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折详情
奏报筹关于东省前恩赏银两营运生息现应如数将原本银两归缴事
基本信息
- 具奏官员
- 鄂容安
- 官职
- 山东巡抚
- 具奏日期
- 乾隆17年08月27日
- 事务分类(DeepSeek)
- 财政
- 题目提及府
- —
- 奏折类型
- 台北故宫奏折的原始奏折
皇帝判定
- 根据档案来源判定的皇帝
- 乾隆
- 根据具奏日期判定的皇帝
- 乾隆
朱批信息
- 朱批
- 知道了另有旨谕
- 朱批日期
- —
- 朱批标签
奏折正文
奏
山东巡抚臣鄂容安谨
奏为钦奉
上谕事窃臣前接大学士兼管兵部事务臣东保兵
部尚书臣舒赫德字寄乾隆十六年十二月十
五日奉
上谕据兵部奏各省缴过生息原本银两一折此
内惟贵州一省原本俱已归还其余所缴不过十
分之三四县省地属边徼非若水陆通衢商贾辏
集可以多方营运者可比然且如数归缴可见各
省不即清交者并非因所获余利不敷赏用不过
一任属员因循从事未尝实力经理耳著传谕各
省督抚转行各提镇等即饬所属标营将此项原
本银两据实查明务为料理俾得渐次归还不得
借端延缓将来各省缴还归款之后朕尚另有降
旨办理之处著一并传谕知之钦此臣随札寄河
臣镇臣并行布政司详查酌议嗣因所议尚有
未尽复经批令据闽省公司各司道彻底通
筹兹据禀复前来臣伏查营伍生息原以惠济
兵丁必须经理得宜方可清款项而垂久远东
省河抚二标登兖二镇于雍正七八年间先后
恩赏本银共二万六千两交与附近营伍之州县当商
营运每月一分五厘至二分起息不等后复以
息作本权利次第给兵难数有多寡而兵丁遇
有红白事故皆得借以接济乾隆元年前任布
政使郑禅宝以山东僻壤当商本少利微恐致
赔累奏请将行减作一分起息自此所得遂少
乾隆二年复奉
上谕凡兵丁娶妇嫁女无论长次均许邀恩因而赏
费岁有增益今臣通查约计现在营运本息共
银六万一千余两每年仅得息银七千余两而
岁需赏项为数不一以从前给过五年之数均
匀牵算每年约需银九千余两非但不能归还
原本且每年尚有不敷以致州县垫项未楚虽
部覆于次年拨补而次年仍无多余迄今揆未
清结此积年办理之情形也臣详加体察东省
当商取息于民悉以三分为率从前公项所取
一分五厘之息本不为多邻省办理亦复相等
如虑僻邑小商难于营运原可酌量更改查现
在分本营运者共三十四州县内除历城等二
十七州县俱系巨邑冲途外惟费县日照寿光
即墨齐宁海文登等七州县或系山陬或在
海滨计共领本银八千余两应请酌拨四千余
两分拨于汶上诸城乐安邱潍县昌邑平度
等大中州县交商营运自乾隆癸酉年为始各
州县当商仍照旧例每月举以一分五厘行息
仍严禁地方官此外不得多取分毫有则从
重参究计应交之息每年约可得银一万一千
余两给兵之外岁约余银一千二百两不独可以
扣清垫项即可渐次归还原本似此办理在当
商并无赔累而兵丁均得永远邀
恩如蒙
俞允容臣行司详细造册报部嗣后仍按年奏销所
有筹办缘由臣谨恭折具奏伏祈
圣训遵行臣谨
奏
乾隆十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朱批:知道了。
奏
山東巡撫臣鄂容安謹
奏為欽奉
上諭事竊臣前接大學士兼管兵部事務臣東保兵
部尚書臣舒赫德字寄乾隆十六年十二月十
五日奉
上諭據兵部奏各省繳過生息原本銀兩一摺此
內惟貴州一省原本俱已歸還其餘所繳不過十
分之三四縣省地屬邊徼非若水陸通衢商賈輳
集可以多方營運者可比然且如數歸繳可見各
省不即清交者並非因所獲餘利不敷賞用不過
一任屬員因循從事未嘗實力經理耳著傳諭各
省督撫轉行各提鎮等即飭所屬標營將此項原
本銀兩據實查明務為料理俾得漸次歸還不得
藉端延緩將來各省繳還歸款之後朕尚另有降
旨辦理之處著一併傳諭知之欽此臣隨札寄河
臣鎮臣並行布政司詳查酌議嗣因所議尚有
未盡復經批令據閩省公司各司道徹底通
籌茲據稟覆前來臣伏查營伍生息原以惠濟
兵丁必須經理得宜方可清款項而垂久遠東
省河撫二標登兗二鎮於雍正七八年間先後
恩賞本銀共二萬六千兩交與附近營伍之州縣當商
營運每月一分五釐至二分起息不等後復以
息作本權利次第給兵難數有多寡而兵丁遇
有紅白事故皆得藉以接濟乾隆元年前任布
政使鄭禪寶以山東僻壤當商本少利微恐致
賠累奏請將行減作一分起息自此所得遂少
乾隆二年復奉
上諭凡兵丁娶婦嫁女無論長次均許邀恩因而賞
費歲有增益今臣通查約計現在營運本息共
銀六萬一千餘兩每年僅得息銀七千餘兩而
歲需賞項為數不一以從前給過五年之數均
勻牽算每年約需銀九千餘兩非但不能歸還
原本且每年尚有不敷以致州縣墊項未楚雖
部覆於次年撥補而次年仍無多餘迄今揆未
清結此積年辦理之情形也臣詳加體察東省
當商取息於民悉以三分為率從前公項所取
一分五釐之息本不為多鄰省辦理亦復相等
如慮僻邑小商難於營運原可酌量更改查現
在分本營運者共三十四州縣內除歷城等二
十七州縣俱係巨邑衝途外惟費縣日照壽光
即墨齊寧海文登等七州縣或係山陬或在
海濱計共領本銀八千餘兩應請酌撥四千餘
兩分撥於汶上諸城樂安邱濰縣昌邑平度
等大中州縣交商營運自乾隆癸酉年為始各
州縣當商仍照舊例每月舉以一分五釐行息
仍嚴禁地方官此外不得多取分毫有則從
重參究計應交之息每年約可得銀一萬一千
餘兩給兵之外歲約餘銀一千二百兩不獨可以
扣清墊項即可漸次歸還原本似此辦理在當
商並無賠累而兵丁均得永遠邀
恩如蒙
俞允容臣行司詳細造冊報部嗣後仍按年奏銷所
有籌辦緣由臣謹恭摺具奏伏祈
聖訓遵行臣謹
奏
乾隆十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硃批:知道了。
档案信息
- 档案来源
- 宫中档奏折/宫中档奏折-乾隆朝
- 档案编号
- 故宫0280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