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折详情
奏报审理黄安县照壁上潜挂字札一案情形折
基本信息
- 具奏官员
- 蒋炳
- 官职
- 河南巡抚
- 具奏日期
- 乾隆18年06月16日
- 事务分类(DeepSeek)
- 人事案件
- 题目提及府
- 100湖北黄州府
- 奏折类型
- 台北故宫奏折的原始奏折
皇帝判定
- 根据档案来源判定的皇帝
- 乾隆
- 根据具奏日期判定的皇帝
- 乾隆
朱批信息
- 朱批
- 览奏俱悉
- 朱批日期
- —
- 朱批标签
奏折正文
奏
河南巡抚降三级留任臣蒋炳谨
奏为密明具
奏事窃照湖北黄安县照壁上潜挂马朝柱寄罗
山县汪沁字札一案经臣将查办情节缮折奏
闻钦奉
朱批另有谕旨钦此又承准
廷寄内开乾隆十八年五月十七日奉
上谕湖北黄安县照壁上潜挂马朝柱寄罗山县汪
沁字札一案前据恒文奏称该县汪沁已经究出
粮书王汝梅与生员闵润民等商谋捏造今蒋炳
所奏委员前后具禀情节又迥不相符现既提犯
到省亲加确讯是否果系王汝梅与闵润民等通
同捏造抑另有正犯尚须访缉自应虚心体察详
细研究但阅札中语气必系与该县素有嫌怨之
人且知衙门事体者所为在汪沁因事涉己身亟
欲违札之犯早有归著于王汝梅等不无刑求周
内之处而此等奸徒挟嫌诬陷非确有指实证据
则其条认条翻以为狡卸之计亦未可定著传谕
蒋炳令其一面密为访查一面详悉推鞫务得捏
造正犯重治其罪至马朝柱犯久未弋获致令
奸徒鬼蜮之技往往借此设谋诬陷前已屡经传
谕各督抚等上紧缉拏豫楚壤地相接该抚勉力
查拏毋以久而生懈也可一并传谕知之钦此遵
旨寄信到臣钦遵
谕旨一面密为访查一面将提到各犯公司司道等
亲加隔别研讯闵润民等捏造逆帖情节俱无
影向复委开封府知府邹大业会同汝宁府知
府王锦等逐一根究由司覆核详解到臣繙阅
邑银匠向有二十余家听民随便倾销银钱今
该县汪沁仅点八家承充其银匠明士干魏
尔爵等不得倾销商谋告状有已革武生李遇
隆包揽赴省控告适逢黄安县潜挂逆札之事
同时发觉该县汪沁遂以逆字即告状者所为
而县书王汝梅亦曾谋充银匠疑其知情随于
四月初九日先唤伊父王刚臣探问许以准作
自首免罪王刚臣坚供不知复唤王汝梅讯问
始犹不承又明言业经访确逆帖即系告状人
等所为逐一诱问并用刑逼供王汝梅以本官
既称访确自必确有实据随承顺汪沁意指供
认知情又复追究逆稿等项来历该犯因已革
廉生闵润民曾有银匠魏尔爵欲行告状之语
以闵润民与李遇隆原属至戚李遇隆不能做
状必系闵润民代做复妄供为魏尔爵央闵润
民李遇隆告状恐告不准商做逆帖系魏尔爵
送至黄安汪沁又将逆帖给与认看该犯混称
与李遇隆笔迹相似并将窥见札内语句图章
等项以及听闻传说札系油纸包裹悬挂照壁
等情附会其说以免刑夹汪沁意谓实情已得
随作王刚臣自首带赴该府公馆与委员公司
研讯汪沁仍在旁坐该犯不敢翻异亦即照前
供认诬复闵润民等到案俱各不承而图章又
