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折详情
奏报查明盈余银两并归公缘由折
基本信息
- 具奏官员
- 三保
- 官职
- 长芦巡盐御史
- 具奏日期
- 雍正13年06月20日
- 事务分类(DeepSeek)
- 财政
- 题目提及府
- —
- 奏折类型
- 台北故宫奏折的原始奏折
皇帝判定
- 根据档案来源判定的皇帝
- 雍正
- 根据具奏日期判定的皇帝
- 雍正
朱批信息
- 朱批
- 好
- 朱批日期
- —
- 朱批标签
奏折正文
奏
长芦巡盐御史奴才三保谨
奏为查明盈余银两据实奏
闻事窃奴才荷蒙
皇上隆恩畀任长芦盐政受事以来于一切盐课严
行督催业将雍正十二年分长芦课项全数催
完
题报在案但查课项之外尚有商人交纳各官养
廉银两奴才因思各省司道等官养廉系布政
使将州县地丁耗羡提解藩库按欵支给俱有
章程惟长芦运司衙门所收养廉两历年并
未造册报明盐政衙门查核显有朦混冒销等
弊随悉心访察知运司征收商人正杂课银每
百两随收养廉银二两七钱每年共收商课四
十四万七千七百三十七两六钱九厘共收养
廉银一万二千八十八两九钱一分五厘内除
运司应得养廉银一万两外实余银二千八十
八两九钱一分五厘每年征收坨租银四千二
两每百两收养廉银一两一钱共收盈余银四
十四两二分二厘雍正十二年分征收十一年
余引课银二万一千八百二十二两八钱五分
八厘每百两亦收养廉银二两七钱共收盈余
银五百八十九两二钱一分七厘又每年征收
河工银两每引收银二分共银一万八千四百
三十两九钱二分额外京引商人又帮河工银
一千一百两共银一万九千五百三十两九钱
二分内除运司应解河工银一万两抵解铜斤
脚价银三千八百六十五两八钱一分抵解盐
政衙门铜斤脚价银三千两外实余银二千六
百六十五两一钱一分每年征收笔帖式护军
校银八百五十七两七钱八分一厘内除
解广储司库银八千二百七两七钱三分外实
余银三百八十两五分一厘又商交领引告费
银两为奉天等处将军养廉并天津总镇银
沧州分司暨经历知事养廉以及各衙门书役
等工食饭银纸笔之用按应发项欵开除实有
盈余银六十六两六钱七分又征收盐号花红
考察三项银二万七千九百八十九两七钱五
厘内除解交盐政养廉银二万两抵解盐政铜
斤脚价银六千一百一十一两一钱八分书办饭食
银八百两外余银一千一百七十八两五钱二
分五厘历系巡盐御史支取名为家人饭银再
查青州分司养廉系按商人过关引盐征收每
引收银一分四厘每年过关引盐数目多少不
一其雍正十一年以前盈余银两俱经该分司
孟周衍报明公用今雍正十二年收银一万一
千九百六十四两二钱八分八厘内除该分司
应得养廉银五千两抵解铜斤脚价银并解费
平色等项共银六千二百六十两四钱一分零
外盈余银七百三两八钱七分以上长芦雍正
十二年分共有盈余银七千七百一十六两零
复传运司蒋国祥询据称养廉系随同正杂
课银征收于奏销后正在查确约有盈余银五
千余两但此项有于奏销后陆续交纳者俟收
完之日详明归公等语伏查巡盐御史运司分
司养廉已经酌定巡盐御史养廉银二万两内
除日用薪蔬盘费等项外余银一万一千两
不等每年解赴广储司库交纳运司养廉银一
万两内应给场员养廉银一千四百两青州分
司养廉银五千两内亦应给场员养廉银七百
两其下剩之银均尽可足用至修理天津
海神等庙并西沽等处浮桥以及修葺盐法各官
衙署并添补一应执事器皿等费芦商历有定
议每引出银二分五厘除京引不交外共银一
万九千余两以备前项每年修葺并众商遇有
公事费用俱系各商自行收用开销是芦商既
有此项公费银两办理公务已属数用所有查
出前项盈余银两并无需用之处应将雍正十
二年分运司衙门盈余银五千八百三十三两
九钱零巡盐御史家人饭银一千一百七十八
两五钱零青州分司盈余银七百三两八钱零
共银七千七百一十六两零解赴内务府广储
司库交纳嗣后应按年归公但余引课银过关
引盐每年不等其运司分司随收之余银数目
每年不能画一应于奏销后查明确数报解仍
令运司每年将收支养廉银两分晰项欵造册
详报盐政衙门转呈户部查核倘
奏明之后有不肖官员敢于额定养廉银外多派
分毫私用者查出参处如此庶众商嗣后得免
