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折详情
奏陈卖补仓贮之法折
基本信息
- 具奏官员
- 喀尔吉善陈弘谋
- 官职
- 闽浙总督福建巡抚
- 具奏日期
- 乾隆18年10月22日
- 事务分类(DeepSeek)
- 财政
- 题目提及府
- —
- 奏折类型
- 台北故宫奏折的原始奏折
皇帝判定
- 根据档案来源判定的皇帝
- 乾隆
- 根据具奏日期判定的皇帝
- 乾隆
朱批信息
- 朱批
- 军机大臣会同该部议奏
- 朱批日期
- —
- 朱批标签
奏折正文
奏
福建巡抚喀尔吉善谨
奏为钦奉
上谕事乾隆十八年十月初十日承准
上谕喀尔吉善等奏分买仓谷一折所办非是
该省从前择谷多之家预先给价冬成交谷还仓
办理原属错误盖给价则小民一时无从
之家富民领价随意花销必致拖欠积欠
累累追呼滋扰此与青苗弊政何异今仓储既多
缺额即勒限完纳著落分赔亦终成纸上空谈而
已于仓储有何裨益该省本非产米之区该督等
自应于台湾及迟罗采买两处之米尚不足亦
应照例于丰收州县买补足额至台谷原定价值
设于该处现在情形实有不敷自不妨据实声明
量为增价今乃奏请依内地时价酌量买补是全
无限制徒资胥吏侵蚀殊非调剂仓储之道不但
部臣按例驳驳即特行陈奏朕亦不能从也将此
谕令喀尔吉善等知之钦此遵
旨寄信前来臣等捧读
圣训惶悚伏查闽省环
山带海滨斥卤不产五谷山无水源亦难种
植所产米谷不敷民食内地九府二州而论
福州兴化二府全仗上游之延建邵三府米石
舟运接济汀州福宁龙岩永春二州近山
各县离水既远山路崎岖所产米谷仅䌷相仿
一买官谷两地俱贵台湾亦复难泉州漳州
二府更属人稠地少所需食米仰给台湾商贩
流通近年则更藉外番暹罗等国商船往来带
运食米来源赖食民食方无匮乏内地素非产
米之区邻省难于运济已在
圣明洞鉴之中所以向来买补仓储祇就本处田多
有谷之家给价采买在富户家有余谷领官
谷视为成例相安已久其谷价均于晚稻登场
之后酌定发给随交仓原非先年发价次年
方令交谷也偶有地方官发买时不加详查买
疲之户亦复发价采买且官价与市价贵贱悬
殊各户希图营运来牟完纳迟久尚有逋欠诚
如
圣谕顾领者未必即系富户有余谷领官银转卖所
免而发价不数久后谷价又似青苗弊政者
也臣等年来逐一查核剔催追齐疲之户止
追旧欠不复再买新谷滋胃领等弊今自奏
后又已追完谷六千余石尾欠无多易于清完
不致悬缺现在所领价者皆系实在有谷之家
其实价统于秋成之后照该处时价公平发给
定限岁内交仓不许负欠倘附近州县年丰价
平而本境又无应买之官谷亦即酌量采买不
拘多寡总不便因官买而昂市价其所发价值
无论本境邻属遵照
圣训严防侵渔务令一面定价发买一面将官价出
示晓谕俾人人知买谷价値仍责成知府就近
查察如有侵扣买户必不甘受胥役不得从中
舞弊矣至于暹罗地方近虽有商船带回米
石于漳泉一带民食不无裨益但欲采买补仓
势须委员领帑前往买运不但远涉外洋风信
难定该国年岁丰歉亦未可必年有余米足供
内地采买若向商船采买则商船运来不肯运
谷过洋之米止可随到随粜不能日久贮仓伏
查乾隆十六年八月内钦奉
上谕朕阅潘思矩折内称乾隆十六年六月内收入厦口暹
罗商船一只买回米四千石等语闽浙各处现在
需米孔殷若官为办理转于民食更有裨益但
虑官办或致外人多疑或闻内地官为购觅即乘
势居奇多方措勒必致价值日益昂贵并使商船
来往亦不能随便携带者传谕喀尔吉善潘思矩
令其会同酌量就闽省情形若无此虑可于暹罗
等国产米之处官为购运或先行试买看其嗣后
可以源源接运不致启商人措勒之弊抑或应仍
听商人陆续运带之处一一详悉妥协速行奏闻
