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折详情

奏陈修改律典折

基本信息

具奏官员
长柱
官职
刑部掌印给事中协办镶红旗蒙古旗分事务兼佐领
具奏日期
雍正13年10月15日
事务分类(DeepSeek)
内政礼仪
题目提及府
—
奏折类型
台北故宫奏折的原始奏折

皇帝判定

根据档案来源判定的皇帝
雍正
根据具奏日期判定的皇帝
雍正

朱批信息

朱批
—
朱批日期
—
朱批标签
—

奏折正文

奏 刑科掌印给事中协办银库掌印给事中兼佐领加三级纪录二次臣长柱谨 奏为敬陈末议事伏思 国家制法尚夫平允则期于周详虽轻罪细故 亦律典攸关臣谨就愚陋之见所及敬为我 皇上陈之查例载所偷窃人参一系凡财主及率 领头目一人名下所放之人至百名以上所收 之参至五百两以上者拟绞监候所放之人不 满百名所收之参不满五百两者杖一百流三 千里若止一二人创参所得之参不过十两者 交与 盛京刑部系旗人鞭一百系民杖一百递回原籍 遵行在案但细查此例止分绞流杖罪三项定 拟其一人名下所放之人或自四五名至八九 十名不等所得之参或自二三十两至四百余 两不等中间多寡之数不无悬殊定例概拟流 罪是放人四五名者与八九十名者无异得参 二三十两者与四百余两者无异似尚未协臣 愚以为放人得参之数既有多寡而绞流徒杖 之罪亦应分重轻如名下所放之人至百 名以上所收之参至五百两以上者仍照旧例 拟绞监候所放之人不满百名而在五十名之 上所收之参不满五百两而在四百两以上者 仍拟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所放之人五十名以 下至四十名所收之参四百两以下至三百两 者杖一百徒三年所放之人四十名以下至三 十名所收之参三百两以下至二百两者杖九 十徒二年半所放之人三十名以下至二十名 所收之参二百两以下至一百两者杖八十徒 二年所放之人二十名以下至十名所收之参 一百两以下至五十两者杖七十徒一年半所 放之人十名以下至三名所收之参五十两以 下至十两者杖六十徒一年止一二人创参所 得不及十两者仍照旧例分别旗民鞭一百 递回原籍如所放之人数多而所收之参数 少者照人数拟罪所收之参数多而所放之人数 少者照参数拟罪庶为多寡轻重分晰得宜臣 言是否有当伏祈 皇上睿鉴施行谨 奏 长柱此折末议 雍正拾壹年拾壹月 拾伍 日

档案信息

档案来源
宫中档奏折/宫中档奏折-雍正朝
档案编号
故宫008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