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折详情
奏覆办理诸罗县奸民纠众围逼知县案情形折
基本信息
- 具奏官员
- 喀尔吉善陈弘谋
- 官职
- 闽浙总督福建巡抚
- 具奏日期
- 乾隆18年11月05日
- 事务分类(DeepSeek)
- 民众案件
- 题目提及府
- —
- 奏折类型
- 台北故宫奏折的原始奏折
皇帝判定
- 根据档案来源判定的皇帝
- 乾隆
- 根据具奏日期判定的皇帝
- 乾隆
朱批信息
- 朱批
- 知道了
- 朱批日期
- —
- 朱批标签
奏折正文
奏
福建台湾总兵臣马龙图福建台湾道臣陈大辇谨
奏为奏明道
旨办理事窃照台湾府为诸罗县海丰庄奸民吴兴
等纠众围逼知县打伤役抢夺蔡把一案臣
等先后将查拏办理缘由具折奏
闻节次奉到
廷寄钦奉
谕旨令臣等严饬道府作速审究确实其应行正法
之犯于定案之日一面奏闻一面即于该处正法
示众俾伊等目睹奸顽就戮深知畏惧方足以惩
刁俗而挽颓风钦遵在案臣等先后饬据台湾道
府立速严审实情备录各犯供情从重定拟递
员赍赴省城臣等覆同藩臬两司覆核供情斟
酌定拟一面具
奏一面将应行正法各犯饬令镇道于本地正法经
臣等于七月初七日将办理情形奏
闻已蒙
圣鉴兹于十月十一日据台湾道托穆齐图台湾府
知府曾曰瑛台湾府海防同知王又昭公同研
审明白录供定拟并将差犯刘淑卖送
到臣等臣等率同署按察使台湾道刘良璧
会同布政使德舒详核案情该县属海丰
火烧而庄惟吴姓
多最为强悍平日窝
匪抢窃素称不法而海丰庄居住之吴兴素行
强梁尤为村众所
乾隆十七年十二月内
火烧庄居住之吴昭吴贺吴尊吴断吴庆林弘
等于十五日夜偷窃薛明李慕内衣物并偷
赶活猪二十余只事主李明知觉追赶于月光
下认识吴尊而贼火日即托相熟之吴裁访查
吴昭等索银赎贼李明之银取赎即指名控县
知县徐德峻勒差比缉至本年二月内先获伙
贼林弘起获贼物供出伙贼徐德峻差役赖
水等协同乡保拘拏二月二十九日探知伙贼
富家俱在吴昭家内分往前后门堵拏吴昭等
同族人吴列拒捕打伤县差罗惠而逸因虑拒
捕殴差之后添差役
吴昭等适同往海丰庄
求吴兴帮护吴昭等
吴兴当日拒捕殴差
并畏惧复帮贼
海丰庄情由吴兴应允且
云若有县差来庄
即约人打逐断不破其
拏去吴昭等又嘱令
限期料约方可济事吴兴
遂令同住之吴孝
等分头纠人吴孝等亦各
允从吴兴连日往约黄喜黄允颜春何德魏安
吴来吴传吴题等并
三日内如有县差
来庄拏人山脊鸣锣为号务必各带器械打退
县差得人抢回黄喜等素为吴兴指使遂各依
允适县差赖水等被伤回县禀明县验知县徐
德峻稔知吴姓强悍遂于三月十三日乘赴军
港稽查出口船只经过火烧海丰二庄亲赴督
拏是日自县起身先令原差乡保赴两庄晒
探贼踪潜聚何处前往拏县差乡保至海丰
庄见吴贺吴尊在吴兴店内当即上前抢拏吴
尊脱逃吴贺被获吴兴即令吴孝陈推出外纠
