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折详情
奏覆办理宫尔劝侵占京铜折
基本信息
- 具奏官员
- 硕色爱必达
- 官职
- 云贵总督云南巡抚
- 具奏日期
- 乾隆16年07月29日
- 事务分类(DeepSeek)
- 人事案件
- 题目提及府
- —
- 奏折类型
- 台北故宫奏折的原始奏折
皇帝判定
- 根据档案来源判定的皇帝
- 乾隆
- 根据具奏日期判定的皇帝
- 乾隆
朱批信息
- 朱批
- 家人认藏一句可了之事而汝等总不能指出何以服宫尔劝耶
- 朱批日期
- —
- 朱批标签
奏折正文
奏
云南贵州总督臣硕色谨
奏为遵
旨查明会奏事乾隆十六年六月十八日准刑部咨
乾隆十六年闰五月十三日内阁奉
上谕硕色等奏到办理宫尔劝一案甚属舛错前此
传谕令其严行查办者因该督等奏宫尔劝先于
出暑之日暗行寄顿夫藩臬大员而怀狡诈鬼域
伎俩则其侵欺属实矣是以有即加刑讯亦不足
惜之谕并非谓无实与不实必当夹讯也宫尔
劝如果在厂多收铜斤娄赃肥己则有厂内岁入
可以彻底清查而其囊橐亦必甚丰如不过沿习
陋规及家人私收加秤则所渔利甚微与郭振仪
叶茎耳今据供只收归公养廉路耗铜斤俱已报
解充公而其住所原借资产仅止此数已大概可
知何用加之夹讯乎且奏内称严加刑讯又称刑
讯再三姑刑不承徒办成刻酷之形意谓奏言刑
讯无论虚实不载不加之三木究之外省办事祗
应虚名虽满张皇马知非以套夹塞责转使无
知之辈谓将布政使用刑严讯乃因查追家产滋
传闻窃议之端硕色等如此办理甚属不知轻重
著严行申饬此案宫尔劝究属有无入己著再秉
公详晰分别另行定拟具奏该部知道钦此钦遵
臣等当即行司檄底清查厂内岁入确数并查
明宫尔劝实在有无入己秉公详晰分别定拟
去后今据云南布政使彭家屏按察使张坦熊
会详呈称移会粮道将宫尔劝任内收铜斤
底簿逐一备细清查悉与原需供报之数相符
并无另有多收余铜之处窃查秤头余铜系照
正铜加收岁入簿内原来登记而计算乾隆元
年至五年汤丹厂共收买厂铜三千一十二万
七千二百九十五斤按照每码多收秤头铜三
斤计算应有余铜二十五万八千二百三十四
斤宫尔劝报出铜九万八千二百二十一斤实
少报铜一十六万零十三斤虽据宫尔劝坚供
乾隆元年接管铜厂因其时章程未定铜仓未
建京铜未运或铜斤四散堆积不无偷盗亏缺
实未敢自已侵蚀等语与自首不实不尽者有
间但将应报秤头铜斤漫不稽查任由散堆窃
失律以仓库积聚财物主守安置不如法致有
损失坐赃论罪著落均赔还官诚不为枉其干
隆五年以后任由杜七私收秤头铜至二十二
万三千余斤之多滥赏侵带实属故纵查杜七
已照侵盗钱粮一千两以上拟斩监候宫尔劝
除损失仓库财物轻罪不议外合依知侵盗
用官钱粮故纵与犯人同罪至死减一等律拟
杖一百流三千里等情会详前来臣等复查得
宫尔劝前于粮储道任内纵容家人杜七在厂
舞弊营私一案前经臣等审明杜七于乾隆五
年七月到厂自乾隆六年正月起每码多收
秤头铜三斤作为收买厂铜侵带入己又买囤
油米昂价渔利共获银一万八千余两不
讳严审宫尔劝坚供并无通同分肥杜七亦天
供伊主并不知情但杜七私收秤头铜至二十
四万余斤之多仅止报出铜七千三百余斤宫
尔劝何以并不查究显系知情故纵将杜七依
例拟斩监候宫尔劝拟流再查乾隆元年至五
年共收买厂民余铜三千一十二万七千二百
九十五斤零按照每码多收秤头三斤计算该
有余铜二十五万八千二百三十四斤宫尔劝
仅报出公铜九万八千二百二十余斤尚少
报铜一十六万一千零十三斤计该铜价银九千六
百两零将宫尔劝照自首不尽侵盗钱粮一千
两以上斩减一等例拟流并声明宫尔劝由
知县历任道员总理铜务任由家人舞弊婪赃
