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折详情
奏请将长芦各商所加盐斤令其减半纳课豁免倒追银两一事应令众商同邀折
基本信息
- 具奏官员
- 吉庆
- 官职
- 长芦盐政天津总兵官
- 具奏日期
- 乾隆17年11月25日
- 事务分类(DeepSeek)
- 税收
- 题目提及府
- —
- 奏折类型
- 台北故宫奏折的原始奏折
皇帝判定
- 根据档案来源判定的皇帝
- 乾隆
- 根据具奏日期判定的皇帝
- 乾隆
朱批信息
- 朱批
- 内务府大臣议奏
- 朱批日期
- —
- 朱批标签
奏折正文
奏
长芦盐政天津镇兴营奴才
奏为查明请
旨事乾隆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准广储司知会
总管内务府奏前事内开查本年八月内钦奉
恩旨将长芦各商所加盐斤令其减半纳课并豁免
倒追银两一事原因该商等均系自有产业行
盐纳课节年积欠追呼滋扰商力疲乏是以加
恩豁免令沈朝安等接办永庆号盐务原系内务府
引地伊等代为办理非已业可比况通纲遇有
杂项公务从无摊派若与众商一体豁免则此
项银两归于何项为何人所得且乾隆十四年
道奏
恩旨每引加盐三十斤不必纳课准加一年后
徐王瑶办理虽一体加盐并未邀
恩豁免仍于内库交课银五千四百余两在案今沈
朝安等豁免之半课银与王瑶前项银两事
同一律何得宽免再查该盐政所办沈朝安等
应交倒追银两于乾隆十三年七月间经臣等
委内务府堂郎中九十员外郎福诚等会同
该盐政严查办该商各项条费此项倒追银
两据册开系
题明自乾隆八年起至乾隆丙子年止分作十四
年带征每年应交银三千六百百二钱零俟按
限交完之后归并利银项下交纳是此项
亦未邀豁免所有该商沈朝安等每年应交
半课银并倒追银两及平色饭解共盐平色银
七千七百四十余两零饬令自本年起交纳内
库可也再沈朝安等接办内务府引地所有宽
免各项银两应否与众商一体办理之处该盐
政虽系新任自应详查旧案办理其未行详查
之处相应严行申饬外沈朝安等夷考不将
已定册案据实呈明滥行邀
恩希图豁免应令该盐政查明办理另行具
奏为此谨
奏请
旨乾隆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奏本日奉
旨此事有无著吉庆明白回奏钦此钦遵由司行文
到奴才奴才查群等二十一州县共行盐
九万二千九百二十五引虽因玉麟抵补公帮
于乾隆十三年归并内务府引地然即在长芦
通纲额引九十六万六千四百十六道之内加斤
始于雍正元年倒追自乾隆七年是未归内
府之前原与通纲一例乾隆十七年八月初三
日仰荷
皇上轸恤芦商积困著将所加盐斤减半纳课永为
定额其乾隆二年至六年应追未完加斤课银一
十四万余两著一并加恩豁免奴才遵查内务府
引地系商人沈朝安等夷成交利承办
众商行盐纳课无异虽领有成本而较之众商
亦有多交利息一层
皇恩普沛众商现蒙豁免二项课银几至二十万两
恩不可数计似未便以每年数千两而使承办内府
引地商人独抱向隅是以据运司具详应分免
该商等加斤课银四千一百五十八两零五钱
未完倒追银一万三千二百两零奴才即呈明户
部与内务府以昭
皇上同仁至意况查加斤减半豁免倒追均系
解交户部正课
特恩减免在于部额而非内务府成本之利
从前条费册开有倒追完日仍按数催交银二
千六百两零归并利银项下之语奴才固倒追
既蒙
恩免且在原定九万一千八十二两刬银之外是以
呈明内务府一体请豁更查承办商人沈朝安
查夷成未经奏明照两淮吉安例三年一换明
岁即届应换之年奴才查承办官地商人每年
有额交利息逾非自本营亏盈听其自相扯
算者比利既必于该商等取足则恭遇
皇恩似应同沾庶将来更换不致视为畏途匪特课
源可保民食无虞而内府之成本利息赖
以永久在今日虽系沈朝安等夷成二商承办
来轮流更替长芦
天恩者仍属通纲所以加斤减半豁免倒追二项应
令承办官地商人与众商一体均邀
圣泽以昭公普也奴才奏
命巡盐受
恩深重就事论事总期
皇仁整顿盐法冀芦商日有起色上舒
宸念是以未敢拘泥于旧案反令内府引地难办于