人拒捕吴孝自执木棍奔出吴兴取锣奔上山
岗鸣锣喊叫
同往拒捕顷刻之
间黄喜黄允颜春何德魏安吴来吴传吴题等
闻声各至颜道亦被
随同行吴孝转纠之
颜妙陈权转纠之陈
亦至并有吴超吴思吴
佳吴江亦在场附和
徐德峻至庄开锣
喊叫知系县众
即令随行书役并营兵
赶往协拏吴兴见差役渐多喊令众人殴差抢
犯见黄来在旁站
有随将锣递与黄来令
其代敲招人吴兴奔赴殴打差役丁吴孝陈
权吴纺吴昭吴贺黄喜黄允颜春何德陈翰施
安吴传颜妙吴来等各持刀棍竹夹桃等械打
伤县役县书各犯执械凶殴书役俱属徒手不
能抵御遂各奔投本官众犯尾追赶打是时徐
德峻已至庄民王秀伟屋内坐定督率抢拏吴
兴率领凶徒直至徐德峻处围住吴兴吴昭吴
孝吴题各拾土块掷进门内四面喊嚷吴兴又
捏出差复到庄拏犯抢去衣服二十件令吴阳
开窃夹单同吴孝吴纺进王秀伟屋内逼令徐
德峻批准逃还
殴差之罪当被徐德
峻斥退吴兴等又称
并无窝贼求徐德
峻出庄徐德峻复
逼出吴兴等出外声
言夫单既不肯批又
营汛闻知带领官
兵来庄如何抵挡
喊声音若再不去只有
放火烧房吴兴即
吴题至王秀伟屋后将
吴阳草寮一间放火焚烧时有庄内老人颜干
等向众劝阻拒捕
属不法若再放火烧
房必致闹出大事贻害通庄再四劝令权威侯
伊等进去求官放出庄亦未可定吴兴等允
从令众将火扑灭颜干等进求徐德峻徐德峻
谕令传知吴姓速将贼犯吴贺等解县尚可稍
宽其罪随乘舆出庄至菜港验明兵役伤痕通
报并即会同营汛等获吴兴等各犯经臣等委
令台湾道托穆齐图会同台湾府知府曾曰瑛
海防同知王又昭逐一研讯各供前情不讳臣
等公同覆核吴兴一犯起意纠众拒捕围逼知
县掷打土块勒批夹单并放火烧房种种凶恶
众供确凿吴兴亦自
实为凶恶臣贼吴
兴合依刁民聚众抗官
首例拟斩立决照例
枭示吴昭率伙往
临时执械殴差
复拾土块掷打知县又起意放火烧房吴孝陈
权转相纠约拒捕又执持刀棍伤役多人吴贺
身为窃贼两次在场拒捕殴差伤役吴纺听
从拒捕殴差复拾
打知县又下手放火
烧房以上六犯均属同恶相济与首犯无异亦
应照光棍例俱拟斩立决吴题已经监毙毋庸
议吴兴初次拒捕殴伤差役复同吴昭往求
吴兴相助黄来听从吴兴代为鸣锣号召吴断
虽未殴差但两次拒捕俱在场随从附和黄喜
黄允颜春颜妙何德陈翰施安吴来吴传等虽
系被胁同行但各执器械殴伤差役以上一十
二犯均属为从均应照为从例拟绞监候颜道
一犯讯明实系吴兴逼胁同行并未持械殴差
担犯应照被胁同行例杖一百仍加枷号一个
月折责四十杖递
严行安插所有应拟
斩决之吴兴等现
各臣等遵奉
谕旨一面具折
奏明一面行令台湾
将各犯即行处斩枭示其
本处地方即行正法
一犯仍照例枭示其
余应拟绞候各犯
照例审转缮折本具
题至本案内尚有未获逃犯吴锦吴尊吴列吴思
吴淮吴江吴阳等饬
现在严饬台湾郡
内地各属文武通行缉捕务获另结再彰化县
鹿仔港同时拒捕抢犯一案先后拏获伙犯施
万等十余名业饬道府严加究讯均供系施天
赐为首拒捕臣等节次严督台湾郡文武并于阁
