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折详情
奏为遵旨筹办生息银两归还原本折
基本信息
- 具奏官员
- 阿里衮
- 官职
- —
- 具奏日期
- 乾隆17年09月05日
- 事务分类(DeepSeek)
- 财政
- 题目提及府
- —
- 奏折类型
- 台北故宫奏折的原始奏折
皇帝判定
- 根据档案来源判定的皇帝
- 乾隆
- 根据具奏日期判定的皇帝
- 乾隆
朱批信息
- 朱批
- 览
- 朱批日期
- —
- 朱批标签
奏折正文
奏
为遵
旨筹办生息银两归还原本仰祈
睿鉴事窃照惠济兵丁生息银两因节年久未归还
钦奉
谕旨令据实查明善为料理俾得渐次归足不得藉
端延缓钦此钦遵随于广东各标镇协营原
蒙
恩赏本银十万两迨后又有以息作本银四万三千
七百两又于盐羡银内拨充本银五千五百两
三六作本银一十四万九千二百两统归盐运
便经理每月一分五厘起息发给各商承领营
运岁缴利银二万六千八百五十六两以充赏
给兵丁红白等事之用嗣经前督臣马尔泰奏
请陆续先归本银一万四千二百八两零已
交藩司贮库又于本年五月内准将军锡特库
咨会有
奏明用剩息银七百五十两零解交藩司贮库
以充别营通融凑补之用此项银两亦可作归
还部本之数以上二项共贮司库归本银一万
四千九百六十二两零又运司库内节年收存
各标营用剩息银二万一千四百三十二两零
原应陆续解还司库归本祇因各商缴息俱系
按月零星而离省路远之营分预期总领回
营以便临时济用是以暂将运库所存余息留
备通融垫给尚未归还原本但部项不便久悬
诚宜亟为筹划臣遵
谕旨随与运使范时纪藩司石柱再三计议缘该
司等票称前项生息本银一十四万九千二百
两内除四万三千七百两原系以息作本无庸
归还外实应还原本一十万五千五百两今
现贮藩库已还本银一万四千九百六十二两
零又运库贮存积年余剩息银二万一千四百
三十二两零实尚应还原本银六万九千一百
三两有零若俟逐年将用剩息银归补则粤东
兵额实有六万四千余名之多息银之岁入有
定而实用之多寡靡常现在岁收息银支用
外每年所余不过数百两及一千七八百两不
等按此积累计美旷日持久归本无期既不便
减少赏银复不便增改利息转转图维惟有另
为设法营运方克有济今据各埠盐商公同酌
议除商力不及埠地难销者不议外内有二十
一人身家尚属殷实而埠地亦属可销情愿于
额销正余盐舫之外量其可以多销之处每埠
各领官盐一二封或半封设法搭销所卖盐价
除运场价运脚及该埠工火之外余银悉交运
库以归部本计二十三年一年认领盐三十封
每封盐二十二万三千一百五十觔各埠卖价
多寡不等约计三十封盐可得余利银三万六
千余两不过二年即可归足部本六万九千余
两之数臣查搭销盐盐营运生息以归部本似
亦通融筹办之法但是否不致阻碍额销之数
并有无亏累于商之处谕令再为查明妥议去
后复据覆称各商埠地原属易销商等自揣于
额销盐数之外尚可设法搭卖是以情愿认领
且每埠止分销一二封或半封为数无多而二
年之期为日不久不致阻碍额盐此不过领盐
代销未费成本而辛工火食仍复照给并无亏
累之处实属公私均便等语臣窃思既无碍于
额销复无亏于商力部本易归为期又速既据
商情踊跃似属可行随批驳议令其善为料理
俟归足本银之后仍行停止至运库现存之余
剩息银二万一千四百余两目今自应即为归
本但现在各埠搭销盐觔恐该商等有需用运
脚之处似仍应暂留运库以备通融动支令该
商等卖出盐价将领过运脚同正价余利一并
缴库俟停止搭销盐觔之日即将此项银两一
并奏归原本以清部项所有臣筹办粤东生息
银两归本缘由谨具奏
闻至广西省原领本银四万一千两系分发抚标两
标及各镇协营开当营运业已陆续归还原本
银二万六千两尚未归本银一万五千两准抚
臣定长提臣岳钟璜称现在各标营虽有闲
剩息银一万六百余两但须留为次年赏给之
用未可全归本银惟有酌量地方之冲僻核计
本息之多寡匀拨办理则息银较多归本自易
查抚标及桂林两营内本银尚有停滞未用
而提标及左江镇标并全州营三处当本尚有
不敷今将抚标及桂林营当本内共拨出银一
千五百两分给提标左江镇标及全州一营添
作当本则转运充裕利息自丰又有前任临桂
县知县徐上达原亏空桂林营当内银一千九
百二十三两零及桂林营守备侯成分赔银一
百五十九两零又提臣解还借支建造兵丁瓦
房银一千两三共银三千八十三两均系生息
项下之银今已归还原款亦于此内再支银
三千两分给桂林府城民当营运照例一分五
厘收息以上匀拨各标营当本及分给桂林府
城民当本银统计每岁约可多得利银六百