通纲此奴才区区之愚见若是理合遵
旨明白回奏但奴才才浅陋闻见未知是否今应否照
依内务府所奏办理抑或俯准照奴才所奏
理之处
鸿恩出自
圣裁伏候
皇上训示遵行谨
奏
乾隆拾柒年拾壹月
内务府大臣谨奏
日
奏
長蘆鹽政天津鎮興營奴才
奏為查明請
旨事乾隆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准廣儲司知會
總管內務府奏前事內開查本年八月內欽奉
恩旨將長蘆各商所加鹽斤令其減半納課並豁免
倒追銀兩一事原因該商等均係自有產業行
鹽納課節年積欠追呼滋擾商力疲乏是以加
恩豁免令沈朝安等接辦永慶號鹽務原係內務府
引地伊等代為辦理非已業可比况通綱遇有
雜項公務從無攤派若與眾商一體豁免則此
項銀兩歸於何項為何人所得且乾隆十四年
道奏
恩旨每引加鹽三十斤不必納課准加一年後
徐王瑤辦理雖一體加鹽並未邀
恩豁免仍於內庫交課銀五千四百餘兩在案今沈
朝安等豁免之半課銀與王瑤前項銀兩事
同一律何得寬免再查該鹽政所辦沈朝安等
應交倒追銀兩於乾隆十三年七月間經臣等
委內務府堂郎中九十員外郎福誠等會同
該鹽政嚴查辦該商各項條費此項倒追銀
兩據冊開係
題明自乾隆八年起至乾隆丙子年止分作十四
年帶徵每年應交銀三千六百百二錢零俟按
限交完之後歸併利銀項下交納是此項
亦未邀豁免所有該商沈朝安等每年應交
半課銀並倒追銀兩及平色飯解共鹽平色銀
七千七百四十餘兩零飭令自本年起交納內
庫可也再沈朝安等接辦內務府引地所有寬
免各項銀兩應否與眾商一體辦理之處該鹽
政雖係新任自應詳查舊案辦理其未行詳查
之處相應嚴行申飭外沈朝安等夷考不將
已定冊案據實呈明濫行邀
恩希圖豁免應令該鹽政查明辦理另行具
奏為此謹
奏請
旨乾隆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奏本日奉
旨此事有無著吉慶明白回奏欽此欽遵由司行文
到奴才奴才查群等二十一州縣共行鹽
九萬二千九百二十五引雖因玉麟抵補公幫
於乾隆十三年歸併內務府引地然即在長蘆
通綱額引九十六萬六千四百十六道之內加斤
始於雍正元年倒追自乾隆七年是未歸內
府之前原與通綱一例乾隆十七年八月初三
日仰荷
皇上軫恤蘆商積困著將所加鹽斤減半納課永為
定額其乾隆二年至六年應追未完加斤課銀一
十四萬餘兩著一併加恩豁免奴才遵查內務府
引地係商人沈朝安等夷成交利承辦
眾商行鹽納課無異雖領有成本而較之眾商
亦有多交利息一層
皇恩普沛眾商現蒙豁免二項課銀幾至二十萬兩
恩不可數計似未便以每年數千兩而使承辦內府
引地商人獨抱向隅是以據運司具詳應分免
該商等加斤課銀四千一百五十八兩零五錢
未完倒追銀一萬三千二百兩零奴才即呈明戶
部與內務府以昭
皇上同仁至意况查加斤減半豁免倒追均係
解交戶部正課
特恩減免在於部額而非內務府成本之利
從前條費冊開有倒追完日仍按數催交銀二
千六百兩零歸併利銀項下之語奴才固倒追
既蒙
恩免且在原定九萬一千八十二兩剗銀之外是以
呈明內務府一體請豁更查承辦商人沈朝安
查夷成未經奏明照兩淮吉安例三年一換明
歲即屆應換之年奴才查承辦官地商人每年
有額交利息逾非自本營虧盈聽其自相扯
算者比利既必於該商等取足則恭遇
皇恩似應同霑庶將來更換不致視為畏途匪特課
源可保民食無虞而內府之成本利息賴
以永久在今日雖係沈朝安等夷成二商承辦
來輪流更替長蘆
天恩者仍屬通綱所以加斤減半豁免倒追二項應
令承辦官地商人與眾商一體均邀
聖澤以昭公普也奴才奏
命巡鹽受
恩深重就事論事總期
皇仁整頓鹽法冀蘆商日有起色上舒
宸念是以未敢拘泥於舊案反令內府引地難辦於
通綱此奴才區區之愚見若是理合遵
旨明白回奏但奴才才淺陋聞見未知是否今應否照
依內務府所奏辦理抑或俯准照奴才所奏
理之處
鴻恩出自
聖裁伏候
皇上訓示遵行謹
奏
乾隆拾柒年拾壹月
內務府大臣謹奏
日
档案信息
- 档案来源
- 宫中档奏折/宫中档奏折-乾隆朝
- 档案编号
- 故宫0286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