浙两省购线跟拏施天赐一犯务获仍令台湾
道府将已获现犯再行严切讯究勿任狡展推
饰速行定案一体照案办理另具
奏合并陈明伏乞
皇上圣鉴训示施行谨
奏
乾隆十八年十一月
日
奏
福建臺灣總兵臣馬龍圖福建臺灣道臣陳大輦謹
奏為奏明道
旨辦理事竊照臺灣府為諸羅縣海豐莊奸民吳興
等糾衆圍逼知縣打傷役搶奪蔡把一案臣
等先後將查拏辦理緣由具摺奏
聞節次奉到
廷寄欽奉
諭旨令臣等嚴飭道府作速審究確實其應行正法
之犯於定案之日一面奏聞一面即於該處正法
示衆俾伊等目睹奸頑就戮深知畏懼方足以懲
刁俗而挽頹風欽遵在案臣等先後飭據臺灣道
府立速嚴審實情備錄各犯供情從重定擬遞
員齎赴省城臣等覆同藩臬兩司覆核供情斟
酌定擬一面具
奏一面將應行正法各犯飭令鎮道於本地正法經
臣等於七月初七日將辦理情形奏
聞已蒙
聖鑒茲於十月十一日據臺灣道托穆齊圖臺灣府
知府曾曰瑛臺灣府海防同知王又昭公同研
審明白錄供定擬並將差犯劉淑賣送
到臣等臣等率同署按察使臺灣道劉良璧
會同布政使德舒詳核案情該縣屬海豐
火燒而莊惟吳姓
多最為強悍平日窩
匪搶竊素稱不法而海豐莊居住之吳興素行
強梁尤為村衆所
乾隆十七年十二月內
火燒莊居住之吳昭吳賀吳尊吳斷吳慶林弘
等於十五日夜偷竊薛明李慕內衣物并偷
趕活豬二十餘隻事主李明知覺追趕於月光
下認識吳尊而賊火日即託相熟之吳裁訪查
吳昭等索銀贖賊李明之銀取贖即指名控縣
知縣徐德峻勒差比緝至本年二月內先獲夥
賊林弘起獲賊物供出夥賊徐德峻差役賴
水等協同鄉保拘拏二月二十九日探知夥賊
富家俱在吳昭家內分往前後門堵拏吳昭等
同族人吳列拒捕打傷縣差羅惠而逸因慮拒
捕毆差之後添差役
吳昭等適同往海豐莊
求吳興幫護吳昭等
吳興當日拒捕毆差
并畏懼復幫賊
海豐莊情由吳興應允且
云若有縣差來莊
即約人打逐斷不破其
拏去吳昭等又嘱令
限期料約方可濟事吳興
遂令同住之吳孝
等分頭糾人吳孝等亦各
允從吳興連日往約黃喜黃允顏春何德魏安
吳來吳傳吳題等并
三日內如有縣差
來莊拏人山脊鳴鑼為號務必各帶器械打退
縣差得人搶回黃喜等素為吳興指使遂各依
允適縣差賴水等被傷回縣稟明縣驗知縣徐
德峻稔知吳姓強悍遂於三月十三日乘赴軍
港稽查出口船隻經過火燒海豐二莊親赴督
拏是日自縣起身先令原差鄉保赴兩莊晒
探賊蹤潛聚何處前往拏縣差鄉保至海豐
莊見吳賀吳尊在吳興店內當即上前搶拏吳
尊脫逃吳賀被獲吳興即令吳孝陳推出外糾
人拒捕吳孝自執木棍奔出吳興取鑼奔上山
崗鳴鑼喊叫
同往拒捕頃刻之
間黃喜黃允顏春何德魏安吳來吳傳吳題等
聞聲各至顏道亦被
隨同行吳孝轉糾之
顏妙陳權轉糾之陳
亦至并有吳超吳思吳
佳吳江亦在場附和
徐德峻至莊開鑼
喊叫知係縣衆
即令隨行書役并營兵
趕往協拏吳興見差役漸多喊令衆人毆差搶
犯見黃來在旁站
有隨將鑼遞與黃來令
其代敲招人吳興奔赴毆打差役丁吳孝陳
權吳紡吳昭吳賀黃喜黃允顏春何德陳翰施
