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折详情
奏报动用耗羡存公项支解人犯盘费折
基本信息
- 具奏官员
- 喀尔吉善
- 官职
- 闽浙总督
- 具奏日期
- 乾隆18年05月29日
- 事务分类(DeepSeek)
- 财政
- 题目提及府
- —
- 奏折类型
- 台北故宫奏折的原始奏折
皇帝判定
- 根据档案来源判定的皇帝
- 乾隆
- 根据具奏日期判定的皇帝
- 乾隆
朱批信息
- 朱批
- 该部知道
- 朱批日期
- —
- 朱批标签
奏折正文
奏
闽浙总督革职留任又宽留任臣喀尔吉善谨
奏为循例
奏明事案准户部咨耗羡存公项下凡属年有年
无一切无定款项令各督抚随时
奏明动用等因兹据福建署按察司事粮驿道顾
济美会同布政使德舒呈详平和县递匪蔡荣
祖等伙为不轨案内受累随行听纠入伙之匪
犯蔡山等一百名均系审明定拟发遣乌喇并
蒙
奏明即行分起解部发遣在案除已经在监病故
外现应解部人犯九十余名查照乾隆十三年
起解匪犯之例每起的解正犯二十余名添委
文职一员武弁一员长解兵役各三名押解赴
部押解官弁兵役往回盘费在所必需亦照干
隆八年起解诏安县匪犯并乾隆十三年起解
建匪之例官每员给盘费银四十两兵役每名
给盘费银八两每解部人犯一起官弁兵役共
需给盘费银一百二两八钱应于乾隆十七
年浙省解闽存公银内动给伏正案拟发遣匪犯
并递匪蔡荣祖等应行驿坐解部犯属陆续分
起解部事竣将动给过盘费银两报部核销请
先行
奏明等情前来臣查押解匪犯赴部官弁兵役向
例于存公银内动给盘费历奉准销有案兹据
匪案内正案拟发遣匪犯现存应解部者九十余
名尚有续坐应行解部人犯查照向例每二十
余名分为一起每起委令文职一员武弁一员
长解兵役各三名查照向例于存公银内动给
盘费银两实系常例外必需动用之项相应遵
照部行缮折
奏明统俟全案人犯解部完竣报部核销臣谨会
同福建巡抚臣陈弘谋合词具
奏伏祈
皇上睿鉴施行谨
奏
乾隆十八年五月
日
奏
閩浙總督革職留任又寬留任臣喀爾吉善謹
奏為循例
奏明事案准户部咨耗羨存公項下凡屬年有年
無一切無定款項令各督撫隨時
奏明動用等因兹據福建署按察司事糧驛道顧
濟美會同布政使德舒呈詳平和縣遞匪蔡榮
祖等夥為不軌案內受累隨行聽糾入夥之匪
犯蔡山等一百名均係審明定擬發遣烏喇并
蒙
奏明即行分起解部發遣在案除已經在監病故
外現應解部人犯九十餘名查照乾隆十三年
起解匪犯之例每起的解正犯二十餘名添委
文職一員武弁一員長解兵役各三名押解赴
部押解官弁兵役往回盤費在所必需亦照乾
隆八年起解詔安縣匪犯并乾隆十三年起解
建匪之例官每員給盤費銀四十兩兵役每名
給盤費銀八兩每解部人犯一起官弁兵役共
需給盤費銀一百二兩八錢應於乾隆十七
年浙省解閩存公銀內動給伏正案擬發遣匪犯
并遞匪蔡榮祖等應行驛坐解部犯屬陸續分
起解部事竣將動給過盤費銀兩報部核銷請
先行
奏明等情前來臣查押解匪犯赴部官弁兵役向
例於存公銀內動給盤費歷奉准銷有案兹據
匪案內正案擬發遣匪犯現存應解部者九十餘
名尚有續坐應行解部人犯查照向例每二十
餘名分為一起每起委令文職一員武弁一員
長解兵役各三名查照向例於存公銀內動給
盤費銀兩實係常例外必需動用之項相應遵
照部行繕摺
奏明統俟全案人犯解部完竣報部核銷臣謹會
同福建巡撫臣陳弘謀合詞具
奏伏祈
皇上睿鑒施行謹
奏
乾隆十八年五月
日
档案信息
- 档案来源
- 宫中档奏折/宫中档奏折-乾隆朝
- 档案编号
- 故宫02968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