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折详情
奏覆赈恤未完纤夫等银缘由折
基本信息
- 具奏官员
- 鄂容安
- 官职
- 署两江总督江西巡抚
- 具奏日期
- 乾隆18年08月18日
- 事务分类(DeepSeek)
- 赈灾免税缓征
- 题目提及府
- —
- 奏折类型
- 台北故宫奏折的原始奏折
皇帝判定
- 根据档案来源判定的皇帝
- 乾隆
- 根据具奏日期判定的皇帝
- 乾隆
朱批信息
- 朱批
- 军机大臣会同该部议奏
- 朱批日期
- —
- 朱批标签
奏折正文
奏
署两江总督印务西巡抚臣鄂容安谨
奏为遵
旨查奏事窃臣于六月初一日接到大学士公臣傅
恒等寄到奏折一件内开乾隆七年准徐扬等
处被灾案内江安两省抚恤用过银米俱经题
覆准销其运米船上神福酒钱犒夫等银五千
余两业经驳令著追赔补此外尚有未完脚费
采买米谷石核减通共银八万五千余两未
完漂失米二千六百余石节次行追完缴不及
十分之三现今有无完数未据报到此案原委
经手各官或现在该省或已经升调并有缘事
降革离任物故者屡次催追悬宕不结自应速
为追缴以清帑项倘有实在不能归完情节亦
当据实奏
闻请
旨不应悬宕多年久归无著现经查出未完各款请
将原册一件交臣查明从前有无浮冒抑系实
在按时价采买实用无浮销现应如何酌量办
理完结之处毋庸循照成例竟行据实具奏请
旨等因奉
旨依议钦此臣伏查苏安二省乾隆七年被灾荷蒙
圣恩多方赈恤动用银米数至一千余万应销之项
又久经准销其核减著追银米为数无多原不在定例之外岂容悬
宕不结臣接到
廷寄恐一经宣露纷纭查办皆得有辞是以止作
清理案牍札询苏安两省藩司令其详细查禀
嗣据禀复因数目不符情节亦未明晰又经驳
查兹据覆称通案奉查银米或系例应准销或
系例得豁免其余亦皆实用均无浮冒并称此
外苏省尚有乾隆七年煮赈案内核减未完银
一千五百余两买补六年因灾减粜未完谷
二万八千二百余石滥支银一千五百余两安
省尚有七年煮赈案内核减未完米一千五百
余石七年拨领豫省兑米短少脚面著追未完
米一千一千余石俱难追赔等语除煮赈减粜
脚面等款虽系积案应行清理但非现在奉
查且所办源委尚无澈底查明未便遽行附入
此案奏请已令确查另办外臣将郭一裕高晋
所禀现查各款按照原发部册细加核看如接
运水脚等银九千二百余两一款内有七千三
百余两系豫省代买南米苏省委员前往领运
之水脚原系例应动用部覆候正价完结之日
报部并非核减今豫省正价已经报部销算则
苏省运脚应照例核销其余接运领运水脚三
案共银一千八百余两查采买一项虽未便于
正价之外另销脚费但委员总运祇能至适中
水次各州县赈厂甚多势难分身督运直抵厂
所且定价尚在不敷委员无可另办故州县不
得不行接运所需脚费实非浮冒至领运豫省
代买之粮总运官开销水脚祇至适中水次而
止州县接运至厂脚费事同一例并无重复亦
应请销又如应追漂失米二千六百余石变折
价银三百余两一欵查洪泽湖内漂失者有保
题豁免之例其在湖口迤湖处所漂失及被冰
压沉者俱准部行驳追苏省原任萧县知县
王都被冰压沉米价银一百余两现在根追外
安省案内有太湖县知县翁芑等三案漂失共
米八百余石原册载在洪泽湖漂失例得请豁
其余一千七百余石变折银一百余两原册
间在高家堰及清河湖口等处漂失未便县请
豁免致滋冒滥已饬确查原失处所按照
定例速行分别办理又如应追核减神福酒钱
犒夫银五千二百余两除续已追完银一千九
百余两已
题豁银五十两零外尚未完银三千一百余两据
称米船经过闸坝逆流而上必用纤夫及过江
过湖神福酒钱皆所必需湖南运闸谷石案内
曾准销算但臣查神福酒钱原非定例应销之
项即有需用为数无多承办人员可以自为酌
给未便请销致启任意混开之渐至于重船经
过闸坝逆流而上势须加夫挽拽所给雇价如
不准销则籍口迟滞有误急需事后著追不无
赔累既有准销成案应请准其销算现在行查
实用数目另行咨部查核又如采买核减未完
银三万八千九百余两除已完银七千一百余
两并
题豁银三百余两外尚应追银三万一千四百余
两据布政使郭一裕高晋俱称七年灾重饥口
繁多仓谷不敷青黄不接采买甚急而邻省本地粮
价俱昂加以水陆运费平常采买定价原属不
足蒙
恩每米一石准销银一两二三钱不等及杂粮分别
定价之外合之时价实仍不敷追奏核减除现
任之员已照数完缴其事故离任及首领微
员力难赔补是以至今未能完结等语臣前次
巡查南省曾将此案留心体访郭一裕高晋所
言洵属实情查歉年米价固属昂贵即邻省丰
收之地一时采买过多价亦增长然报销价值
本有或例赈恤事所常有经费自应通筹前既
奉有
恩旨加价准销原未可再请增益倘蒙