各搜获无获臣以事属含糊随委开归道张泰
祥前往详悉确审李遇隆等供极口称冤王刚
臣父子亦俱供系该县汪沁逼令自首刑逼妄
承今提犯到省复饬委员详悉体究李遇隆代
明士干等告状是实而状词系已革生员余
有用所作闵润民则并告状一节亦不知情魏
尔爵于三月内并未出门访查升佑属实李遇
隆等自王汝梅供首之后经县府司道历审多
次反复推求加以刑讯始终不承非已认复翻
者比其为王汝梅之诬扳已属显然及诘王汝
梅又坚供系汪沁声音已经访确用刑诱供所
致并非有意诬赖且犹虑狡黠之徒善于掩饰
未肯轻吐复率该委奏休布政使图尔炳阿
粮驿道尔荫开归道张泰祥在于内署公同详
悉推鞫王再王三次口如一一无遁情又调该
县汪沁到省谕令会同委员再加亲讯亦复无
异并令李遇隆等抄录呈札与原拾逆札比对
笔迹亦不相符是李遇隆等并非造札正犯毫无
疑义除李遇隆包揽词讼已革生员余有用
图写状明士干等倩人控告告罪有应得现饬
照案查审另拟详结外此案捏造正犯现饬附
近罗邑之信阳州及光山汝阳等县正杂各官
并南汝道汝宁府密访缉俟获日另行究拟
重治其罪毋使漏网其楚省委员交存原拾逆
札臣亲为密封交司存案俟获犯查对笔迹再
行销毁该县知县汪沁虽无纵贼情事而率意
妄行具余点银匠一节既于民有未便复因商
谋告状遂即悬拟造札妄事刑求几成冤狱殊
属不职若因奸徒倾陷之故曲为姑容转恐贻
悮地方政务现在另疏
题参请
旨革职以肃官方至奸徒往往假托马朝柱之名设
谋诬陷实因马朝柱一犯未获所致臣差密
缉并募作眼之人押令各处物色又恐各官役
不无日久生懈随时差委员弁密赴各属巡查
今钦遵
谕旨现又严饬上紧查拏务使逆恶早为授首以伸
国法合并
奏覆并抄录供单恭呈
御览伏祈
皇上睿鉴谨
奏
乾隆十八年六月十六日
奏
河南巡撫降三級留任臣蔣炳謹
奏為密明具
奏事竊照湖北黃安縣照壁上潛掛馬朝柱寄羅
山縣汪沁字札一案經臣將查辦情節繕摺奏
聞欽奉
硃批另有諭旨欽此又承准
廷寄內開乾隆十八年五月十七日奉
上諭湖北黃安縣照壁上潛掛馬朝柱寄羅山縣汪
沁字札一案前據恒文奏稱該縣汪沁已經究出
糧書王汝梅與生員閔潤民等商謀捏造今蔣炳
所奏委員前後具稟情節又迥不相符現既提犯
到省親加確訊是否果係王汝梅與閔潤民等通
同捏造抑另有正犯尚須訪緝自應虛心體察詳
細研究但閱札中語氣必係與該縣素有嫌怨之
人且知衙門事體者所為在汪沁因事涉己身亟
欲違札之犯早有歸著於王汝梅等不無刑求周
內之處而此等奸徒挾嫌誣陷非確有指實證據
則其條認條翻以為狡卸之計亦未可定著傳諭
蔣炳令其一面密為訪查一面詳悉推鞫務得捏
造正犯重治其罪至馬朝柱犯久未弋獲致令
奸徒鬼蜮之技往往藉此設謀誣陷前已屢經傳
諭各督撫等上緊緝拏豫楚壤地相接該撫勉力
查拏毋以久而生懈也可一併傳諭知之欽此遵
旨寄信到臣欽遵
諭旨一面密為訪查一面將提到各犯公司司道等
親加隔別研訊閔潤民等捏造逆帖情節俱無
影嚮復委開封府知府鄒大業會同汝寧府知
府王錦等逐一根究由司覆核詳解到臣繙閱
邑銀匠向有二十餘家聽民隨便傾銷銀錢今
