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折详情
奏陈盗贼发边充军免死陈末议折
基本信息
- 具奏官员
- 许松佶
- 官职
- 江苏按察使
- 具奏日期
- 乾隆18年05月28日
- 事务分类(DeepSeek)
- 人事案件
- 题目提及府
- —
- 奏折类型
- 台北故宫奏折的原始奏折
皇帝判定
- 根据档案来源判定的皇帝
- 乾隆
- 根据具奏日期判定的皇帝
- 乾隆
朱批信息
- 朱批
- 该部议奏
- 朱批日期
- —
- 朱批标签
奏折正文
奏
江苏按察使臣许松佶谨
奏为敬陈末议仰祈
睿鉴事窃照地方盗贼最为民害治之不可不严如
积匪猾贼不论曾否刺字例发边卫充军此等
贼徒予以遣戍理宜改过自新其如鹰眼难化
每多逃回本土按军流道里发边卫者止离原
籍二千五百里家乡相近多致潜归如其复犯
之罪止于杖徒仍得照发本卫逃至二三次者
始调极边烟瘴充军条例有附近边卫边远
极边烟瘴原就情罪轻重分别等差如捕役勾
通积匪猾贼一二名者例发边卫充军三四名
者发边远充军五名以上者发极边烟瘴充军
在捕役之勾通既由轻而入重则积匪之恬过
宜自近而及远臣愚以为现在发觉之猾贼如
系初次到官审实仍照原例发边卫充军若从
前曾犯徒杖复又连窃多家及在配逃回复犯
者不论贼多贼少概发极边烟瘴充军不必计
原罪之在
赦前
赦后脱逃之系初犯再犯似于惩匪之意轻重各有
区别再窃盗计赃满贯与三犯之赃重者虽各
坐以缓首若蒙
恩赦亦有减为边卫充军者按免死充军人犯逃回
向照免死减等发遣人犯逃回例分别定拟而
免死减等发遣人犯如无行凶为匪逃回遣所
枷号三个月鞭一百因属外遣无可加调即遇
二次三次逃回亦俱照常止发原配是以免死
充军人犯向亦不计次数循例解回配所不再
议调极边烟瘴则免死充军之逃罪反较轻于
原犯充军之逃罪矣似应请将免死充军人犯
亦按脱逃次数各照原犯充军计次调发庶积
匪虑罪或知悛改军犯畏调不敢屡逃臣愚昧
之见是否可行理合恭折
奏请
皇上训示谨
奏
乾隆十八年五月十八日
奏
江蘇按察使臣許松佶謹
奏為敬陳末議仰祈
睿鑒事竊照地方盜賊最為民害治之不可不嚴如
積匪猾賊不論曾否刺字例發邊衛充軍此等
賊徒予以遣戍理宜改過自新其如鷹眼難化
每多逃回本土按軍流道里發邊衛者止離原
籍二千五百里家鄉相近多致潛歸如其復犯
之罪止於杖徒仍得照發本衛逃至二三次者
始調極邊烟瘴充軍條例有附近邊衛邊遠
極邊烟瘴原就情罪輕重分別等差如捕役勾
通積匪猾賊一二名者例發邊衛充軍三四名
者發邊遠充軍五名以上者發極邊烟瘴充軍
在捕役之勾通既由輕而入重則積匪之恬過
宜自近而及遠臣愚以為現在發覺之猾賊如
係初次到官審實仍照原例發邊衛充軍若從
前曾犯徒杖復又連竊多家及在配逃回復犯
者不論賊多賊少概發極邊烟瘴充軍不必計
原罪之在
赦前
赦後脫逃之係初犯再犯似於懲匪之意輕重各有
區別再竊盜計贓滿貫與三犯之贓重者雖各
坐以緩首若蒙
恩赦亦有減為邊衛充軍者按免死充軍人犯逃回
向照免死減等發遣人犯逃回例分別定擬而
免死減等發遣人犯如無行兇為匪逃回遣所
枷號三箇月鞭一百因屬外遣無可加調即遇
二次三次逃回亦俱照常止發原配是以免死
充軍人犯向亦不計次數循例解回配所不再
議調極邊烟瘴則免死充軍之逃罪反較輕於
原犯充軍之逃罪矣似應請將免死充軍人犯
亦按脫逃次數各照原犯充軍計次調發庶積
匪慮罪或知悛改軍犯畏調不敢屢逃臣愚昧
之見是否可行理合恭摺
奏請
皇上訓示謹
奏
乾隆十八年五月十八日
档案信息
- 档案来源
- 宫中档奏折/宫中档奏折-乾隆朝
- 档案编号
- 故宫0296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