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折详情
奏陈因浙省灾歉拟开捐监事
基本信息
- 具奏官员
- 喀尔吉善永贵
- 官职
- 闽浙总督浙江巡抚
- 具奏日期
- 乾隆16年09月05日
- 事务分类(DeepSeek)
- 赈灾免税缓征
- 题目提及府
- —
- 奏折类型
- 台北故宫奏折的原始奏折
皇帝判定
- 根据档案来源判定的皇帝
- 乾隆
- 根据具奏日期判定的皇帝
- 乾隆
朱批信息
- 朱批
- 该部速议具奏
- 朱批日期
- —
- 朱批标签
奏折正文
奏
浙江巡抚臣喀尔吉善谨
奏为钦奉
上谕事乾隆十六年八月二
十六日准户部咨乾隆
十六年八月初十日内阁奉
上谕今岁浙江东府米价
稍贵有加赈平粜免税
截漕诸事虽次第分
处
尚
应
采
买
谷
或
不
敷
用
思
捐监一项向来或系赴
部
捐
纳
或
在
本
省
输
纳
本
属
因
时
之
制
今
浙
省
常
平
缺
额
亟
须
筹
补
所
有
各
属
俊
秀
情
愿
报
捐
者
应
令
专
于
本
省
收
捐
本
色
以
补
仓
储
至
附
近
之
江
南
一
省
士
子
应
试
者
多
且
于
浙
省
一
水
可
通
亦
准
令
其
赴
浙
捐
输
本
色
并
著
该
督
抚
等
量
现
在
情
形
比
向
例
稍
为
酌
减
俾
生
俊
踊
跃
从
事
则
士
子
既
可
就
近
急
公
而
仓
储
实
余
民
食
亦
得
以
资
接
济
其
两
省
在
部
报
捐
之
例
著
暂
行
停
止
俟
将
来
该
省
米
粮
充
裕
之
时
再
复
旧
制
钦
此
遵
谕
遵
行
钦
此
遵
咨
行
到
臣
等
臣
等
正
在
遵
旨
议
覆
间
九
月
初
四
日
接
准
礼
部
咨
议
准
臣
部
查
有
天
条
奏
在
浙
报
捐
生
俊
准
以
实
收
应
试
并
江
西
省
生
俊
一
体
赴
浙
报
捐
本
色
停
止
在
部
收
捐
之
色
等
因
奏
奉
朱
批
依
议
速
行
钦
此
遵
咨
行
到
臣
等
臣
等
伏
思
浙
省
今
岁
各
属
早
禾
被
旱
成
灾
荷
蒙
我
皇
上
轸
念
灾
黎
一
切
加
赈
蠲
免
税
截
漕
均
蒙
圣
心
筹
及
次
第
钦
遵
奉
行
兹
复
奉
谕
旨
以
浙
省
常
平
缺
额
亟
须
筹
补
令
臣
等
量
现
在
情
形
比
向
例
稍
为
酌
减
俾
生
俊
踊
跃
从
事
仰
见
圣
主
宵
旰
忧
勤
预
筹
民
食
之
至
意
臣
等
伏
查
浙
省
常
平
捐
监
条
例
向
分
三
则
杭
嘉
湖
宁
绍
五
府
属
粮
食
价
贵
定
为
下
则
金
衢
严
三
府
属
粮
食
价
平
定
为
上
则
台
温
处
三
府
属
粮
食
价
贱
定
为
中
则
温
台
处
三
府
属
粮
食
价
平
定
为
上
则
自
干
隆
三
年
开
捐
至
干
隆
八
年
五
年
之
内
仅
收
捐
监
生
七
百
八
十
二
名
嗣
于
干
隆
九
年
钦
奉
上
谕
因
米
价
未
平
著
令
酌
减
轻
前
抚
臣
常
安
题
准
照
原
额
减
一
五
收
捐
各
府
属
原
则
以
次
递
减
自
干
隆
九
年
续
收
起
至
干
隆
十
六
年
春
季
八
年
之
内
通
省
又
仅
收
捐
监
生
一
千
七
百
七
十
三
名
合
正
续
收
捐
本
色
已
十
余
年
之
久
共
止
收
捐
谷
三
十
九
万
有
奇
臣
等
察
浙
省
生
俊
投
捐
本
色
琴
琴
无
几
皆
缘
粮
