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折详情
奏查各土司现卖盐斤与奏销册内造报之价不符折
基本信息
- 具奏官员
- 阿里衮
- 官职
- —
- 具奏日期
- 乾隆17年11月25日
- 事务分类(DeepSeek)
- 税收
- 题目提及府
- —
- 奏折类型
- 台北故宫奏折的原始奏折
皇帝判定
- 根据档案来源判定的皇帝
- 乾隆
- 根据具奏日期判定的皇帝
- 乾隆
朱批信息
- 朱批
- 该部议奏
- 朱批日期
- —
- 朱批标签
奏折正文
奏
臣阿里衮谨
奏为
奏明事窃照广西地方额销广东场灶余盐定价
发卖余归运东省盐本及人工运费等项外所
得美余例应报解臣恐有浮费侵渔之弊留心
体察旧有南宁太平庆远思恩镇安等五府属
土司及改土归流地方分卖余盐价値与奏销
册报定价多寡不符当经查据布政使李锡泰
盐驿道张曾等覆称南宁府属余盐每勋应卖
银一分四厘太庆思镇四府每斤应卖银一分
五厘此系雍正十二年
题定之价嗣于乾隆元年钦奉
上谕广西盐价每斤减去二厘销售自北南宁府每
斤盐应卖银一分二厘太庆思镇四府应卖
价银一分三厘历年奏销册报在案而其实各
土司卖价不止于此盖因各土司分销盐斤原
系责令各该知府前赴梧州江口运回转发
销卖价而从前
题定价值一分四厘一分五厘之时止系将梧州
江口运至该府之脚费等项核入成本定价发
卖其自各该府转运至土司地方脚费等项并
未算入此项转运脚费在所必需既不便于应
解之美余银内开销亦不便于销卖盐斤价内酌
增抵补是以雍正十二年具
题定价送部册内原经声明仍令各该府将转运
到埠之脚费照依远近核定酌增发卖彼时即
经前督臣鄂弥达抚臣金𫟹将各该府转运至
土司脚费分别道路之远近平陆详悉酌定每
斤自一厘至一分有零不等惟东兰州并土
州同镇安等三处酌定一分七八厘至二分有
零不等从前较入卖价销售嗣奉
谕旨减价亦即遵照减银二厘惟是奏销册内因从
前定价之时未将转运脚费核入是以止照原
定之价减银二厘造报而未照现卖之价减银
二厘造报历久相沿已有年所至各该府转运
盐斤至土司地方在在崇山峻岭远者至十余
站不等肩挑背负每盐一包重四十斤日行三四
十里转运甚为艰难从前咸通缺盐之时有卖至
四五分一斤不等自雍正十二年酌定转运脚
费之后几及二十年来盐无缺之虞价无增
昂之虑每斤不过一分二厘至二分有零不等
即极贵之处亦止有东兰州并土州同小镇安
三处不过卖银三分有零小民咸欣称便行销
较前有增至所定转运脚费均系实在必需并
无稍有浮冒多寡等情前来臣查各土司现卖
盐斤之价虽与奏销册内造报之价不符但各
土司地方分销盐斤若不将转运脚费等项核
入盐价内销卖则自各府运至土司之脚费无
从出办不惟盐难运销而土民转有淡食之虞
今查从前酌定之价并无浮多而土民相安称
便似应仍旧照办但从前
题定盐价之时既经于送部册内声明将转运之
脚费酌增发卖则酌定之后自应于奏销册内
一并据实分晰造报庶
价照减之厅开报而各府转运土司之脚费并
不列入以致卖价与奏报之数不符虽现在无
有情弊而窃恐将来或有不肯之员见此项转
运之脚费不入奏报借端多卖侵渔殊有未便
臣既经查明理合据实具
奏嗣后奏销盐案内应将转运土司脚费等项
一并入册开报则卖价与奏报相符且可以杜
