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折详情
奏报审明督标中营字识黄尚端与藩司书吏许为仪等积年串通浮开兵额冒饷一案情节并办理缘由折
基本信息
- 具奏官员
- 喀尔吉善
- 官职
- 闽浙总督
- 具奏日期
- 乾隆17年10月25日
- 事务分类(DeepSeek)
- 人事案件
- 题目提及府
- —
- 奏折类型
- 台北故宫奏折的原始奏折
皇帝判定
- 根据档案来源判定的皇帝
- 乾隆
- 根据具奏日期判定的皇帝
- 乾隆
朱批信息
- 朱批
- 知道了
- 朱批日期
- —
- 朱批标签
奏折正文
奏
福建巡抚臣陈弘谋谨
奏为奏明违
旨办理情形事窃照标中营字识黄尚端与藩司
书吏许为仪等积年事通浮开兵额冒领饷银
通同分肥一案本年六月内经解任布政使颜
希深查出督标三营兵饷有浮开冒领情弊将
禀臣等当即严饬藩司督臣行究出积年那
新掩旧冒领分肥情由臣等一面将在事各犯
逐名等获并将各犯家产资财悉行查封督率
司道各官切实审究一面将查出积弊缮折奏
闻嗣于八月初九日接到
廷寄钦奉
上谕喀尔吉善等奏藩司书吏冒领饷银一案已
有旨谕部此等积蠹勾结交通作奸冒饷恣意侵
蚀情罪至为可恶今年兵部书吏有用空白作弊
之案审明时即行正法所有闽省冒饷书吏人等
即照此办理以为蠹役之戒不可稍存姑息钦此
钦遵在案续经臣等将署中军副将杨廷栋并
历任正署都司六十五等具疏
题参归案一并究审兹据福州府知府徐元
白招解到臣等于十月二十四日亲行提审据
供冒领之弊实起于康熙六十一年已故司书
许恋兴已故中营字识金光祖交好因彼时有
征台班兵预借司库饷银应于回营后扣还归
款伊两人遂密商侵蚀移后掩前之法与
藩司衙门库吏书中营都司衙门字识讲定
股分按逐月冒领之数营识司书各半分收司
书移解朋分三股又分给库吏一股库书一股
营识伙朋分四股又分给都司字识一股上
下交通照应掩饰后许恋于雍正十三年身故
伊子许为仪接充金光祖于乾隆元年身故黄
尚端接充自康熙六十一年至乾隆元年金光
祖经手冒领朋分实止四千二百六十余两迨
黄尚端许为仪二人接办与上下书识勾通愈
密且手滑弊熟从前冒领之数日渐加增每年
除应抵从前亏项外冒领出库银自四五百两
至一千五六百两不等乾隆二年起至十六年
四月已冒领分肥银一万四千二百余两通计
前后共侵冒库银一万八千四百七十余两至
究诘其弊历二十余年之久侵帑一万八千之
多何能弥缝不致败露并历任将备如何知情
故纵之处则供每年冒领得多饷银至次年奏
销前即将次年饷银预行支库抵上年冒领司书
库吏均系知情互相遮掩所以多年不致败露
至饷银皆用中军副将关防营中相沿系字识
当堂用印稿案悉系实数领银内任意浮开虚被
朦混并不知情即中营都司有分拨三营饷银
之责遇有带出冒支饷银或被查问即托词支
饰多被朦混过去惟历任正署都司内马隆群
陈起鹏范国卿吴天敏员通分饷时见有分剥
银两逐细根究诡以司中失扣截赎可以分用
搪词瞒哄遂分送十两二十两不等冒领饷项
情由断不敢告知都司致被查出据此等语严
加刑讯正署各都司矢供实未知冒饷情节惟
范国卿吴天二员供认曾听黄尚端之言谓
系历来分用不必还库之项得受银一十二两
不等其马隆群陈起鹏久已病故无从质讯臣
等逐一诘讯曾经按股分受之司书江又周全
允文都司字识黄升陈元库吏萧威山萧天
成邓武郑标库书郑兴刘必提据供乾隆元年
以前皆许恋金光祖按股分给乾隆元年以后
皆许为仪黄尚端按股分给是实臣等审断通
案情节冒饷分赃根由虽起于已故司书许恋
已故营识金光祖而许为仪黄尚端二犯勾结
交通恣行侵帑实为积蠹巨憝该二犯名下入
已赃数独多至二千八百余两臣等业经钦遵
谕旨将许为仪黄尚端二犯照依兵部书吏作弊之
案审明即行正法于十月二十五日已经正法
讫其余从黄尚端等冒饷分肥入已赃在一千
两以上之陈士元江又周二犯按律拟以斩监
候赃数在一千两以下之黄升萧威山萧天成
邓武郑标郑典刘必提金允文八犯按律止于
杂犯斩罪准徒五年但此等积蠹侵帑满日仍
聚处省会似非惩奸之道请加等拟流并请远
方以绝根株其余官犯均经按律定拟并将历
任失察应议各官开列职名缮本会
题伏候
勅下三法司核拟在案至各犯所有家产资财臣等
于查拏之日即经分委文武将该犯一切田房
银钱衣饰器皿尽行搜清查讨其有收藏寄顿
之赃债衣物亦逐一究出追贮通行核实估变
共计银八千八百二十余两各犯家产资财已
无可再行追变其不敷归帑银九千六百五十
一两零臣等比照失察亏空分赔之例著落历