钦此经臣喀尔吉善会同前抚臣潘思矩熟察
外番情形该国地土广不过百余里户口无几
每午余米有无多寡并无一定官赴采买番情
趋利如骛难免居奇且止宜听商自行买运
尚可资其缓急官为购运未便举行结折
奏覆奉
旨允在案今覆细加筹酌暹罗之米与其官买补
仓不如仍听商贩带运听其多寡守足有济民
食也台湾一府原属海外之乡又系本省呼吸
相通有无相济理所宜然从前亦曾委员发价
前往采买补仓今亦未便拘执但查台湾僻处
海外近年以来该地户口日繁所产米谷商船贩
运漳泉赖资接济每年不下数十万石现在台
郡尚有应运内地兵丁眷口米谷历年压欠
至一十七万余石之多而台郡本地仓储十二
年前抚臣陈大受奏准备贮谷四十万石此谷
如果贮足不但可备台郡缓急如遇漳泉需米
亦可拨运最为有益乃历年搬运虚现在止
实贮谷一十五万一千余石以上二项本年秋
成之后皆须运还买补现在凤山台湾二县已
有偏灾臣等竭力催追尚恐不能齐足若再买
运内地补仓转恐台湾郡官仓民食均属有碍
臣等就目下情形熟加筹划台湾今年止可就
近买补以实台湾之仓储并听商船仍前带运
食米接济漳泉之民食其自相流通不必由
官买运俟将来台湾补仓之谷将次补足又値
岁丰而内地歉收则台谷可买补必须赴台买
补容臣等酌量两地情形奏明办理惟是台湾
买谷部定官价每石四钱五分在十余年以前
原不为少近来日渐昂贵久无止卖银四钱五
分之事自上年迄今据报市价每石需银八九
钱上下若照从前每石四钱五分有谷之家不
肯贱粜若强派偏累则交纳不前台湾应买之
谷终难补足臣等前奏请照内地核明时价酌
量买补原系仿照内地采买之法核定时价也
因未分晰声明竟似以内地时价采买台湾仓
谷实属臣等错误荷蒙
圣训训示精详台谷原定价値设有不敷
准令据实声明量为增价今就台郡现在情形除车
运船脚照例动支外每谷一石照依内地时价
酌定银六钱五分较之原定官价每石增银二钱
在官为数无多而小民得沾实惠似属有益
圣恩每谷一石量增买价银一钱五分共计用银一万
两有余在于司库地丁银内动支给发
乾隆十八年十月二十日
皇上训示遵行谨
奏
乾隆拾捌年拾月
日
奏
福建巡撫喀爾吉善謹
奏為欽奉
上諭事乾隆十八年十月初十日承准
上諭喀爾吉善等奏分買倉穀一摺所辦非是
該省從前擇穀多之家預先給價冬成交穀還倉
辦理原屬錯誤蓋給價則小民一時無從
之家富民領價隨意花銷必致拖欠積欠
纍纍追呼滋擾此與青苗弊政何異今倉儲既多
缺額即勒限完納著落分賠亦終成紙上空談而
已於倉儲有何裨益該省本非產米之區該督等
自應於臺灣及遲羅採買兩處之米尚不足亦
應照例於豐收州縣買補足額至臺穀原定價值
設於該處現在情形實有不敷自不妨據實聲明
量為增價今乃奏請依內地時價酌量買補是全
無限制徒資胥吏侵蝕殊非調劑倉儲之道不但
部臣按例駁駁即特行陳奏朕亦不能從也將此
諭令喀爾吉善等知之欽此遵
旨寄信前來臣等捧讀
聖訓惶悚伏查閩省環
山帶海濱斥鹵不產五穀山無水源亦難種
植所產米穀不敷民食內地九府二州而論
福州興化二府全仗上游之延建邵三府米石
舟運接濟汀州福寧龍巖永春二州近山
各縣離水既遠山路崎嶇所產米穀僅紬相仿
一買官穀兩地俱貴臺灣亦復難泉州漳州
二府更屬人稠地少所需食米仰給臺灣商販
流通近年則更藉外番暹羅等國商船往來帶
運食米來源賴食民食方無匱乏內地素非產
米之區鄰省難於運濟已在
聖明洞鑒之中所以向來買補倉儲祇就本處田多
有穀之家給價採買在富戶家有餘穀領官
穀視為成例相安已久其穀價均於晚稻登場
之後酌定發給隨交倉原非先年發價次年
方令交穀也偶有地方官發買時不加詳查買
疲之戶亦復發價採買且官價與市價貴賤懸
殊各戶希圖營運來牟完納遲久尚有逋欠誠
如
聖諭顧領者未必即係富戶有餘穀領官銀轉賣所