該縣汪沁僅點八家承充其銀匠明士乾魏
爾爵等不得傾銷商謀告狀有已革武生李遇
隆包攬赴省控告適逢黃安縣潛掛逆札之事
同時發覺該縣汪沁遂以逆字即告狀者所為
而縣書王汝梅亦曾謀充銀匠疑其知情隨於
四月初九日先喚伊父王剛臣探問許以准作
自首免罪王剛臣堅供不知復喚王汝梅訊問
始猶不承又明言業經訪確逆帖即係告狀人
等所為逐一誘問并用刑逼供王汝梅以本官
既稱訪確自必確有實據隨承順汪沁意指供
認知情又復追究逆稿等項來歷該犯因已革
廉生閔潤民曾有銀匠魏爾爵欲行告狀之語
以閔潤民與李遇隆原屬至戚李遇隆不能做
狀必係閔潤民代做復妄供為魏爾爵央閔潤
民李遇隆告狀恐告不准商做逆帖係魏爾爵
送至黃安汪沁又將逆帖給與認看該犯混稱
與李遇隆筆跡相似并將窺見札內語句圖章
等項以及聽聞傳說札係油紙包裹懸掛照壁
等情附會其說以免刑夾汪沁意謂實情已得
隨作王剛臣自首帶赴該府公館與委員公司
研訊汪沁仍在旁坐該犯不敢翻異亦即照前
供認誣復閔潤民等到案俱各不承而圖章又
各搜獲無獲臣以事屬含糊隨委開歸道張泰
祥前往詳悉確審李遇隆等供極口稱冤王剛
臣父子亦俱供係該縣汪沁逼令自首刑逼妄
承今提犯到省復飭委員詳悉體究李遇隆代
明士乾等告狀是實而狀詞係已革生員余
有用所作閔潤民則并告狀一節亦不知情魏
爾爵於三月內並未出門訪查陞佑屬實李遇
隆等自王汝梅供首之後經縣府司道歷審多
次反覆推求加以刑訊始終不承非已認復翻
者比其為王汝梅之誣扳已屬顯然及詰王汝
梅又堅供係汪沁聲音已經訪確用刑誘供所
致並非有意誣賴且猶慮狡黠之徒善於掩飾
未肯輕吐復率該委奏休布政使圖爾炳阿
糧驛道爾蔭開歸道張泰祥在於內署公同詳
悉推鞫王再王三次口如一一無遁情又調該
縣汪沁到省諭令會同委員再加親訊亦復無
異并令李遇隆等抄錄呈札與原拾逆札比對
筆跡亦不相符是李遇隆等並非造札正犯毫無
疑義除李遇隆包攬詞訟已革生員余有用
圖寫狀明士乾等倩人控告告罪有應得現飭
照案查審另擬詳結外此案捏造正犯現飭附
近羅邑之信陽州及光山汝陽等縣正雜各官
并南汝道汝寧府密訪緝俟獲日另行究擬
重治其罪毋使漏網其楚省委員交存原拾逆
札臣親為密封交司存案俟獲犯查對筆跡再
行銷燬該縣知縣汪沁雖無縱賊情事而率意
妄行具余點銀匠一節既於民有未便復因商
謀告狀遂即懸擬造札妄事刑求幾成冤獄殊
屬不職若因奸徒傾陷之故曲為姑容轉恐貽
悞地方政務現在另疏
題參請
旨革職以肅官方至奸徒往往假托馬朝柱之名設
謀誣陷實因馬朝柱一犯未獲所致臣差密
緝并募作眼之人押令各處物色又恐各官役
不無日久生懈隨時差委員弁密赴各屬巡查
今欽遵
諭旨現又嚴飭上緊查拏務使逆惡早為授首以伸
國法合并
奏覆並抄錄供單恭呈
御覽伏祈
皇上睿鑒謹
奏
乾隆十八年六月十六日
档案信息
- 档案来源
- 宫中档奏折/宫中档奏折-乾隆朝
- 档案编号
- 故宫0429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