安吳傳顏妙吳來等各持刀棍竹夾桃等械打
傷縣役縣書各犯執械兇毆書役俱屬徒手不
能抵禦遂各奔投本官衆犯尾追趕打是時徐
德峻已至莊民王秀偉屋內坐定督率搶拏吳
興率領兇徒直至徐德峻處圍住吳興吳昭吳
孝吳題各拾土塊擲進門內四面喊嚷吳興又
捏出差復到莊拏犯搶去衣服二十件令吳陽
開竊夾單同吳孝吳紡進王秀偉屋內逼令徐
德峻批准逃還
毆差之罪當被徐德
峻斥退吳興等又稱
並無窩賊求徐德
峻出莊徐德峻復
逼出吳興等出外聲
言夫單既不肯批又
營汛聞知帶領官
兵來莊如何抵擋
喊聲音若再不去只有
放火燒房吳興即
吳題至王秀偉屋後將
吳陽草寮一間放火焚燒時有莊內老人顏乾
等向衆勸阻拒捕
屬不法若再放火燒
房必致鬧出大事貽害通莊再四勸令權威侯
伊等進去求官放出莊亦未可定吳興等允
從令衆將火撲滅顏乾等進求徐德峻徐德峻
諭令傳知吳姓速將賊犯吳賀等解縣尚可稍
寬其罪隨乘輿出莊至菜港驗明兵役傷痕通
報并即會同營汛等獲吳興等各犯經臣等委
令臺灣道托穆齊圖會同臺灣府知府曾曰瑛
海防同知王又昭逐一研訊各供前情不諱臣
等公同覆核吳興一犯起意糾衆拒捕圍逼知
縣擲打土塊勒批夾單并放火燒房種種兇惡
衆供確鑿吳興亦自
實為兇惡臣賊吳
興合依刁民聚衆抗官
首例擬斬立決照例
梟示吳昭率夥往
臨時執械毆差
復拾土塊擲打知縣又起意放火燒房吳孝陳
權轉相糾約拒捕又執持刀棍傷役多人吳賀
身為竊賊兩次在場拒捕毆差傷役吳紡聽
從拒捕毆差復拾
打知縣又下手放火
燒房以上六犯均屬同惡相濟與首犯無異亦
應照光棍例俱擬斬立決吳題已經監斃毋庸
議吳興初次拒捕毆傷差役復同吳昭往求
吳興相助黃來聽從吳興代為鳴鑼號召吳斷
雖未毆差但兩次拒捕俱在場隨從附和黃喜
黃允顏春顏妙何德陳翰施安吳來吳傳等雖
係被脅同行但各執器械毆傷差役以上一十
二犯均屬為從均應照為從例擬絞監候顏道
一犯訊明實係吳興逼脅同行並未持械毆差
擔犯應照被脅同行例杖一百仍加枷號一個
月折責四十杖遞
嚴行安插所有應擬
斬決之吳興等現
各臣等遵奉
諭旨一面具摺
奏明一面行令臺灣
將各犯即行處斬梟示其
本處地方即行正法
一犯仍照例梟示其
餘應擬絞候各犯
照例審轉繕摺本具
題至本案內尚有未獲逃犯吳錦吳尊吳列吳思
吳淮吳江吳陽等飭
現在嚴飭臺灣郡
內地各屬文武通行緝捕務獲另結再彰化縣
鹿仔港同時拒捕搶犯一案先後拏獲夥犯施
萬等十餘名業飭道府嚴加究訊均供係施天
賜為首拒捕臣等節次嚴督臺灣郡文武并於閣
浙兩省購線跟拏施天賜一犯務獲仍令臺灣
道府將已獲現犯再行嚴切訊究勿任狡展推
飾速行定案一體照案辦理另具
奏合併陳明伏乞
皇上聖鑒訓示施行謹
奏
乾隆十八年十一月
日
档案信息
- 档案来源
- 宫中档奏折/宫中档奏折-乾隆朝
- 档案编号
- 故宫03068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