价
未
能
平
减
之
故
臣
喀
尔
吉
善
查
阅
省
收
捐
本
色
从
前
因
生
俊
投
捐
无
多
自
干
隆
七
年
特
颁
谕
旨
每
谷
一
石
准
作
价
九
钱
每
监
生
一
名
收
捐
谷
一
百
二
十
石
减
定
之
后
及
六
七
年
通
有
收
捐
本
色
已
至
二
百
数
十
万
石
现
今
闽
省
积
储
充
裕
实
沐
我
皇
上
筹
备
民
食
之
深
仁
也
臣
等
度
量
情
形
浙
省
虽
非
闽
省
僻
在
海
隅
不
通
外
贩
者
可
比
然
就
目
前
积
储
空
虚
米
价
昂
贵
情
形
较
之
闽
省
向
日
情
形
为
更
甚
现
今
浙
省
米
谷
价
值
比
之
闽
省
亦
系
昂
贵
江
南
江
西
两
省
虽
粮
价
减
于
浙
省
有
水
陆
转
运
之
繁
且
等
悉
心
筹
酌
必
于
三
省
生
俊
捐
资
能
踊
跃
争
先
方
足
以
仰
副
皇上
筹
备
民
食
之
深
仁
因
思
浙
省
从
前
原
定
收
捐
粮
价
虽
按
工
中
下
三
则
分
定
府
分
以
现
在
粮
价
而
论
实
不
能
分
别
高
下
应
请
每
谷
一
石
作
银
一
两
俊
秀
捐
监
照
收
捐
谷
一
百
八
十
石
其
余
廪
增
附
生
员
及
武
生
青
衣
生
役
捐
监
悉
按
部
捐
折
色
银
数
计
算
收
捐
谷
石
如
有
情
愿
捐
米
者
以
一
米
作
二
谷
但
米
石
不
比
谷
之
耐
又
一
出
一
入
即
有
折
耗
应
准
收
加
一
耗
米
以
备
盘
量
折
耗
其
江
南
江
西
两
省
士
子
赴
浙
投
捐
者
听
其
地
方
报
捐
仍
钦
遵
谕
旨
俟
将
来
米
粮
充
裕
之
时
容
臣
等
奏
明
再
复
旧
副
臣
等
谨
将
酌
定
情
形
缮
折
具
奏
是
否
有
当
伏
候
皇
上
睿
鉴
训
示
施
行
谨
奏
乾隆十六年九月
日
奏
浙江巡撫臣喀爾吉善謹
奏為欽奉
上諭事乾隆十六年八月二
十六日准戶部咨乾隆
十六年八月初十日內閣奉
上諭今歲浙江東府米價
稍貴有加賑平糶免稅
截漕諸事雖次第分
處
尚
應
採
買
穀
或
不
敷
用
思
捐監一項向來或係赴
部
捐
納
或
在
本
省
輸
納
本
屬
因
時
之
制
今
浙
省
常
平
缺
額
亟
須
籌
補
所
有
各
屬
俊
秀
情
願
報
捐
者
應
令
專
於
本
省
收
捐
本
色
以
補
倉
儲
至
附
近
之
江
南
一
省
士
子
應
試
者
多
且
於
浙
省
一
水
可
通
亦
准
令
其
赴
浙
捐
輸
本
色
并
著
該
督
撫
等
量
現
在
情
形
比
向
例
稍
為
酌
減
俾
生
俊
踴
躍
從
事
則
士
子
既
可
就
近
急
公
而
倉
儲
實
餘
民
食
亦
得
以
資
接
濟
其
兩
省
在
部
報
捐
之
例
著
暫
行
停
止
俟
將
來
該
省
米
糧
充
裕
之
時
再
復
舊
制
欽
此
遵
諭
遵
行
欽
此
遵
咨
行
到
臣
等
臣
等
正
在
遵
旨
議
覆
間
九
月
初
四
日
接
准
禮
部
咨
議
准
臣
部
查
有
天
條
奏
在
浙
報
捐
生
俊
准
以
實
收
應
試
并
江
西
省
生
俊
一
體
赴
浙
報
捐
本
色
停
止
在
部
收
捐
之
色
等
因
奏
奉
硃
批
依
議
速
行
欽
此
遵
咨
行
到
臣
等
臣
等
伏
思
浙
省
今
歲
各
屬
早
禾
被
旱
成
災
荷
蒙
我
皇
上
軫
念
災
黎
一
切
加
賑
蠲
免
