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折详情
奏销动支篷索银两数目折
基本信息
- 具奏官员
- 喀尔吉善
- 官职
- 闽浙总督
- 具奏日期
- 乾隆17年07月04日
- 事务分类(DeepSeek)
- 财政
- 题目提及府
- —
- 奏折类型
- 台北故宫奏折的原始奏折
皇帝判定
- 根据档案来源判定的皇帝
- 乾隆
- 根据具奏日期判定的皇帝
- 乾隆
朱批信息
- 朱批
- 该部知道
- 朱批日期
- —
- 朱批标签
奏折正文
奏
闽浙总督喀尔吉善谨
奏为循例
奏明事案准户部咨各省䑩只修舱公二款银两凡
属有年无一无定款项随时
奏明动用等因兹据福建布政使顾济美详称窃
照闽省烽火营寨与烽火二汛雍正十年设立
哨船二只配兵巡防港澳等于雍正十三年
间经前任闽浙总督郝玉麟于一件循例请给
等事案内咨准部覆逾年制换篷索懋用料价
银一十五两四钱二分八厘在于存公银内支
销历年准动报部核销在案迨至乾隆十三年
钦奉军机处奏准删除乾隆十三十四两年
动用各该年存公银一十五两四钱二分八厘
于公项䑩只奏案内均奉部覆行令确查如果必
需奏明办理不准年尾汇册请销立乾隆十五
六年分给过篷索银一十五两四钱二分八厘
已经汇入十六年分请修铜山营哨船案内详
奏具
奏在案现在乾隆十七年分应领制换篷索银一
十五两四钱二分八厘应请于乾隆十七年
分存公银内动支给发移营制换以应巡防等
情详请
奏明前来臣查烽火营寨与烽火二汛哨船一
只巡防海汛稽察奸匪年为修换当边海风潮
之地篷索易致朽坏非逐年制换无以冲风破
浪篷索银两实系必需之项但船只届当修造
之年例应停给原系年有年无之款应遵部定
章程随时
奏明办理缘从前历系汇入年底
奏销是以十三四两年动用过篷索银两至今
未奉准销除乾隆十五年分系届拆造之年毋
庸给领篷索其乾隆十六年分给过篷索银两
已于动支存公请修铜山营哨船案内汇
奏请销在案所有乾隆十三十四十七三年应
动支篷索银一十五两四钱二分八厘三年共动
支存公银四十六两二钱八分四厘相应循例
缮折
奏明请销臣谨会同福建巡抚臣陈宏谋合词具
奏伏乞
皇上睿鉴施行谨
奏
乾隆十七年七月 初四日
奏
閩浙總督喀爾吉善謹
奏為循例
奏明事案准户部咨各省䑩隻修艙公二款銀兩凡
屬有年無一無定款項隨時
奏明動用等因兹據福建布政使顧濟美詳稱竊
照閩省烽火營寨與烽火二汛雍正十年設立
哨船二隻配兵巡防港澳等於雍正十三年
間經前任閩浙總督郝玉麟於一件循例請給
等事案内咨准部覆逾年製換篷索懋用料價
銀一十五兩四錢二分八釐在於存公銀内支
銷歷年准動報部核銷在案迨至乾隆十三年
欽奉軍機處奏准刪除乾隆十三十四兩年
動用各該年存公銀一十五兩四錢二分八釐
於公項䑩隻奏案内均奉部覆行令確查如果必
需奏明辦理不准年尾彙册請銷立乾隆十五
六年分給過篷索銀一十五兩四錢二分八釐
已經彙入十六年分請修銅山營哨船案内詳
奏具
奏在案現在乾隆十七年分應領製換篷索銀一
十五兩四錢二分八釐應請於乾隆十七年
分存公銀内動支給發移營製換以應巡防等
情詳請
奏明前來臣查烽火營寨與烽火二汛哨船一
隻巡防海汛稽察姦匪年為修換當邊海風潮
之地篷索易致朽壞非逐年製換無以衝風破
浪篷索銀兩實係必需之項但船隻屆當修造
之年例應停給原係年有年無之款應遵部定
章程隨時
奏明辦理緣從前歷係彙入年底
奏銷是以十三四兩年動用過篷索銀兩至今
未奉准銷除乾隆十五年分係屆拆造之年毋
庸給領篷索其乾隆十六年分給過篷索銀兩
已於動支存公請修銅山營哨船案内彙
奏請銷在案所有乾隆十三十四十七三年應
動支篷索銀一十五兩四錢二分八釐三年共動
支存公銀四十六兩二錢八分四釐相應循例
繕摺
奏明請銷臣謹會同福建巡撫臣陳宏謀合詞具
奏伏乞
皇上睿鑒施行謹
奏
乾隆十七年七月 初四日
档案信息
- 档案来源
- 宫中档奏折/宫中档奏折-乾隆朝
- 档案编号
- 故宫02764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