两再加各标营每年赏给用余剩息银约一千余
两历三四年间合之旧息余剩之息即可归足
原本业经抚臣
奏明等语并会臣咨部在案合并陈明伏乞
睿鉴为此谨
奏
乾隆十七年九月初五日
奏
為遵
旨籌辦生息銀兩歸還原本仰祈
睿鑒事竊照惠濟兵丁生息銀兩因節年久未歸還
欽奉
諭旨令據實查明善為料理俾得漸次歸足不得藉
端延緩欽此欽遵隨於廣東各標鎮協營原
蒙
恩賞本銀十萬兩迨後又有以息作本銀四萬三千
七百兩又於鹽羨銀內撥充本銀五千五百兩
三六作本銀一十四萬九千二百兩統歸鹽運
便經理每月一分五厘起息發給各商承領營
運歲繳利銀二萬六千八百五十六兩以充賞
給兵丁紅白等事之用嗣經前督臣馬爾泰奏
請陸續先歸本銀一萬四千二百八兩零已
交藩司貯庫又於本年五月內准將軍錫特庫
咨會有
奏明用剩息銀七百五十兩零解交藩司貯庫
以充別營通融湊補之用此項銀兩亦可作歸
還部本之數以上二項共貯司庫歸本銀一萬
四千九百六十二兩零又運司庫內節年收存
各標營用剩息銀二萬一千四百三十二兩零
原應陸續解還司庫歸本祇因各商繳息俱係
按月零星而離省路遠之營分預期總領回
營以便臨時濟用是以暫將運庫所存餘息留
備通融墊給尚未歸還原本但部項不便久懸
誠宜亟為籌畫臣遵
諭旨隨與運使范時紀藩司石柱再三計議緣該
司等票稱前項生息本銀一十四萬九千二百
兩內除四萬三千七百兩原係以息作本無庸
歸還外實應還原本一十萬五千五百兩今
現貯藩庫已還本銀一萬四千九百六十二兩
零又運庫貯存積年餘剩息銀二萬一千四百
三十二兩零實尚應還原本銀六萬九千一百
三兩有零若俟逐年將用剩息銀歸補則粵東
兵額實有六萬四千餘名之多息銀之歲入有
定而實用之多寡靡常現在歲收息銀支用
外每年所餘不過數百兩及一千七八百兩不
等按此積累計美曠日持久歸本無期既不便
減少賞銀復不便增改利息轉轉圖維惟有另
為設法營運方克有濟今據各埠鹽商公同酌
議除商力不及埠地難銷者不議外內有二十
一人身家尚屬殷實而埠地亦屬可銷情願於
額銷正餘鹽舫之外量其可以多銷之處每埠
各領官鹽一二封或半封設法搭銷所賣鹽價
除運場價運腳及該埠工火之外餘銀悉交運
庫以歸部本計二十三年一年認領鹽三十封
每封鹽二十二萬三千一百五十觔各埠賣價
多寡不等約計三十封鹽可得餘利銀三萬六
千餘兩不過二年即可歸足部本六萬九千餘
兩之數臣查搭銷鹽鹽營運生息以歸部本似
亦通融籌辦之法但是否不致阻礙額銷之數
并有無虧累於商之處諭令再為查明妥議去
後復據覆稱各商埠地原屬易銷商等自揣於
額銷鹽數之外尚可設法搭賣是以情願認領
且每埠止分銷一二封或半封為數無多而二
年之期為日不久不致阻礙額鹽此不過領鹽
代銷未費成本而辛工火食仍復照給並無虧
累之處實屬公私均便等語臣竊思既無礙於
額銷復無虧於商力部本易歸為期又速既據
商情踴躍似屬可行隨批駁議令其善為料理
俟歸足本銀之後仍行停止至運庫現存之餘
剩息銀二萬一千四百餘兩目今自應即為歸
本但現在各埠搭銷鹽觔恐該商等有需用運
腳之處似仍應暫留運庫以備通融動支令該
商等賣出鹽價將領過運腳同正價餘利一併
繳庫俟停止搭銷鹽觔之日即將此項銀兩一
并奏歸原本以清部項所有臣籌辦粵東生息
銀兩歸本緣由謹具奏
聞至廣西省原領本銀四萬一千兩係分發撫標兩
標及各鎮協營開當營運業已陸續歸還原本
銀二萬六千兩尚未歸本銀一萬五千兩准撫
臣定長提臣岳鍾璜稱現在各標營雖有閒
剩息銀一萬六百餘兩但須留為次年賞給之
用未可全歸本銀惟有酌量地方之衝僻核計
本息之多寡勻撥辦理則息銀較多歸本自易
查撫標及桂林兩營內本銀尚有停滯未用
而提標及左江鎮標并全州營三處當本尚有
不敷今將撫標及桂林營當本內共撥出銀一
千五百兩分給提標左江鎮標及全州一營添
作當本則轉運充裕利息自豐又有前任臨桂
縣知縣徐上達原虧空桂林營當內銀一千九
百二十三兩零及桂林營守備侯成分賠銀一
百五十九兩零又提臣解還借支建造兵丁瓦
房銀一千兩三共銀三千八十三兩均係生息
項下之銀今已歸還原款亦於此內再支銀
三千兩分給桂林府城民當營運照例一分五
厘收息以上勻撥各標營當本及分給桂林府
城民當本銀統計每歲約可多得利銀六百
兩再加各標營每年賞給用餘剩息銀約一千餘
兩歷三四年間合之舊息餘剩之息即可歸足
原本業經撫臣
奏明等語并會臣咨部在案合併陳明伏乞
睿鑒為此謹
奏
乾隆十七年九月初五日
档案信息
- 档案来源
- 宫中档奏折/宫中档奏折-乾隆朝
- 档案编号
- 故宫028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