稅
截
漕
均
蒙
聖
心
籌
及
次
第
欽
遵
奉
行
茲
復
奉
諭
旨
以
浙
省
常
平
缺
額
亟
須
籌
補
令
臣
等
量
現
在
情
形
比
向
例
稍
為
酌
減
俾
生
俊
踴
躍
從
事
仰
見
聖
主
宵
旰
憂
勤
預
籌
民
食
之
至
意
臣
等
伏
查
浙
省
常
平
捐
監
條
例
向
分
三
則
杭
嘉
湖
寧
紹
五
府
屬
糧
食
價
貴
定
為
下
則
金
衢
嚴
三
府
屬
糧
食
價
平
定
為
上
則
台
溫
處
三
府
屬
糧
食
價
賤
定
為
中
則
溫
台
處
三
府
屬
糧
食
價
平
定
為
上
則
自
乾
隆
三
年
開
捐
至
乾
隆
八
年
五
年
之
內
僅
收
捐
監
生
七
百
八
十
二
名
嗣
於
乾
隆
九
年
欽
奉
上
諭
因
米
價
未
平
著
令
酌
減
輕
前
撫
臣
常
安
題
准
照
原
額
減
一
五
收
捐
各
府
屬
原
則
以
次
遞
減
自
乾
隆
九
年
續
收
起
至
乾
隆
十
六
年
春
季
八
年
之
內
通
省
又
僅
收
捐
監
生
一
千
七
百
七
十
三
名
合
正
續
收
捐
本
色
已
十
餘
年
之
久
共
止
收
捐
穀
三
十
九
萬
有
奇
臣
等
察
浙
省
生
俊
投
捐
本
色
琴
琴
無
幾
皆
緣
糧
價
未
能
平
減
之
故
臣
喀
爾
吉
善
查
閱
省
收
捐
本
色
從
前
因
生
俊
投
捐
無
多
自
乾
隆
七
年
特
頒
諭
旨
每
穀
一
石
准
作
價
九
錢
每
監
生
一
名
收
捐
穀
一
百
二
十
石
減
定
之
後
及
六
七
年
通
有
收
捐
本
色
已
至
二
百
數
十
萬
石
現
今
閩
省
積
儲
充
裕
實
沐
我
皇
上
籌
備
民
食
之
深
仁
也
臣
等
度
量
情
形
浙
省
雖
非
閩
省
僻
在
海
隅
不
通
外
販
者
可
比
然
就
目
前
積
儲
空
虛
米
價
昂
貴
情
形
較
之
閩
省
向
日
情
形
為
更
甚
現
今
浙
省
米
穀
價
值
比
之
閩
省
亦
係
昂
貴
江
南
江
西
兩
省
雖
糧
價
減
於
浙
省
有
水
陸
轉
運
之
繁
且
等
悉
心
籌
酌
必
於
三
省
生
俊
捐
資
能
踴
躍
爭
先
方
足
以
仰
副
皇上
籌
備
民
食
之
深
仁
因
思
浙
省
從
前
原
定
收
捐
糧
價
雖
按
工
中
下
三
則
分
定
府
分
以
現
在
糧
價
而
論
實
不
能
分
別
高
下
應
請
每
穀
一
石
作
銀
一
兩
俊
秀
捐
監
照
收
捐
穀
一
百
八
十
石
其
餘
廩
增
附
生
員
及
武
生
青
衣
生
役
捐
監
悉
按
部
捐
折
色
銀
數
計
算
收
捐
穀
石
如
有
情
願
捐
米
者
以
一
米
作
二
穀
但
米
石
不
比
穀
之
耐
又
一
出
一
入
即
有
折
耗
應
准
收
加
一
耗
米
以
備
盤
量
折
耗
其
江
南
江
西
兩
省
士
子
赴
浙
投
捐
者
聽
其
地
方
報
捐
仍
欽
遵
諭
旨
俟
將
來
米
糧
充
裕
之
時
容
臣
等
奏
明
再
復
舊
副
臣
等
謹
將
酌
定
情
形
繕
摺
具
奏
是
否
有
當
伏
候
皇
上
睿
鑒
訓
示
施
行
謹
奏
乾隆十六年九月
日
档案信息
- 档案来源
- 宫中档奏折/宫中档奏折-乾隆朝
- 档案编号
- 故宫02616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