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折详情
奏陈请除契纸契根之弊以绝纷更折(附件一件)
基本信息
- 具奏官员
- 唐绥祖
- 官职
- 太常寺少卿
- 具奏日期
- 雍正13年12月01日
- 事务分类(DeepSeek)
- 税收
- 题目提及府
- —
- 奏折类型
- 台北故宫奏折的原始奏折
皇帝判定
- 根据档案来源判定的皇帝
- 雍正
- 根据具奏日期判定的皇帝
- 雍正
朱批信息
- 朱批
- —
- 朱批日期
- —
- 朱批标签
- —
奏折正文
奏
太常寺少卿加一级臣唐绥祖谨
奏为请除契纸契根之弊以绝纷更事窃照民间
买卖田房买主输税入官官用印信钤盖以为
执照盖为狡猾之徒有捏造文券增添银两重
叠典卖等弊必至狱讼繁兴惟有钤用印信而
诸弊始绝原非为裕国课而牟其利也自雍正
六年原任兵部尚书何天培奏称民间税契并
无定额率皆州县侵蚀等因行令原任总督田
文镜议奏欲杜州县侵渔惟有饬布政司编立
契纸契根预用布政司印信发各州县临时盖
用州县印信将契纸给买主收执契根解司移
对至活契典契亦照此例如有不用布政司契
纸者除照例治罪外仍追卖主之银并将田房
入官其有输粮在千两以上者准予议叙等因
自此法行而纷扰有不可言者盖民间变卖田
房多有言凶不得已之事一时觅得售主已属
不易又城乡远近不等若必买领官纸上下往
返必至稽迟时日不及济用况官纸原议虽止
许纸铺收钱五文以为解司油红纸张之费今
州县以司印所关重大不便发给纸户悉令书
办收掌每纸索银四五分及钱许不等殊为扰
累至活契典业者不过那借银钱暂将田房为
质原不在买卖纳税之例今则无契纸以为凭
即指为漏税矣向例田房科税每两三分州县
经收酌解自契根契纸由司发县复由县解司
则有领契造册倾销解送等费更有不肖官吏
挟同需索竟加至五六分七八分矣且藩司之
书吏与州县之经承彼此勾通作奸舞弊发契
千张止报百张其尤黠者如契纸填价百两契
根只填十两在契根虽解藩司而契纸散在民
间势难一一查对于是有纳税千两止解百两
者且岁深日久民间契纸与契根不符胥吏地
棍又得借此讹诈是无益于国帑徒滋扰于民
间如臣前在山东臬司任内有恩县邵隆串胥
冒领察究一案可为明鉴一省如此他省可知
况有司希图千两以上议叙遂令胥吏偏行访
缉即活契典业者亦必彻底搜求其为扰累尚
可言乎臣愚以为嗣后买卖田房者仍照旧例
自行立契投税用印不必用契纸契根至活契
典业者听其自相授受不必输税入官即征输
在千两以上者亦停其议叙仍令藩司严察各
属并详察吏胥胥吏诈侵蚀之弊则民间可免无
艺之诛求而科税亦可绝蠹役之中饱矣臣言
果否可采伏乞
皇上睿鉴施行谨
奏
雍正十三年十二月初二日
奏
太常寺少卿加一級臣唐綏祖謹
奏為請除契紙契根之弊以絕紛更事竊照民間
買賣田房買主輸稅入官官用印信鈐蓋以為
執照蓋為狡猾之徒有捏造文券增添銀兩重
疊典賣等弊必至獄訟繁興惟有鈐用印信而
諸弊始絕原非為裕國課而牟其利也自雍正
六年原任兵部尚書何天培奏稱民間稅契並
無定額率皆州縣侵蝕等因行令原任總督田
文鏡議奏欲杜州縣侵漁惟有飭布政司編立
契紙契根預用布政司印信發各州縣臨時蓋
用州縣印信將契紙給買主收執契根解司移
對至活契典契亦照此例如有不用布政司契
紙者除照例治罪外仍追賣主之銀並將田房
入官其有輸糧在千兩以上者准予議敘等因
自此法行而紛擾有不可言者蓋民間變賣田
房多有言凶不得已之事一時覓得售主已屬
不易又城鄉遠近不等若必買領官紙上下往
返必至稽遲時日不及濟用况官紙原議雖止
許紙鋪收錢五文以為解司油紅紙張之費今
州縣以司印所關重大不便發給紙戶悉令書
辦收掌每紙索銀四五分及錢許不等殊為擾
累至活契典業者不過那借銀錢暫將田房為
質原不在買賣納稅之例今則無契紙以為憑
即指為漏稅矣向例田房科稅每兩三分州縣
經收酌解自契根契紙由司發縣復由縣解司
則有領契造冊傾銷解送等費更有不肖官吏
挟同需索竟加至五六分七八分矣且藩司之
書吏與州縣之經承彼此勾通作奸舞弊發契
千張止報百張其尤黠者如契紙填價百兩契
根只填十兩在契根雖解藩司而契紙散在民
間勢難一一查對於是有納稅千兩止解百兩
者且歲深日久民間契紙與契根不符胥吏地
棍又得借此訛詐是無益於國帑徒滋擾於民
間如臣前在山東臬司任內有恩縣邵隆串胥
冒領察究一案可為明鑒一省如此他省可知
况有司希圖千兩以上議敘遂令胥吏偏行訪
緝即活契典業者亦必徹底搜求其為擾累尚
可言乎臣愚以為嗣後買賣田房者仍照舊例
自行立契投稅用印不必用契紙契根至活契
典業者聽其自相授受不必輸稅入官即征輸
在千兩以上者亦停其議敘仍令藩司嚴察各
屬並詳察吏胥胥吏詐侵蝕之弊則民間可免無
藝之誅求而科稅亦可絕蠹役之中飽矣臣言
果否可採伏乞
皇上睿鑒施行謹
奏
雍正十三年十二月初二日
档案信息
- 档案来源
- 宫中档奏折/宫中档奏折-雍正朝
- 档案编号
- 故宫00879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