特恩念其费无浮冒逾格准豁其余速为分别核办
此案不难完结所有臣查明情节理合恭折覆
奏并将各欵现在完欠数目另缮清单敬呈
御览伏祈
皇上训示遵行臣谨
奏
乾隆十八年八月十八日
奏
署兩江總督印務西巡撫臣鄂容安謹
奏為遵
旨查奏事竊臣於六月初一日接到大學士公臣傅
恒等寄到奏摺一件内開乾隆七年准徐揚等
處被災案内江安兩省撫卹用過銀米俱經題
覆准銷其運米船上神福酒錢犒夫等銀五千
餘兩業經駁令著追賠補此外尚有未完脚費
採買米穀石核減通共銀八萬五千餘兩未
完漂失米二千六百餘石節次行追完繳不及
十分之三現今有無完數未據報到此案原委
經手各官或現在該省或已經陞調並有緣事
降革離任物故者屢次催追懸宕不結自應速
為追繳以清帑項倘有實在不能歸完情節亦
當據實奏
聞請
旨不應懸宕多年久歸無著現經查出未完各款請
將原冊一件交臣查明從前有無浮冒抑係實
在按時價採買實用無浮銷現應如何酌量辦
理完結之處毋庸循照成例竟行據實具奏請
旨等因奉
旨依議欽此臣伏查蘇安二省乾隆七年被災荷蒙
聖恩多方賑卹動用銀米數至一千餘萬應銷之項
又久經准銷其核減著追銀米為數無多原不在定例之外豈容懸
宕不結臣接到
廷寄恐一經宣露紛紜查辦皆得有辭是以止作
清理案牘札詢蘇安兩省藩司令其詳細查稟
嗣據稟覆因數目不符情節亦未明晰又經駁
查茲據覆稱通案奉查銀米或係例應准銷或
係例得豁免其餘亦皆實用均無浮冒並稱此
外蘇省尚有乾隆七年煮賑案内核減未完銀
一千五百餘兩買補六年因災減糶未完穀
二萬八千二百餘石濫支銀一千五百餘兩安
省尚有七年煮賑案内核減未完米一千五百
餘石七年撥領豫省兌米短少腳面著追未完
米一千一千餘石俱難追賠等語除煮賑減糶
腳面等款雖係積案應行清理但非現在奉
查且所辦源委尚無澈底查明未便遽行附入
此案奏請已令確查另辦外臣將郭一裕高晉
所稟現查各款按照原發部冊細加核看如接
運水腳等銀九千二百餘兩一款內有七千三
百餘兩係豫省代買南米蘇省委員前往領運
之水腳原係例應動用部覆候正價完結之日
報部並非核減今豫省正價已經報部銷算則
蘇省運腳應照例核銷其餘接運領運水腳三
案共銀一千八百餘兩查採買一項雖未便於
正價之外另銷腳費但委員總運祇能至適中
水次各州縣賑廠甚多勢難分身督運直抵廠
所且定價尚在不敷委員無可另辦故州縣不
得不行接運所需腳費實非浮冒至領運豫省
代買之糧總運官開銷水腳祇至適中水次而
止州縣接運至廠腳費事同一例並無重複亦
應請銷又如應追漂失米二千六百餘石變折
價銀三百餘兩一欵查洪澤湖內漂失者有保
題豁免之例其在湖口迤湖處所漂失及被冰
壓沉者俱准部行駁追蘇省原任蕭縣知縣
王都被冰壓沉米價銀一百餘兩現在根追外
安省案內有太湖縣知縣翁芑等三案漂失共
米八百餘石原冊載在洪澤湖漂失例得請豁
其餘一千七百餘石變折銀一百餘兩原冊
間在高家堰及清河湖口等處漂失未便縣請
豁免致滋冒濫已飭確查原失處所按照
定例速行分別辦理又如應追核減神福酒錢
犒夫銀五千二百餘兩除續已追完銀一千九
百餘兩已
題豁銀五十兩零外尚未完銀三千一百餘兩據
稱米船經過閘壩逆流而上必用縴夫及過江
過湖神福酒錢皆所必需湖南運閘穀石案内
曾准銷算但臣查神福酒錢原非定例應銷之
項即有需用為數無多承辦人員可以自為酌
給未便請銷致啟任意混開之漸至於重船經
過閘壩逆流而上勢須加夫挽拽所給雇價如
不准銷則籍口遲滯有誤急需事後著追不無
賠累既有准銷成案應請准其銷算現在行查
實用數目另行咨部查核又如採買核減未完
銀三萬八千九百餘兩除已完銀七千一百餘
兩并
題豁銀三百餘兩外尚應追銀三萬一千四百餘
兩據布政使郭一裕高晉俱稱七年災重飢口
繁多倉穀不敷青黃不接採買甚急而鄰省本地糧
價俱昂加以水陸運費平常採買定價原屬不
足蒙
恩每米一石准銷銀一兩二三錢不等及雜糧分別
定價之外合之時價實仍不敷追奏核減除現
任之員已照數完繳其事故離任及首領微
員力難賠補是以至今未能完結等語臣前次
巡查南省曾將此案留心體訪郭一裕高晉所
言洵屬實情查歉年米價固屬昂貴即鄰省豐
收之地一時採買過多價亦增長然報銷價值
本有或例賑卹事所常有經費自應通籌前既
奉有
恩旨加價准銷原未可再請增益倘蒙
特恩念其費無浮冒逾格准豁其餘速為分別核辦
此案不難完結所有臣查明情節理合恭摺覆
奏并將各欵現在完欠數目另繕清單敬呈
御覽伏祈
皇上訓示遵行臣謹
奏
乾隆十八年八月十八日
档案信息
- 档案来源
- 宫中档奏折/宫中档奏折-乾隆朝
- 档案编号
- 故宫03024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