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折详情
奏为遵旨再禁止囤积钱文折
基本信息
- 具奏官员
- 杨应琚
- 官职
- 暂署山东巡抚
- 具奏日期
- 乾隆18年05月02日
- 事务分类(DeepSeek)
- 税收
- 题目提及府
- —
- 奏折类型
- 台北故宫奏折的原始奏折
皇帝判定
- 根据档案来源判定的皇帝
- 乾隆
- 根据具奏日期判定的皇帝
- 乾隆
朱批信息
- 朱批
- 行之总在实力而妥不然徒有弊而无益也
- 朱批日期
- —
- 朱批标签
奏折正文
奏
署东巡抚臣杨应琚跪
奏为钦奉
上谕事乾隆十八年四月
内廷寄字乾隆十八年
二十九日奉
上谕前因直省钱价昂贵
富户积积过多所致
曾经传谕各该督抚令其
明切晓谕严为流通自
上年秋冬以来京城
钱价日渐平减民间
奏称现在行使钱又十分
正当钱其上多有斑
市集每银一两换钱
通州船粮运行乃向来钱贵之时每银一两仍
换钱八百四十文实因钱价大势平减之故等语
是行之已有成效矣钱文为日用所必需价值平
减则其为小民利益者甚溥该督近在畿辅虽因
朕不时提撕不敢视为奉行故事然亦可见凡事
果能行以实力决未有为其事而无其功者也著
将方观承从前奏办理
积钱文诸折抄寄各
该督抚令其详悉阅看
知省钱价现在尚未平
减即可酌量地方情形
为行之实于民生大有
裨益该督抚等如自揣
不能办能照
强从事以致滋益纷扰
可通行传谕知之钦
此遵
旨寄信前来等因到臣仰见我
皇上轸念民利用务期实政
周利用重钱文务在广为流通必须严查囤
积显专于化导则乡农玩而不遵过于任法则
张募因而滋事此权衡调剂之道不可以不慎
也东省自上年奉
旨劝谕纺禁以来各属咸知遵奉虽未能尽除囤积
而钱价已觉少平今查各属现在钱价每银一
两易钱八百二十文至五六十六十文不等较之
向年贵价已属轻减但访闻每年川县开征之
际乡民出易钱银以为纳粮之用因而钱多价
贱一经得银钱价仍渐增长又体察东省富户
积钱之风究未尽息自应仿照直省规条一体
查禁第东省民间
交易其在三十两
以上者素不多见应请
量减轻以二十两为
率凡民间交易在二
十两以上者不准用钱如
有违犯将钱文照
例
官为易换仍恪遵
定例
钱之处地方官难以稽查而一切交易皆不出
乎行经纪之手应请
嗣后
牙人凡二十两
以上之价俱令用银交易纳税倘敢不遵者
出一并究处如或勒掯舞弊即行追帖革逐仍
将二十两以上不准用钱之处遍谕各属徧行
明白示谕并刊刻规条小票粘连牙帖之尾则
通省牙行经纪领帖之时咸知
功令昭垂不敢违犯即穷乡僻壤无不互相传播
亦庶广为晓谕之一法也至于囤积钱文之富
户除酌留数用外易多者地方官量为与卖
如执迷不悟希图久积多积者一经觉察将所
积之钱罚出二分入官余亦照兵饷例官为易
换并照违
制例治罪臣方观承所定劝惩之法已属周详自
应遵
旨仿照办理再禁止富户囤积钱文从前虽经钦奉
谕旨广行劝导而现议新开钱文之数与积钱治罪
之条皆系商民易知易从晓谕通知应请自本
年五月为始勒限半年令地方官将前项规条
遍行示谕加意劝导
照违犯即照现定章程
惩治总之此事务须即体
圣怀宽期晓谕而使之易从严典齐查而使之不扰
则行用少而其流通已渐周积除而其滋益庶广
钱文充裕而钱价可望永平矣所有东省仿
照办理缘由理合恭折覆
奏伏祈
皇上训示遵行谨
奏
乾隆十八年五月初二日
奏
署東巡撫臣楊應琚跪
奏為欽奉
上諭事乾隆十八年四月
内廷寄字乾隆十八年
二十九日奉
上諭前因直省錢價昂貴
富戶積積過多所致
曾經傳諭各該督撫令其
明切曉諭嚴為流通自
上年秋冬以來京城
錢價日漸平減民間
奏稱現在行使錢又十分
正當錢其上多有斑
市集每銀一兩換錢
通州船糧運行乃向來錢貴之時每銀一兩仍
換錢八百四十文實因錢價大勢平減之故等語
是行之已有成效矣錢文為日用所必需價值平
減則其為小民利益者甚溥該督近在畿輔雖因
朕不時提撕不敢視為奉行故事然亦可見凡事
果能行以實力決未有為其事而無其功者也著
將方觀承從前奏辦理
積錢文諸摺抄寄各
該督撫令其詳悉閱看
知省錢價現在尚未平
減即可酌量地方情形
為行之實於民生大有
裨益該督撫等如自揣
不能辦能照
強從事以致滋益紛擾
可通行傳諭知之欽
此遵
旨寄信前來等因到臣仰見我
皇上軫念民利用務期實政
周利用重錢文務在廣為流通必須嚴查囤
積顯專於化導則鄉農玩而不遵過於任法則
張募因而滋事此權衡調劑之道不可以不慎
也東省自上年奉
旨勸諭紡禁以來各屬咸知遵奉雖未能盡除囤積
而錢價已覺少平今查各屬現在錢價每銀一
兩易錢八百二十文至五六十六十文不等較之
向年貴價已屬輕減但訪聞每年川縣開徵之
際鄉民出易錢銀以為納糧之用因而錢多價
賤一經得銀錢價仍漸增長又體察東省富戶
積錢之風究未盡息自應仿照直省規條一體
查禁第東省民間
交易其在三十兩
以上者素不多見應請
量減輕以二十兩為
率凡民間交易在二
十兩以上者不准用錢如
有違犯將錢文照
例
官為易換仍恪遵
定例
錢之處地方官難以稽查而一切交易皆不出
乎行經紀之手應請
嗣後
牙人凡二十兩
以上之價俱令用銀交易納稅倘敢不遵者
出一併究處如或勒掯舞弊即行追帖革逐仍
將二十兩以上不准用錢之處遍諭各屬徧行
明白示諭并刊刻規條小票粘連牙帖之尾則
通省牙行經紀領帖之時咸知
功令昭垂不敢違犯即窮鄉僻壤無不互相傳播
亦庶廣為曉諭之一法也至於囤積錢文之富
戶除酌留數用外易多者地方官量為與賣
如執迷不悟希圖久積多積者一經覺察將所
積之錢罰出二分入官餘亦照兵餉例官為易
換并照違
制例治罪臣方觀承所定勸懲之法已屬周詳自
應遵
旨仿照辦理再禁止富戶囤積錢文從前雖經欽奉
諭旨廣行勸導而現議新開錢文之數與積錢治罪
之條皆係商民易知易從曉諭通知應請自本
年五月為始勒限半年令地方官將前項規條
遍行示諭加意勸導
照違犯即照現定章程
懲治總之此事務須即體
聖懷寬期曉諭而使之易從嚴典齊查而使之不擾
則行用少而其流通已漸周積除而其滋益庶廣
錢文充裕而錢價可望永平矣所有東省仿
照辦理緣由理合恭摺覆
奏伏祈
皇上訓示遵行謹
奏
乾隆十八年五月初二日
档案信息
- 档案来源
- 宫中档奏折/宫中档奏折-乾隆朝
- 档案编号
- 故宫029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