滋弊除将从前酌定脚费并遵
旨减卖价値造册咨送户部外臣谨会同广西巡抚
今调山西巡抚臣定长合词恭折
奏明伏乞
皇上睿鉴谨
奏
乾隆十七年十一月
初七日
奏
臣阿里袞謹
奏為
奏明事竊照廣西地方額銷廣東場灶餘鹽定價
發賣餘歸運東省鹽本及人工運費等項外所
得美餘例應報解臣恐有浮費侵漁之弊留心
體察舊有南寧太平慶遠思恩鎮安等五府屬
土司及改土歸流地方分賣餘鹽價値與奏銷
冊報定價多寡不符當經查據布政使李錫泰
鹽驛道張曾等覆稱南寧府屬餘鹽每勳應賣
銀一分四厘太慶思鎮四府每斤應賣銀一分
五厘此係雍正十二年
題定之價嗣於乾隆元年欽奉
上諭廣西鹽價每斤減去二厘銷售自北南寧府每
斤鹽應賣銀一分二厘太慶思鎮四府應賣
價銀一分三厘歷年奏銷冊報在案而其實各
土司賣價不止於此蓋因各土司分銷鹽斤原
係責令各該知府前赴梧州江口運回轉發
銷賣價而從前
題定價值一分四厘一分五厘之時止係將梧州
江口運至該府之脚費等項核入成本定價發
賣其自各該府轉運至土司地方脚費等項並
未算入此項轉運脚費在所必需既不便於應
解之美餘銀內開銷亦不便於銷賣鹽斤價內酌
增抵補是以雍正十二年具
題定價送部冊內原經聲明仍令各該府將轉運
到埠之脚費照依遠近核定酌增發賣彼時即
經前督臣鄂彌達撫臣金鉷將各該府轉運至
土司脚費分別道路之遠近平陸詳悉酌定每
斤自一厘至一分有零不等惟東蘭州并土
州同鎮安等三處酌定一分七八厘至二分有
零不等從前較入賣價銷售嗣奉
諭旨減價亦即遵照減銀二厘惟是奏銷冊內因從
前定價之時未將轉運脚費核入是以止照原
定之價減銀二厘造報而未照現賣之價減銀
二厘造報歷久相沿已有年所至各該府轉運
鹽斤至土司地方在在崇山峻嶺遠者至十餘
站不等肩挑背負每鹽一包重四十斤日行三四
十里轉運甚為艱難從前咸通缺鹽之時有賣至
四五分一斤不等自雍正十二年酌定轉運脚
費之後幾及二十年來鹽無缺之虞價無增
昂之慮每斤不過一分二厘至二分有零不等
即極貴之處亦止有東蘭州并土州同小鎮安
三處不過賣銀三分有零小民咸欣稱便行銷
較前有增至所定轉運脚費均係實在必需並
無稍有浮冒多寡等情前來臣查各土司現賣
鹽斤之價雖與奏銷冊內造報之價不符但各
土司地方分銷鹽斤若不將轉運脚費等項核
入鹽價內銷賣則自各府運至土司之脚費無
從出辦不惟鹽難運銷而土民轉有淡食之虞
今查從前酌定之價並無浮多而土民相安稱
便似應仍舊照辦但從前
題定鹽價之時既經於送部冊內聲明將轉運之
脚費酌增發賣則酌定之後自應於奏銷冊內
一併據實分晰造報庶
價照減之廳開報而各府轉運土司之脚費並
不列入以致賣價與奏報之數不符雖現在無
有情弊而竊恐將來或有不肯之員見此項轉
運之脚費不入奏報藉端多賣侵漁殊有未便
臣既經查明理合據實具
奏嗣後奏銷鹽案內應將轉運土司脚費等項
一併入冊開報則賣價與奏報相符且可以杜
滋弊除將從前酌定脚費并遵
旨減賣價値造冊咨送戶部外臣謹會同廣西巡撫
今調山西巡撫臣定長合詞恭摺
奏明伏乞
皇上睿鑒謹
奏
乾隆十七年十一月
初七日
档案信息
- 档案来源
- 宫中档奏折/宫中档奏折-乾隆朝
- 档案编号
- 故宫02865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