又复自报余铜不尽未便减等仍依侵盗钱粮
一千两以上拟斩监候等情一面缮疏会
题一面具
奏在案兹奉
圣谕宫尔劝如果在厂多收铜斤婪赃肥己则有厂
内岁入可以彻底清查究属有无入己著再秉公
详晰分别另行定拟具奏钦此钦遵臣等复将宫
尔劝前在粮道任内岁收铜斤底册逐一细
查核悉与原需供报之数相符并无另有多收
余铜之处第查秤头余铜系照正铜加收岁入
簿内原来登记而计算乾隆元年至五年汤丹
厂共收买厂铜三千一十二万七千二百
多收秤头铜三斤计算应有余铜二十五万八
千余斤仅据宫尔劝报出公铜九万八千余
斤实少报铜一十六万零十三斤虽据宫尔劝
坚供乾隆元年接管铜厂因其时章程未定铜
仓未建京铜未运或铜斤四散堆积不无偷盗
亏缺实未敢自已侵蚀等语与自首不实不尽
者稍觉有间但宫尔劝身任总理铜务乃将干
隆五年以前应报秤头铜斤漫不稽查任由散
堆窃失亦应坐以仓库积聚财物主守安置不
如法致有损失坐赃论罪著落均赔还官之律
拟徒追赔又乾隆五年以后宫尔劝任由杜七
私收秤头铜至二十三万三千余斤之多显有
通同分肥入己臣等覆加查讯不但宫尔劝坚
供并无分肥即杜七亦供伊主实不知情但宫
尔劝虽无入已实属故纵二罪并发应从重论
查杜七已照侵盗钱粮一千两以上拟斩监候
宫尔劝除损失仓库财物轻罪不议外合依知
侵盗钱用官钱粮故纵与犯人同罪至死减一
等律拟杖一百流三千里等语犹痛已故永善
县知县杨茂亏空案内拟斩应于彼案从重归
结其损失少报铜斤仍照律追赔还官再查宫
尔劝任所原籍查出财产什物连查获杜七现
银二千四百两共估银三万一千五百九十七
两六钱零内除杜七名下应追入官婪赃银一
万八千二百九十七两五钱已有获获现银二
千四百两外尚无著银一万五千八百九十七
两五钱先已移咨杜七山西原籍查产如无家
产可追即应于宫尔劝名下追赔并宫尔劝自
已应追少报亏失余铜十六万余斤计价银九
千六百余两均应于任所原籍财产估报银内
扣抵合并陈明缘奉前旨统听部议臣等谨遵
旨查明秉公详晰分别另行定拟会折恭
奏伏祈
皇上睿鉴施行谨
奏
乾隆拾陆年柒月 贰拾 日
奏
雲南貴州總督臣碩色謹
奏為遵
旨查明會奏事乾隆十六年六月十八日准刑部咨
乾隆十六年閏五月十三日內閣奉
上諭碩色等奏到辦理宮爾勸一案甚屬舛錯前此
傳諭令其嚴行查辦者因該督等奏宮爾勸先於
出暑之日暗行寄頓夫藩臬大員而懷狡詐鬼域
伎倆則其侵欺屬實矣是以有即加刑訊亦不足
惜之諭並非謂無實與不實必當夾訊也宮爾
勸如果在廠多收銅斤婁贓肥己則有廠內歲入
可以徹底清查而其囊橐亦必甚豐如不過沿習
陋規及家人私收加秤則所漁利甚微與郭振儀
葉莖耳今據供只收歸公養廉路耗銅斤俱已報
解充公而其住所原藉資産僅止此數已大概可
知何用加之夾訊乎且奏內稱嚴加刑訊又稱刑
訊再三姑刑不承徒辦成刻酷之形意謂奏言刑
訊無論虛實不載不加之三木究之外省辦事祗
應虛名雖滿張皇馬知非以套夾塞責轉使無
知之輩謂將布政使用刑嚴訊乃因查追家産滋
傳聞竊議之端碩色等如此辦理甚屬不知輕重
著嚴行申飭此案宮爾勸究屬有無入己著再秉
公詳晰分別另行定擬具奏該部知道欽此欽遵
臣等當即行司檄底清查廠內歲入確數并查
明宮爾勸實在有無入己秉公詳晰分別定擬
去後今據雲南布政使彭家屏按察使張坦熊
會詳呈稱移會糧道將宮爾勸任內收銅斤
底簿逐一備細清查悉與原需供報之數相符
並無另有多收餘銅之處竊查秤頭餘銅係照
正銅加收歲入簿內原來登記而計算乾隆元
年至五年湯丹廠共收買廠銅三千一十二萬
七千二百九十五斤按照每碼多收秤頭銅三
斤計算應有餘銅二十五萬八千二百三十四
斤宮爾勸報出銅九萬八千二百二十一斤實
少報銅一十六萬零十三斤雖據宮爾勸堅供
