭盛仔鎗殺分宜縣民李應昭李
應昭之兄鎗殺郭盛仔之兄郭永隆一案逾十
一月內又有瑞金縣民王文光用鎗刀戳死巫
通輝巫通輝之兄巫泰庭亦以鎗柄戳死王文
光之兄王玉茲一案臣伏思江右民風任氣尚
鬪相與執持兇械同毆致斃成入命者不一
而足即以兩家互毆之命而論毆月之間業有
二起查定例內開凡兇器傷人即擬軍罪
今以鎗刃格鬪斃及圖財害命雖經傷人即擬軍罪
殺人乃亦僅擬軍罪是置人命於不問也且兩
家持有免抵之條各圖毆殺重罪互為掩飾其
間即有疎遠之屬亦可捏作期功之親而原定
例內並未註有取據實係一家之條承審之員不過
照供定案兇徒漏網無從覺察更非辟以止辟
之道臣請嗣後凡互毆各斃之案審明實係手
足他物致傷又鬪起一時並無別情者照舊養
例取結隨招申送仍准免抵外凡執持兇器及
金石等物傷人無論一家及兩家內係同謀共
毆並審有別情者均按本律分別定擬不得援
例免抵庶兇徒知所懲戒而械鬪之風亦得漸
息矣臣言是否有當伏乞
皇上訓示施行謹
奏
乾隆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档案信息
- 档案来源
- 宫中档奏折/宫中档奏折-乾隆朝
- 档案编号
- 故宫03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