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折详情
奏为酌销续增秤盐之法折
基本信息
- 具奏官员
- 班第
- 官职
- —
- 具奏日期
- 乾隆18年07月07日
- 事务分类(DeepSeek)
- 税收
- 题目提及府
- —
- 奏折类型
- 台北故宫奏折的原始奏折
皇帝判定
- 根据档案来源判定的皇帝
- 乾隆
- 根据具奏日期判定的皇帝
- 乾隆
朱批信息
- 朱批
- 军机大臣会同该部议奏
- 朱批日期
- —
- 朱批标签
奏折正文
奏
马酌销续增秤盐之法仰祈
睿鉴事窃查广西盐引归官承办案内有续增秤头
盐斤一项系因该省公项不敷以此秤盐余价
岁该二万三千八百余两凑支公用经前督臣
策楞核定公用欵项
奏明公用之外岁可余银二千两仍存为地方不
得巳之公用每年例拨解支数目具折
上闻臣到任后正值乾隆十七年分
奏报之期因查十七年尚欠解银一万八千八百
余两十二年至十六年亦欠解自六千三百余
两至一万五千八百余两不等不但岁获余银
五千两几为纸上空谈即应支公用亦逐年那
项垫发现有那款六千四百余两未经归还似
此积欠不清急应设法料理随督令西盐道张
曾通盘筹划作何酌派分销期于二三年内旧
欠解清以后年清年欵以裕公用当于
奏报十七年解支数目折内陈明
圣鉴在案今臣细加察核续增秤盐年额一万二千
余包乃通核自十二年至今年共积存四万四千
余包未经领销是所存积及四年之数即酌派
于易销各州县通融销售亦非数年可以清理
之事且查广西盐引额设各州县均与广东盐场相
距遥远运道险阻常虞损失每年正引之外尚
有正额余盐又有额外余盐并有本等应销之
秤盐复添此续增之秤盐内额外余盐一项从
前欲其设法疏销许其八折交价州县多贪领
运其于续增之秤盐原系商埠之秤头而责令
官埠带销多不踊跃赴领若因其地方易销又
将别属之续增秤盐派令分销必更推诿延挨
纵使严限督办亦难料理妥协臣与西盐道张
曾再四筹划惟有仿照额外余盐酌减交价之
法始可逐渐清理查续增秤盐原应设法疏销
与额外余盐事同一例额外余盐既许八折续
增秤盐亦应予量减一成请将历年积存盐包
催令各属领运卖出价银除盐本水脚各项外
余价准其九折起解此后各年亦照九折办
理虽每年计少收银二千余两但原系额外备
存之项查策楞原奏岁可余银五千两止系约
计之数今确核解支各数即九折交解尚可余
银三千六百七十两仍存为地方不得已之公用
如此庶州县交价稍轻乐于领运不数年间旧
欠可清即那欵归楚此后得以年清年欵不失筹
办公项之本意矣臣为清理积欠起见谨恭折
陈
奏伏乞
皇上睿鉴训示谨
奏
乾隆十八年七月初七日
(注:第3页左侧红色朱批文字为皇帝朱批,按要求不转写)
奏
馬酌銷續增秤鹽之法仰祈
睿鑒事竊查廣西鹽引歸官承辦案內有續增秤頭
鹽斤一項係因該省公項不敷以此秤鹽餘價
歲該二萬三千八百餘兩湊支公用經前督臣
策楞核定公用欵項
奏明公用之外歲可餘銀二千兩仍存為地方不
得巳之公用每年例撥解支數目具摺
上聞臣到任後正值乾隆十七年分
奏報之期因查十七年尚欠解銀一萬八千八百
餘兩十二年至十六年亦欠解自六千三百餘
兩至一萬五千八百餘兩不等不但歲獲餘銀
五千兩幾為紙上空談即應支公用亦逐年那
項墊發現有那款六千四百餘兩未經歸還似
此積欠不清急應設法料理隨督令西鹽道張
曾通盤籌畫作何酌派分銷期于二三年内舊
欠解清以後年清年欵以裕公用當于
奏報十七年解支數目摺内陳明
聖鑒在案今臣細加察核續增秤鹽年額一萬二千
餘包乃通核自十二年至今年共積存四萬四千
餘包未經領銷是所存積及四年之數即酌派
于易銷各州縣通融銷售亦非數年可以清理
之事且查廣西鹽引額設各州縣均與廣東鹽場相
距遙遠運道險阻常虞損失每年正引之外尚
有正額餘鹽又有額外餘鹽并有本等應銷之
秤鹽復添此續增之秤鹽内額外餘鹽一項從
前欲其設法疏銷許其八折交價州縣多貪領
運其于續增之秤鹽原係商埠之秤頭而責令
官埠帶銷多不踴躍赴領若因其地方易銷又
將别屬之續增秤鹽派令分銷必更推諉延挨
縱使嚴限督辦亦難料理妥協臣與西鹽道張
曾再四籌畫惟有仿照額外餘鹽酌減交價之
法始可逐漸清理查續增秤鹽原應設法疏銷
與額外餘鹽事同一例額外餘鹽既許八折續
增秤鹽亦應予量減一成請將歷年積存鹽包
催令各屬領運賣出價銀除鹽本水脚各項外
餘價准其九折起解此後各年亦照九折辦
理雖每年計少收銀二千餘兩但原係額外備
存之項查策楞原奏歲可餘銀五千兩止係約
計之數今確核解支各數即九折交解尚可餘
銀三千六百七十兩仍存為地方不得已之公用
如此庶州縣交價稍輕樂于領運不數年間舊
欠可清即那欵歸楚此後得以年清年欵不失籌
辦公項之本意矣臣為清理積欠起見謹恭摺
陳
奏伏乞
皇上睿鑒訓示謹
奏
乾隆十八年七月初七日
(注:第3页左侧红色朱批文字为皇帝朱批,按要求不转写)
档案信息
- 档案来源
- 宫中档奏折/宫中档奏折-乾隆朝
- 档案编号
- 故宫0298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