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折详情
奏报处理朱荃所遗在楚银物及共解银两数目折
基本信息
- 具奏官员
- 恒文
- 官职
- 湖北巡抚
- 具奏日期
- 乾隆16年08月18日
- 事务分类(DeepSeek)
- 人事案件
- 题目提及府
- —
- 奏折类型
- 台北故宫奏折的原始奏折
皇帝判定
- 根据档案来源判定的皇帝
- 乾隆
- 根据具奏日期判定的皇帝
- 乾隆
朱批信息
- 朱批
- 览
- 朱批日期
- —
- 朱批标签
奏折正文
奏
湖北巡抚臣恒文跪
奏为奏
闻事窃照原任四川学政朱荃贪婪败检所遗在楚
银两衣物俱系在任婪得赃私例应入官经前
任抚臣唐绶祖查明由宜昌府巴东县提解到
省因衣物内有粗重不堪应行留楚变价者一
时变价未齐尚未起解臣抵任后节次严催饬
令速行变解去后兹据湖北布政使范时绶按
察使明德详称查朱荃存楚银两衣物经前任
抚臣提解到省交贮武昌府库续奉准浙江巡
抚咨开朱荃在浙家产已经
奏明应解
内府查收今前项存楚银物事属一体是否楚省
变价解或由浙省并解之处咨询前来当经
前司议详请将朱荃入官及家人赵诚等所有
银两银器一切绸缎等物照浙省办理径行委
员由楚解京毋庸转解浙省以省往返之烦等
因咨覆浙抚在案是朱荃存楚财物自应照浙
省办理并解
内府查收但查低银器皿以及绸缎衣物一并解
交
内府将来仍须发出估变多一番周折应请将
朱荃并伊家人赵诚等名下银二千五百一十
八两零照依浙省原奏解送
内府查收所有银器衣服物件应照办理原任总
督塞楞额入官之例径解崇文门监督变价似
属安便现有委员襄阳府通判王瑶领解最瑞
龙贡财什物赴京之便交给顺附搭解
内府暨崇文门监督处交收其在楚估变粗重不
堪衣物铅斤杉板等项业已遵照原估于本年
七月二十七日变价齐共计获价银四百二
十八两一钱八分零除给发委员解京盘费银
六十三两一钱二分外尚余银三百六十五两
六分零应请一并交给委员解送
内府查收以上共解银二千八百八十三两八钱
三分零等情前来臣覆核无异所有送送各册
除分咨
内府崇文门监督暨刑部查照外臣谨恭折奏
闻伏乞
皇上睿鉴谨
奏
乾隆十六年八月 十八日
奏
湖北巡撫臣恒文跪
奏為奏
聞事竊照原任四川學政朱荃貪婪敗檢所遺在楚
銀兩衣物俱係在任婪得贓私例應入官經前
任撫臣唐綬祖查明由宜昌府巴東縣提解到
省因衣物内有粗重不堪應行留楚變價者一
時變價未齊尚未起解臣抵任後節次嚴催飭
令速行變解去後茲據湖北布政使范時綬按
察使明德詳稱查朱荃存楚銀兩衣物經前任
撫臣提解到省交貯武昌府庫續奉准浙江巡
撫咨開朱荃在浙家產已經
奏明應解
内府查收今前項存楚銀物事屬一體是否楚省
變價解或由浙省併解之處咨詢前來當經
前司議詳請將朱荃入官及家人趙誠等所有
銀兩銀器一切綢緞等物照浙省辦理徑行委
員由楚解京毋庸轉解浙省以省往返之煩等
因咨覆浙撫在案是朱荃存楚財物自應照浙
省辦理並解
内府查收但查低銀器皿以及綢緞衣物一併解
交
内府將來仍須發出估變多一番周折應請將
朱荃並伊家人趙誠等名下銀二千五百一十
八兩零照依浙省原奏解送
内府查收所有銀器衣服物件應照辦理原任總
督塞楞額入官之例徑解崇文門監督變價似
屬安便現有委員襄陽府通判王瑤領解最瑞
龍貢財什物赴京之便交給順附搭解
内府暨崇文門監督處交收其在楚估變粗重不
堪衣物鉛斤杉板等項業已遵照原估於本年
七月二十七日變價齊共計獲價銀四百二
十八兩一錢八分零除給發委員解京盤費銀
六十三兩一錢二分外尚餘銀三百六十五兩
六分零應請一併交給委員解送
内府查收以上共解銀二千八百八十三兩八錢
三分零等情前來臣覆核無異所有送送各冊
除分咨
内府崇文門監督暨刑部查照外臣謹恭摺奏
聞伏乞
皇上睿鑒謹
奏
乾隆十六年八月 十八日
档案信息
- 档案来源
- 宫中档奏折/宫中档奏折-乾隆朝
- 档案编号
- 故宫02604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