任藩司分赔十分之五历任副将分赔十分之
三历任督抚各分赔十分之一造具清册附疏
题明听候部议亦在案谨将臣等审明冒饷一案
情节另缮理由恭折
奏明伏祈
圣鉴训示施行谨
奏
乾隆十七年十月十五日
奏
福建巡撫臣陳弘謀謹
奏為奏明違
旨辦理情形事竊照標中營字識黃尚端與藩司
書吏許為儀等積年事通浮開兵額冒領餉銀
通同分肥一案本年六月內經解任布政使顏
希深查出督標三營兵餉有浮開冒領情弊將
稟臣等當即嚴飭藩司督臣行究出積年那
新掩舊冒領分肥情由臣等一面將在事各犯
逐名等獲并將各犯家產資財悉行查封督率
司道各官切實審究一面將查出積弊繕摺奏
聞嗣於八月初九日接到
廷寄欽奉
上諭喀爾吉善等奏藩司書吏冒領餉銀一案已
有旨諭部此等積蠹勾結交通作奸冒餉恣意侵
蝕情罪至為可惡今年兵部書吏有用空白作弊
之案審明時即行正法所有閩省冒餉書吏人等
即照此辦理以為蠹役之戒不可稍存姑息欽此
欽遵在案續經臣等將署中軍副將楊廷棟并
歷任正署都司六十五等具疏
題參歸案一并究審茲據福州府知府徐元
白招解到臣等於十月二十四日親行提審據
供冒領之弊實起於康熙六十一年已故司書
許戀興已故中營字識金光祖交好因彼時有
征臺班兵預借司庫餉銀應於回營後扣還歸
款伊兩人遂密商侵蝕移後掩前之法與
藩司衙門庫吏書中營都司衙門字識講定
股分按逐月冒領之數營識司書各半分收司
書移解朋分三股又分給庫吏一股庫書一股
營識夥朋分四股又分給都司字識一股上
下交通照應掩飾後許戀於雍正十三年身故
伊子許為儀接充金光祖於乾隆元年身故黃
尚端接充自康熙六十一年至乾隆元年金光
祖經手冒領朋分實止四千二百六十餘兩迨
黃尚端許為儀二人接辦與上下書識勾通愈
密且手滑弊熟從前冒領之數日漸加增每年
除應抵從前虧項外冒領出庫銀自四五百兩
至一千五六百兩不等乾隆二年起至十六年
四月已冒領分肥銀一萬四千二百餘兩通計
前後共侵冒庫銀一萬八千四百七十餘兩至
究詰其弊歷二十餘年之久侵帑一萬八千之
多何能彌縫不致敗露并歷任將備如何知情
故縱之處則供每年冒領得多餉銀至次年奏
銷前即將次年餉銀預行支庫抵上年冒領司書
庫吏均係知情互相遮掩所以多年不致敗露
至餉銀皆用中軍副將關防營中相沿係字識
當堂用印稿案悉係實數領銀內任意浮開虛被
朦混並不知情即中營都司有分撥三營餉銀
之責遇有帶出冒支餉銀或被查問即託詞支
飾多被朦混過去惟歷任正署都司內馬隆羣
陳起鵬范國卿吳天敏員通分餉時見有分剝
銀兩逐細根究詭以司中失扣截贖可以分用
搪詞瞞哄遂分送十兩二十兩不等冒領餉項
情由斷不敢告知都司致被查出據此等語嚴
加刑訊正署各都司矢供實未知冒餉情節惟
范國卿吳天二員供認曾聽黃尚端之言謂
係歷來分用不必還庫之項得受銀一十二兩
不等其馬隆羣陳起鵬久已病故無從質訊臣
等逐一詰訊曾經按股分受之司書江又周全
允文都司字識黃升陳元庫吏蕭威山蕭天
成鄧武鄭標庫書鄭興劉必提據供乾隆元年
以前皆許戀金光祖按股分給乾隆元年以後
皆許為儀黃尚端按股分給是實臣等審斷通
案情節冒餉分贓根由雖起於已故司書許戀
已故營識金光祖而許為儀黃尚端二犯勾結
交通恣行侵帑實為積蠹巨憝該二犯名下入
已贓數獨多至二千八百餘兩臣等業經欽遵
諭旨將許為儀黃尚端二犯照依兵部書吏作弊之
案審明即行正法於十月二十五日已經正法
訖其餘從黃尚端等冒餉分肥入已贓在一千
兩以上之陳士元江又周二犯按律擬以斬監
候贓數在一千兩以下之黃升蕭威山蕭天成
鄧武鄭標鄭典劉必提金允文八犯按律止於
雜犯斬罪准徒五年但此等積蠹侵帑滿日仍
聚處省會似非懲奸之道請加等擬流并請遠
方以絕根株其餘官犯均經按律定擬并將歷
任失察應議各官開列職名繕本會
題伏候
勅下三法司核擬在案至各犯所有家產資財臣等
於查拏之日即經分委文武將該犯一切田房
銀錢衣飾器皿盡行搜清查討其有收藏寄頓
之贓債衣物亦逐一究出追貯通行核實估變
共計銀八千八百二十餘兩各犯家產資財已
無可再行追變其不敷歸帑銀九千六百五十
一兩零臣等比照失察虧空分賠之例著落歷
任藩司分賠十分之五歷任副將分賠十分之
三歷任督撫各分賠十分之一造具清冊附疏
題明聽候部議亦在案謹將臣等審明冒餉一案
情節另繕理由恭摺
奏明伏祈
聖鑒訓示施行謹
奏
乾隆十七年十月十五日
档案信息
- 档案来源
- 宫中档奏折/宫中档奏折-乾隆朝
- 档案编号
- 故宫028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