乾隆元年接管銅廠因其時章程未定銅倉未
建京銅未運或銅斤四散堆積不無偷盜虧缺
實未敢自已侵蝕等語與自首不實不盡者有
間但將應報秤頭銅斤漫不稽查任由散堆竊
失律以倉庫積聚財物主守安置不如法致有
損失坐贓論罪著落均賠還官誠不為枉其乾
隆五年以後任由杜七私收秤頭銅至二十二
萬三千餘斤之多濫賞侵帶實屬故縱查杜七
已照侵盜錢糧一千兩以上擬斬監候宮爾勸
除損失倉庫財物輕罪不議外合依知侵盜
用官錢糧故縱與犯人同罪至死減一等律擬
杖一百流三千里等情會詳前來臣等復查得
宮爾勸前於糧儲道任內縱容家人杜七在廠
舞弊營私一案前經臣等審明杜七於乾隆五
年七月到廠自乾隆六年正月起每碼多收
秤頭銅三斤作為收買廠銅侵帶入己又買囤
油米昂價漁利共獲銀一萬八千餘兩不
諱嚴審宮爾勸堅供並無通同分肥杜七亦天
供伊主並不知情但杜七私收秤頭銅至二十
四萬餘斤之多僅止報出銅七千三百餘斤宮
爾勸何以並不查究顯係知情故縱將杜七依
例擬斬監候宮爾勸擬流再查乾隆元年至五
年共收買廠民餘銅三千一十二萬七千二百
九十五斤零按照每碼多收秤頭三斤計算該
有餘銅二十五萬八千二百三十四斤宮爾勸
僅報出公銅九萬八千二百二十餘斤尚少
報銅一十六萬一千零十三斤計該銅價銀九千六
百兩零將宮爾勸照自首不盡侵盜錢糧一千
兩以上斬減一等例擬流并聲明宮爾勸由
知縣歷任道員總理銅務任由家人舞弊婪贓
又復自報餘銅不盡未便減等仍依侵盜錢糧
一千兩以上擬斬監候等情一面繕疏會
題一面具
奏在案兹奉
聖諭宮爾勸如果在廠多收銅斤婪贓肥己則有廠
內歲入可以徹底清查究屬有無入己著再秉公
詳晰分別另行定擬具奏欽此欽遵臣等復將宮
爾勸前在糧道任內歲收銅斤底冊逐一細
查核悉與原需供報之數相符並無另有多收
餘銅之處第查秤頭餘銅係照正銅加收歲入
簿內原來登記而計算乾隆元年至五年湯丹
廠共收買廠銅三千一十二萬七千二百
多收秤頭銅三斤計算應有餘銅二十五萬八
千餘斤僅據宮爾勸報出公銅九萬八千餘
斤實少報銅一十六萬零十三斤雖據宮爾勸
堅供乾隆元年接管銅廠因其時章程未定銅
倉未建京銅未運或銅斤四散堆積不無偷盜
虧缺實未敢自已侵蝕等語與自首不實不盡
者稍覺有間但宮爾勸身任總理銅務乃將乾
隆五年以前應報秤頭銅斤漫不稽查任由散
堆竊失亦應坐以倉庫積聚財物主守安置不
如法致有損失坐贓論罪著落均賠還官之律
擬徒追賠又乾隆五年以後宮爾勸任由杜七
私收秤頭銅至二十三萬三千餘斤之多顯有
通同分肥入己臣等覆加查訊不但宮爾勸堅
供並無分肥即杜七亦供伊主實不知情但宮
爾勸雖無入已實屬故縱二罪並發應從重論
查杜七已照侵盜錢糧一千兩以上擬斬監候
宮爾勸除損失倉庫財物輕罪不議外合依知
侵盜錢用官錢糧故縱與犯人同罪至死減一
等律擬杖一百流三千里等語猶痛已故永善
縣知縣楊茂虧空案內擬斬應於彼案從重歸
結其損失少報銅斤仍照律追賠還官再查宮
爾勸任所原籍查出財產什物連查獲杜七現
銀二千四百兩共估銀三萬一千五百九十七
兩六錢零內除杜七名下應追入官婪贓銀一
萬八千二百九十七兩五錢已有獲獲現銀二
千四百兩外尚無著銀一萬五千八百九十七
兩五錢先已移咨杜七山西原籍查產如無家
產可追即應於宮爾勸名下追賠并宮爾勸自
已應追少報虧失餘銅十六萬餘斤計價銀九
千六百餘兩均應於任所原籍財產估報銀內
扣抵合併陳明緣奉前旨統聽部議臣等謹遵
旨查明秉公詳晰分別另行定擬會摺恭
奏伏祈
皇上睿鑒施行謹
奏
乾隆拾陸年柒月 貳拾 日
档案信息
- 档案来源
- 宫中档奏折/宫中档奏折-乾隆朝
- 档案编号
- 故宫0259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