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折详情
奏报缴足恩赏生息原本折
基本信息
- 具奏官员
- 齐斌新柱曹瑛
- 官职
- 左翼副都统福州将军兼管闽海关事右翼副都统
- 具奏日期
- 乾隆17年05月27日
- 事务分类(DeepSeek)
- 缴纳奏折
- 题目提及府
- —
- 奏折类型
- 台北故宫奏折的原始奏折
皇帝判定
- 根据档案来源判定的皇帝
- 乾隆
- 根据具奏日期判定的皇帝
- 乾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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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朱批标签
奏折正文
奏
为奏
恳
赏
生
息
原
本
事
窃
照
福
州
驻
防
镇
营
兵
丁
于
雍
正
七
年
五
月
内
仰
蒙
世
宗
宪
皇
帝
天
恩
赏
给
帑
银
二
万
两
作
本
营
运
以
为
兵
丁
红
白
之
需
随
于
雍
正
八
年
四
月
上
日
在
藩
库
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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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二
万
两
营
运
生
息
历
年
所
得
利
银
除
赏
外
下
剩
积
存
息
银
经
前
署
将
军
臣
准
泰
于
雍
正
十
二
年
六
月
内
缴
还
本
银
一
万
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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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
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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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
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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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
二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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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内
缴
还
本
银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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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
臣
新
柱
于
干
隆
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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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一
月
内
缴
还
本
银
二
千
五
百
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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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
军
臣
邓
廷
相
于
干
隆
十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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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月
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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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银
五
百
两
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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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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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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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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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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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
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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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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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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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银
五
百
两
以
上
六
次
共
缴
还
本
银
一
万
九
千
两
尚
未
缴
还
本
银
一
千
两
俱
经
声
明
咨
报
在
案
兹
据
委
管
生
息
银
领
奏
嵩
龄
奏
领
王
治
中
军
副
将
项
朝
选
呈
称
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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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
银
归
还
原
本
前
来
随
于
干
隆
十
七
年
五
月
二
十
四
日
于
息
银
项
下
拨
出
银
一
千
两
移
交
福
建
巡
抚
臣
陈
弘
谋
转
发
藩
库
归
还
原
本
并
饬
该
营
报
户
兵
二
部
暨
镇
蓝
旗
满
洲
蒙
古
汉
军
都
统
所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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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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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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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
二
万
两
业
经
全
数
归
清
情
由
理
合
缮
折
奏
明
再
此
项
生
息
银
两
除
归
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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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二
万
两
及
红
白
事
件
分
别
赏
恤
并
工
等
费
外
尚
存
利
银
二
万
二
千
五
百
两
三
钱
五
分
八
厘
七
毫
内
经
前
任
将
军
臣
阿
尔
赛
奏
准
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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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
内
拨
出
另
贮
银
一
千
两
以
为
调
除
兵
丁
整
还
马
价
之
用
又
前
署
将
军
臣
策
楞
议
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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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
于
利
银
内
拨
出
另
贮
银
一
千
五
百
两
以
为
添
补
官
员
借
给
盘
费
之
用
又
二
万
两
仍
作
本
营
运
照
例
取
息
同
剩
存
银
两
为
旗
营
兵
丁
红
白
之
需
臣
等
委
员
盘
查
并
无
亏
空
简
例
题
报
旗
部
察
核
合
并
陈
明
伏
乞
皇
上
睿
鉴
谨
奏
乾隆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奏
為奏
懇
賞
生
息
原
本
事
竊
照
福
州
駐
防
鎮
營
兵
丁
於
雍
正
七
年
五
月
內
仰
蒙
世
宗
憲
皇
帝
天
恩
賞
給
帑
銀
二
萬
兩
作
本
營
運
以
為
兵
丁
紅
白
之
需
隨
於
雍
正
八
年
四
月
上
日
在
藩
庫
領
出
帑
本
二
萬
兩
營
運
生
息
歷
年
所
得
利
銀
除
賞
外
下
剩
積
存
息
銀
經
前
署
將
軍
臣
準
泰
於
雍
正
十
二
年
六
月
內
繳
還
本
銀
一
萬
兩
將
軍
臣
阿
爾
賽
於
乾
隆
二
年
四
月
內
繳
還
本
銀
五
千
兩
臣
新
柱
於
乾
隆
八
年
十
一
月
內
繳
還
本
銀
二
千
五
百
兩
署
將
軍
臣
鄧
廷
相
於
乾
隆
十
二
年
二
月
內
繳
還
本
銀
五
百
兩
臣
新
柱
於
乾
隆
十
二
年
五
月
內
繳
還
本
銀
五
百
兩
將
軍
臣
馬
爾
拜
於
乾
隆
十
四
年
五
月
內
繳
還
本
銀
五
百
兩
以
上
六
次
共
繳
還
本
銀
一
萬
九
千
兩
尚
未
繳
還
本
銀
一
千
兩
俱
經
聲
明
咨
報
在
案
茲
據
委
管
生
息
銀
領
奏
嵩
齡
奏
領
王
治
中
軍
副
將
項
朝
選
呈
稱
現
存
息
銀
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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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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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
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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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
隆
十
七
年
五
月
二
十
四
日
於
息
銀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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撥
出
銀
一
千
兩
移
交
福
建
巡
撫
臣
陳
弘
謀
轉
發
藩
庫
歸
還
原
本
併
飭
該
營
報
戶
兵
二
部
暨
鎮
藍
旗
滿
洲
蒙
古
漢
軍
都
統
所
有
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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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銀
二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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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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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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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分
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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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毫
內
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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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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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
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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賽
奏
准
於
利
銀
內
撥
出
另
貯
銀
一
千
兩
以
為
調
除
兵
丁
整
還
馬
價
之
用
又
前
署
將
軍
臣
策
楞
議
覆
奏
准
於
利
銀
內
撥
出
另
貯
銀
一
千
五
百
兩
以
為
添
補
官
員
借
給
盤
費
之
用
又
二
萬
兩
仍
作
本
營
運
照
例
取
息
同
剩
存
銀
兩
為
旗
營
兵
丁
紅
白
之
需
臣
等
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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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
查
並
無
虧
空
簡
例
題
報
旗
部
察
核
合
併
陳
明
伏
乞
皇
上
睿
鑒
謹
奏
乾隆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档案信息
- 档案来源
- 宫中档奏折/宫中档奏折-乾隆朝
- 档案编号
- 故宫02756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