免而發價不數久後穀價又似青苗弊政者
也臣等年來逐一查核剔催追齊疲之戶止
追舊欠不復再買新穀滋胃領等弊今自奏
後又已追完穀六千餘石尾欠無多易於清完
不致懸缺現在所領價者皆係實在有穀之家
其實價統於秋成之後照該處時價公平發給
定限歲內交倉不許負欠倘附近州縣年豐價
平而本境又無應買之官穀亦即酌量採買不
拘多寡總不便因官買而昂市價其所發價值
無論本境鄰屬遵照
聖訓嚴防侵漁務令一面定價發買一面將官價出
示曉諭俾人人知買穀價値仍責成知府就近
查察如有侵扣買戶必不甘受胥役不得從中
舞弊矣至於暹羅地方近雖有商船帶回米
石於漳泉一帶民食不無裨益但欲採買補倉
勢須委員領帑前往買運不但遠涉外洋風信
難定該國年歲豐歉亦未可必年有餘米足供
內地採買若向商船採買則商船運來不肯運
穀過洋之米止可隨到隨糶不能日久貯倉伏
查乾隆十六年八月內欽奉
上諭朕閱潘思榘摺內稱乾隆十六年六月內收入廈口暹
羅商船一隻買回米四千石等語閩浙各處現在
需米孔殷若官為辦理轉於民食更有裨益但
慮官辦或致外人多疑或聞內地官為購覓即乘
勢居奇多方措勒必致價值日益昂貴并使商船
來往亦不能隨便攜帶者傳諭喀爾吉善潘思榘
令其會同酌量就閩省情形若無此慮可於暹羅
等國產米之處官為購運或先行試買看其嗣後
可以源源接運不致啟商人措勒之弊抑或應仍
聽商人陸續運帶之處一一詳悉妥協速行奏聞
欽此經臣喀爾吉善會同前撫臣潘思榘熟察
外番情形該國地土廣不過百餘里戶口無幾
每午餘米有無多寡並無一定官赴採買番情
趨利如騖難免居奇且止宜聽商自行買運
尚可資其緩急官為購運未便舉行結摺
奏覆奉
旨允在案今覆細加籌酌暹羅之米與其官買補
倉不如仍聽商販帶運聽其多寡守足有濟民
食也臺灣一府原屬海外之鄉又係本省呼吸
相通有無相濟理所宜然從前亦曾委員發價
前往採買補倉今亦未便拘執但查臺灣僻處
海外近年以來該地戶口日繁所產米穀商船販
運漳泉賴資接濟每年不下數十萬石現在臺
郡尚有應運內地兵丁眷口米穀歷年壓欠
至一十七萬餘石之多而臺郡本地倉儲十二
年前撫臣陳大受奏准備貯穀四十萬石此穀
如果貯足不但可備臺郡緩急如遇漳泉需米
亦可撥運最為有益乃歷年搬運虛現在止
實貯穀一十五萬一千餘石以上二項本年秋
成之後皆須運還買補現在鳳山臺灣二縣已
有偏災臣等竭力催追尚恐不能齊足若再買
運內地補倉轉恐臺灣郡官倉民食均屬有碍
臣等就目下情形熟加籌畫臺灣今年止可就
近買補以實臺灣之倉儲并聽商船仍前帶運
食米接濟漳泉之民食其自相流通不必由
官買運俟將來臺灣補倉之穀將次補足又値
歲豐而內地歉收則臺穀可買補必須赴臺買
補容臣等酌量兩地情形奏明辦理惟是臺灣
買穀部定官價每石四錢五分在十餘年以前
原不為少近來日漸昂貴久無止賣銀四錢五
分之事自上年迄今據報市價每石需銀八九
錢上下若照從前每石四錢五分有穀之家不
肯賤糶若強派偏累則交納不前臺灣應買之
穀終難補足臣等前奏請照內地核明時價酌
量買補原係仿照內地採買之法核定時價也
因未分晰聲明竟似以内地時價採買臺灣倉
穀實屬臣等錯誤荷蒙
聖訓訓示精詳臺穀原定價値設有不敷
准令據實聲明量為增價今就臺郡現在情形除車
運船脚照例動支外每穀一石照依內地時價
酌定銀六錢五分較之原定官價每石增銀二錢
在官為數無多而小民得沾實惠似屬有益
聖恩每穀一石量增買價銀一錢五分共計用銀一萬
兩有餘在於司庫地丁銀内動支給發
乾隆十八年十月二十日
皇上訓示遵行謹
奏
乾隆拾捌年拾月
日
档案信息
- 档案来源
- 宫中档奏折/宫中档奏折-乾隆朝
- 档案编号
- 故宫03054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