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折详情
奏陈政务宜分日处理与变通铸钱方法等事
基本信息
- 具奏官员
- 戴芝
- 官职
- 云南道监察御史
- 具奏日期
- 雍正01年02月12日
- 事务分类(DeepSeek)
- 地方情形
- 题目提及府
- —
- 奏折类型
- 台北故宫奏折的原始奏折
皇帝判定
- 根据档案来源判定的皇帝
- 雍正
- 根据具奏日期判定的皇帝
- 雍正
朱批信息
- 朱批
- 人考成
- 朱批日期
- —
- 朱批标签
奏折正文
奏
云南道监察御史臣戴芝谨
奏为敬抒管见仰祈
睿鉴事窃臣一介竖儒三年边吏由知县行取海历
部曹荷蒙
圣祖仁皇帝洪恩自刑部郎中拔置御史才识浅陋愧
无报称兹伏遇我
皇上继承大统励精图治新猷善政莫不知之明而
处之当若臣愚昧更何能置喙第蒙
皇上清问下及不敢缄默有负高深敬陈一二刍荛
管见以备
圣明之采择焉
一部院八旗之事务宜闲日分办也伏覩我
皇上临御以来锐意求治惟恐一事之未周一天之
不获所自朝至于日晏不遑宁处以仰承
圣祖垂统之重诚天下臣民万世升平之福也第是
一日万几事至繁剧朝夕综理不少休息
圣躬未免过劳且请嗣后各衙门事务分日办理
如都院事之日则不问八旗办八旗事之日
而部院之事亦不与焉先日示期俾各衙门得
以预备每日辰刻入
奏日中即止若遇事多则以次日连办之如此
圣躬不至于劳而政务亦无丛脞之虞矣
一请
圣训之官员宜定立限期也官有崇卑职分上下体统
攸关无容紊越督抚镇臣均属封疆大吏
任重责巨必须请
圣训遵行固其宜也次而藩臬为一省钱谷刑名总
汇其或上请犹不为越分至于道府各员官不
过监司郡守秩不过四品通亦概行请读不几
朝廷而乖体统乎且其中倘有不学无术之徒不知
礼法或于
圣训中增减一二字以夸权于人甚至借此邀扰
上官陵侮属吏均未可定此中间系诚非浅鲜
臣愚以为嗣后直省督抚提镇藩臬大员及
钦命特遣诸臣仍请
圣训外其余道府以下官员俱不许妄行请读倘系
紧要地方
皇上欲下训旨者特行召见宣谕庶臣工知有崇卑
而体统常肃矣
一现行之钱法宜稍变通也从来法久滋弊事
贵因时去钱文日少钱价日昂其弊不在钱
轻而在钱重不惟在贸易者之外运而在销毁
之实多今现行大制钱每文重一钱四分小制
钱每文重一钱而小钱行使则二以折一奸徒
毁大钱一千文得铜八觔十二两毁小钱二千
文更得铜十二觔八两矣铜价浮于钱价遂甚
以希射厚利而价愈难平矣今欲矫其弊而救
其偏莫如竟改铸轻钱之一法每文止重一钱
每千文钱定价一两与现行大制钱一体行使
毋许低昂折莫民间之开设兑钱铺户许其于
定价一两之外少增一二分或三二分而止俾获
微利以作人工食用之资如有阳奉阴违者不
时查拿从重治罪如此则销毁不禁自息价値
自平且钱粮亦得以节省查宝泉宝源二局每
年鼓铸各三十六卯共交大制钱五十四万六
千九百余串若一改轻即可得新钱八十一万
六千九百七十四串零铜铅工料种种如旧不
必少加而制钱之增达多至二十七万串有奇
即岁省兵饷银二十七万余两矣钱轻则销
毁无利销毁息则钱文自多钱多而价有不平
者乎上可节省
国帑下有益于民生因时变通未云非补偏救弊
之一法也臣不揣愚陋冒昧条奏伏乞
皇上睿鉴为此谨
奏
雍正元年贰月
拾贰
日
奏
雲南道監察御史臣戴芝謹
奏為敬抒管見仰祈
睿鑒事竊臣一介豎儒三年邊吏由知縣行取海歷
部曹荷蒙
聖祖仁皇帝洪恩自刑部郎中拔置御史才識淺陋愧
無報稱茲伏遇我
皇上繼承大統勵精圖治新猷善政莫不知之明而
處之當若臣愚昧更何能置喙第蒙
皇上清問下及不敢緘默有負高深敬陳一二芻蕘
管見以備
聖明之採擇焉
一部院八旗之事務宜閒日分辦也伏覩我
皇上臨御以來銳意求治惟恐一事之未周一天之
不獲所自朝至於日晏不遑寧處以仰承
聖祖垂統之重誠天下臣民萬世昇平之福也第是
一日萬幾事至繁劇朝夕綜理不少休息
聖躬未免過勞且請嗣後各衙門事務分日辦理
如都院事之日則不問八旗辦八旗事之日
而部院之事亦不與焉先日示期俾各衙門得
以預備每日辰刻入
奏日中即止若遇事多則以次日連辦之如此
聖躬不至於勞而政務亦無叢脞之虞矣
一請
聖訓之官員宜定立限期也官有崇卑職分上下體統
攸關無容紊越督撫鎮臣均屬封疆大吏
任重責巨必須請
聖訓遵行固其宜也次而藩臬為一省錢穀刑名總
滙其或上請猶不為越分至於道府各員官不
過監司郡守秩不過四品通亦概行請讀不幾
朝廷而乖體統乎且其中倘有不學無術之徒不知
禮法或於
聖訓中增減一二字以誇權於人甚至藉此邀扰
上官陵侮屬吏均未可定此中間係誠非淺鮮
臣愚以為嗣後直省督撫提鎮藩臬大員及
欽命特遣諸臣仍請
聖訓外其餘道府以下官員俱不許妄行請讀倘係
緊要地方
皇上欲下訓旨者特行召見宣諭庶臣工知有崇卑
而體統常肅矣
一現行之錢法宜稍變通也從來法久滋弊事
貴因時去錢文日少錢價日昂其弊不在錢
輕而在錢重不惟在貿易者之外運而在銷毀
之實多今現行大制錢每文重一錢四分小制
錢每文重一錢而小錢行使則二以折一奸徒
毀大錢一千文得銅八觔十二兩毀小錢二千
文更得銅十二觔八兩矣銅價浮於錢價遂甚
以希射厚利而價愈難平矣今欲矯其弊而救
其偏莫如竟改鑄輕錢之一法每文止重一錢
每千文錢定價一兩與現行大制錢一體行使
毋許低昂折莫民間之開設兌錢鋪戶許其于
定價一兩之外少增一二分或三二分而止俾獲
微利以作人工食用之資如有陽奉陰違者不
時查拿從重治罪如此則銷毀不禁自息價値
自平且錢糧亦得以節省查寶泉寶源二局每
年鼓鑄各三十六卯共交大制錢五十四萬六
千九百餘串若一改輕即可得新錢八十一萬
六千九百七十四串零銅鉛工料種種如舊不
必少加而制錢之增達多至二十七萬串有奇
即歲省兵餉銀二十七萬餘兩矣錢輕則銷
毀無利銷毀息則錢文自多錢多而價有不平
者乎上可節省
國帑下有益于民生因時變通未云非補偏救弊
之一法也臣不揣愚陋冒昧條奏伏乞
皇上睿鑒為此謹
奏
雍正元年貳月
拾貳
日
档案信息
- 档案来源
- 宫中档奏折/宫中档奏折-雍正朝
- 档案编号
- 故宫02375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