加征多派之累而长芦盐法衙门舍混之弊亦
得以剔除矣谨将查出盈余银两归公缘由理
合缮折据实奏
闻伏祈
皇上睿鉴训示遵行谨
奏
雍正十三年六月二十日长芦巡盐御史奴才三保
奏
長蘆巡鹽御史奴才三保謹
奏為查明盈餘銀兩據實奏
聞事竊奴才荷蒙
皇上隆恩畀任長蘆鹽政受事以來於一切鹽課嚴
行督催業將雍正十二年分長蘆課項全數催
完
題報在案但查課項之外尚有商人交納各官養
廉銀兩奴才因思各省司道等官養廉係布政
使將州縣地丁耗羨提解藩庫按欵支給俱有
章程惟長蘆運司衙門所收養廉兩歷年並
未造冊報明鹽政衙門查核顯有朦混冒銷等
弊隨悉心訪察知運司征收商人正雜課銀每
百兩隨收養廉銀二兩七錢每年共收商課四
十四萬七千七百三十七兩六錢九釐共收養
廉銀一萬二千八十八兩九錢一分五釐內除
運司應得養廉銀一萬兩外實餘銀二千八十
八兩九錢一分五釐每年征收坨租銀四千二
兩每百兩收養廉銀一兩一錢共收盈餘銀四
十四兩二分二釐雍正十二年分征收十一年
餘引課銀二萬一千八百二十二兩八錢五分
八釐每百兩亦收養廉銀二兩七錢共收盈餘
銀五百八十九兩二錢一分七釐又每年征收
河工銀兩每引收銀二分共銀一萬八千四百
三十兩九錢二分額外京引商人又帮河工銀
一千一百兩共銀一萬九千五百三十兩九錢
二分內除運司應解河工銀一萬兩抵解銅斤
脚價銀三千八百六十五兩八錢一分抵解鹽
政衙門銅斤脚價銀三千兩外實餘銀二千六
百六十五兩一錢一分每年征收筆帖式護軍
校銀八百五十七兩七錢八分一釐內除
解廣儲司庫銀八千二百七兩七錢三分外實
餘銀三百八十兩五分一釐又商交領引告費
銀兩為奉天等處將軍養廉并天津總鎮銀
滄州分司暨經歷知事養廉以及各衙門書役
等工食飯銀紙筆之用按應發項欵開除實有
盈餘銀六十六兩六錢七分又征收鹽號花紅
考察三項銀二萬七千九百八十九兩七錢五
釐內除解交鹽政養廉銀二萬兩抵解鹽政銅
斤脚價銀六千一百一十一兩一錢八分書辦飯食
銀八百兩外餘銀一千一百七十八兩五錢二
分五釐歷係巡鹽御史支取名為家人飯銀再
查青州分司養廉係按商人過關引鹽征收每
引收銀一分四釐每年過關引鹽數目多少不
一其雍正十一年以前盈餘銀兩俱經該分司
孟周衍報明公用今雍正十二年收銀一萬一
千九百六十四兩二錢八分八釐內除該分司
應得養廉銀五千兩抵解銅斤脚價銀并解費
平色等項共銀六千二百六十兩四錢一分零
外盈餘銀七百三兩八錢七分以上長蘆雍正
十二年分共有盈餘銀七千七百一十六兩零
復傳運司蔣國祥詢據稱養廉係隨同正雜
課銀征收於奏銷後正在查確約有盈餘銀五
千餘兩但此項有於奏銷後陸續交納者俟收
完之日詳明歸公等語伏查巡鹽御史運司分
司養廉已經酌定巡鹽御史養廉銀二萬兩內
除日用薪蔬盤費等項外餘銀一萬一千兩
不等每年解赴廣儲司庫交納運司養廉銀一
萬兩內應給場員養廉銀一千四百兩青州分
司養廉銀五千兩內亦應給場員養廉銀七百
兩其下剩之銀均儘可足用至修理天津
海神等廟并西沽等處浮橋以及修葺鹽法各官
衙署并添補一應執事器皿等費蘆商歷有定
議每引出銀二分五釐除京引不交外共銀一
萬九千餘兩以備前項每年修葺并眾商遇有
公事費用俱係各商自行收用開銷是蘆商既
有此項公費銀兩辦理公務已屬數用所有查
出前項盈餘銀兩並無需用之處應將雍正十
二年分運司衙門盈餘銀五千八百三十三兩
九錢零巡鹽御史家人飯銀一千一百七十八
兩五錢零青州分司盈餘銀七百三兩八錢零
共銀七千七百一十六兩零解赴內務府廣儲
司庫交納嗣後應按年歸公但餘引課銀過關
引鹽每年不等其運司分司隨收之餘銀數目
每年不能畫一應於奏銷後查明確數報解仍
令運司每年將收支養廉銀兩分晰項欵造冊
詳報鹽政衙門轉呈戶部查核倘
奏明之後有不肖官員敢於額定養廉銀外多派
分毫私用者查出參處如此庶眾商嗣後得免
加征多派之累而長蘆鹽法衙門舍混之弊亦
得以剔除矣謹將查出盈餘銀兩歸公緣由理
合繕摺據實奏
聞伏祈
皇上睿鑒訓示遵行謹
奏
雍正十三年六月二十日長蘆巡鹽御史奴才三保
档案信息
- 档案来源
- 宫中档奏折/宫中档奏折-雍正朝
- 档案编号
- 故宫00598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