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折详情
奏为会议蓟州等四州县经征永济库地租拖欠折
基本信息
- 具奏官员
- 允祁陆庆丰盛额方观承
- 官职
- 东陵承办事务多罗贝勒奉恩辅国公内务府总管直隶总督
- 具奏日期
- 乾隆18年05月22日
- 事务分类(DeepSeek)
- 税收
- 题目提及府
- 13直隶顺天府
- 奏折类型
- 台北故宫奏折的原始奏折
皇帝判定
- 根据档案来源判定的皇帝
- 乾隆
- 根据具奏日期判定的皇帝
- 乾隆
朱批信息
- 朱批
- 内务府议奏
- 朱批日期
- —
- 朱批标签
奏折正文
奏
东陵承办事务多罗贝勒允祜等谨
奏
为会议具
奏事窃照蓟州遵化丰润玉田等四州县经征永
济库地租一奏先经总管内务府议
奏以旧尺租银自
奏准交该地方官劝限催追以后所欠地租并未
依限完纳而陆续又有拖欠计自乾隆五年起
至十五年共欠至壹千叁百余两于议覆十四
年十五年奏销案内
奏请交直隶总督详查地方情形会同
陵寝贝勒大臣等将新旧拖欠租银作何完结嗣后如
何不致拖久之处妥议办理具
奏到日再议等因抄寄前来臣等伏查奏销案内
租银两向惟转饬地方官征解其每年完欠数
目不由该工司奏找送转经征既无考成各该
令亦不实力催征以致积欠无完臣等会同商
酌旧欠固宜清而新征亦不容少缓查前经
内务府咨开节年旧欠租银自乾隆五年至十
五年共计壹千叁百玖拾两零今除各州县陆
续完解并征存库银壹百壹拾捌两零实止节
年佃欠银伍百玖拾壹两零内有各佃逃亡无
可着追银贰百捌拾两零从前经征之员既未
按年追缴又不据实开报实属难容请着落
历任经征各员名下赔补内遵化州前任知州
杜甲应赔五年租银拾捌两玖钱柒分零前任
知州胡珩应赔六年租银贰拾伍两壹钱叁分
零前任知州严文照应赔七八两年租银伍拾
肆两叁钱陆分零丰润县前任知县徐崇熙应
赔五六两年租银贰拾贰两贰钱柒分零前署
知县张镇应赔七年租银叁拾两陆钱伍分零
前任知县彭月孙应赔八九两年租银陆拾壹
两叁钱玖分零前署知县唐倚衡应赔十年租
银贰拾贰两柒钱捌分零前任知县许炳应赔
十一十二十三年租银壹拾两叁钱柒分零
前署知县高积厚应赔十四年租银贰两柒钱
玖分零已咨行各该员原籍任所着追外其余
佃欠未完银叁百壹拾壹两并十六年租银柒
拾两玖钱肆分零均现追解是旧欠已可渐
清至征收新租请自乾隆十七年为始照征
收地粮之例奏后征收一半秋后全完如有零
星尾欠统于次年五月内奏销以前全行完解
并令该州县造具已未完奏册同鄂护起解租
银批回申送藩司核明详报内务府察核倘奏
销案内仍有未完租银并着落该州县赔补则
各官赔顾考成自必实力催输不致复有拖欠
之虞其节年佃欠银叁百壹拾壹两零若一时
并征民力未免拮据并请于乾隆十八年为始
分作两年带征全完造入奏销册后一并察核
如有拖欠亦着落该州县照数赔补至乾隆十
六年分地租已照数征完解交内务府外所有
臣等公同酌议缘由理合缮折具
奏伏乞
皇上睿鉴训示遵行谨
奏
乾隆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内务府谨奏
奏
東陵承辦事務多羅貝勒允祜等謹
奏
為會議具
奏事竊照薊州遵化豐潤玉田等四州縣經徵永
濟庫地租一奏先經總管內務府議
奏以舊尺租銀自
奏准交該地方官勸限催追以後所欠地租並未
依限完納而陸續又有拖欠計自乾隆五年起
至十五年共欠至壹千叁百餘兩於議覆十四
年十五年奏銷案內
奏請交直隸總督詳查地方情形會同
陵寢貝勒大臣等將新舊拖欠租銀作何完結嗣後如
何不致拖久之處妥議辦理具
奏到日再議等因抄寄前來臣等伏查奏銷案內
租銀兩向惟轉飭地方官徵解其每年完欠數
目不由該工司奏找送轉經徵既無考成各該
令亦不實力催徵以致積欠無完臣等會同商
酌舊欠固宜清而新徵亦不容少緩查前經
內務府咨開節年舊欠租銀自乾隆五年至十
五年共計壹千叁百玖拾兩零今除各州縣陸
續完解並徵存庫銀壹百壹拾捌兩零實止節
年佃欠銀伍百玖拾壹兩零內有各佃逃亡無
可着追銀貳百捌拾兩零從前經徵之員既未
按年追繳又不據實開報實屬難容請着落
歷任經徵各員名下賠補內遵化州前任知州
杜甲應賠五年租銀拾捌兩玖錢柒分零前任
知州胡珩應賠六年租銀貳拾伍兩壹錢叁分
零前任知州嚴文照應賠七八兩年租銀伍拾
肆兩叁錢陸分零豐潤縣前任知縣徐崇熙應
賠五六兩年租銀貳拾貳兩貳錢柒分零前署
知縣張鎮應賠七年租銀叁拾兩陸錢伍分零
前任知縣彭月孫應賠八九兩年租銀陸拾壹
兩叁錢玖分零前署知縣唐倚衡應賠十年租
銀貳拾貳兩柒錢捌分零前任知縣許炳應賠
十一十二十三年租銀壹拾兩叁錢柒分零
前署知縣高積厚應賠十四年租銀貳兩柒錢
玖分零已咨行各該員原籍任所着追外其餘
佃欠未完銀叁百壹拾壹兩并十六年租銀柒
拾兩玖錢肆分零均現追解是舊欠已可漸
清至徵收新租請自乾隆十七年為始照徵
收地糧之例奏後徵收一半秋後全完如有零
星尾欠統於次年五月內奏銷以前全行完解
并令該州縣造具已未完奏冊同鄂護起解租
銀批迴申送藩司核明詳報內務府察核倘奏
銷案內仍有未完租銀並着落該州縣賠補則
各官賠顧考成自必實力催輸不致復有拖欠
之虞其節年佃欠銀叁百壹拾壹兩零若一時
並徵民力未免拮据并請於乾隆十八年為始
分作兩年帶徵全完造入奏銷冊後一並察核
如有拖欠亦着落該州縣照數賠補至乾隆十
六年分地租已照數徵完解交內務府外所有
臣等公同酌議緣由理合繕摺具
奏伏乞
皇上睿鑒訓示遵行謹
奏
乾隆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內務府謹奏
档案信息
- 档案来源
- 宫中档奏折/宫中档奏折-乾隆朝
- 档案编号
- 故宫0296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