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折详情
奏报清查旧欠钱粮事折
基本信息
- 具奏官员
- 刁承祖
- 官职
- 江西布政使
- 具奏日期
- 雍正13年06月06日
- 事务分类(DeepSeek)
- 税收
- 题目提及府
- —
- 奏折类型
- 台北故宫奏折的原始奏折
皇帝判定
- 根据档案来源判定的皇帝
- 雍正
- 根据具奏日期判定的皇帝
- 雍正
朱批信息
- 朱批
- 是
- 朱批日期
- —
- 朱批标签
奏折正文
奏
为据实
奏明仰祈
睿鉴事窃照征收钱粮内有耗羡充公一项办理地
方公务分给各官养廉并工食廪粮之优百姓
免苛征之扰莫不感沐
皇上洪恩江西公项雍正七年以前或照地丁正银
或按各属节规酌提起解多寡不等迨七年十
二月前抚臣谢旻于遵
旨察议事案内具
奏经部议覆将雍正八年通省耗羡公用及州县
等官养廉按上中下三等派定数目请
旨准行其时谢旻遂将康熙五十四年至雍正七年
旧欠钱粮耗羡通行各属照加一之数提解司
库充公及八年十二月内谢旻又行令前任布
政使李兰将前项加一耗羡以九年为始准各
县留用三分作清征收旧欠所需人力饭食
册籍单票纸笔等费又议以各县中有能尽心
催科征解克勤者临时照已征之数于留用三
分之外再于司库项内加增二分自此各属
康熙五十四年至雍正七年旧欠钱粮一十六
万七千八十六两零俱照七分耗羡随正解司
但先既加一提解继又议留三分并无
奏明行知之案况续留三分已可应用何必又增
二分此前任布政使李兰奏请过谢旻批
发与南丰等县共银五百一十二两九钱三分
实系多给再前次清查旧欠钱粮李兰议详各
委官盘费饭食每人每月给银三两跟随书役
二名每月共给银二两惟南丰一县以其积欠
数多添员清查多予盘费详明谢旻委官十员
每员每月给银九两而委官又多支书役一名
统计比别处加增数倍亦属滥费臣照原报册
内覆核应减去银八百三两五钱三分二厘以
上多给并核减共银一千三百一十六两四钱
六分二厘皆系未经
奏明市恩混给之项经臣查出详报抚臣常安咨
明户部并请着落分赔在案今接部文内开滥
给银两作何
奏明分赔旧欠钱粮征收加一耗羡嗣后应酌
留三分定议办理等因转行到臣臣查凡有积
欠各县大概地方辽濶山僻径花户零星清
查征比一应册籍单票纸笔人役饭食等项在
所不免且康熙五十四年至雍正七年之积逋
谢旻任内查过之后尚有拖欠加以八年至十
一年之欠项又经
奏明委员一并清查复令委官即于山僻乡村离
城写远之处就地劝输小民零星完纳多用制
钱运至城内易银起解更需盘费所有七年以
前旧欠内之三分耗羡伏恳
皇上仍予留用办公以杜苛派至于前项加增二分
耗羡系给过南丰新喻广昌等县银三百九十
九两三钱一分又多给南丰县清查委官盘费
银八百三两五钱三分二厘共银一千二百二
两八钱四分二厘系李兰详过谢旻批准应李
兰与谢旻各分赔一半又给丰城县加增二分
耗羡银一百一十三两六钱二分系宋筠详过
谢旻批准应宋筠与谢旻各分赔一半以上李
兰应赔银六百一两四钱二分一厘宋筠应赔
银五十六两八钱一分一厘谢旻应赔银六百五十
八两二钱三分一厘通共银一千三百一十六
两四钱六分二厘俱请追出仍还公项则应用
者皆归实济而冒滥者知所戒惩矣臣未敢擅
便理合据实具折
奏
闻仰祈
睿鉴为此谨
奏
雍正拾叁年陆月 初陆 日
奏
為據實
奏明仰祈
睿鑒事竊照徵收錢糧內有耗羡充公一項辦理地
方公務分給各官養廉并工食廩糧之優百姓
免苛徵之擾莫不感沐
皇上洪恩江西公項雍正七年以前或照地丁正銀
或按各屬節規酌提起解多寡不等迨七年十
二月前撫臣謝旻於遵
旨察議事案内具
奏經部議覆將雍正八年通省耗羡公用及州縣
等官養廉按上中下三等派定數目請
旨准行其時謝旻遂將康熙五十四年至雍正七年
舊欠錢糧耗羡通行各屬照加一之數提解司
庫充公及八年十二月内謝旻又行令前任布
政使李蘭將前項加一耗羡以九年為始准各
縣留用三分作清徵收舊欠所需人力飯食
冊籍單票紙筆等費又議以各縣中有能盡心
催科徵解克勤者臨時照已徵之數於留用三
分之外再於司庫項内加增二分自此各屬
康熙五十四年至雍正七年舊欠錢糧一十六
萬七千八十六兩零俱照七分耗羡隨正解司
但先既加一提解繼又議留三分並無
奏明行知之案况續留三分已可應用何必又增
二分此前任布政使李蘭奏請過謝旻批
發與南豐等縣共銀五百一十二兩九錢三分
實係多給再前次清查舊欠錢糧李蘭議詳各
委官盤費飯食每人每月給銀三兩跟隨書役
二名每月共給銀二兩惟南豐一縣以其積欠
數多添員清查多予盤費詳明謝旻委官十員
每員每月給銀九兩而委官又多支書役一名
統計比别處加增數倍亦屬濫費臣照原報冊
内覆核應減去銀八百三兩五錢三分二厘以
上多給并核減共銀一千三百一十六兩四錢
六分二厘皆係未經
奏明市恩混給之項經臣查出詳報撫臣常安咨
明户部并請着落分賠在案今接部文内開濫
給銀兩作何
奏明分賠舊欠錢糧徵收加一耗羡嗣後應酌
留三分定議辦理等因轉行到臣臣查凡有積
欠各縣大概地方遼濶山僻徑花户零星清
查徵比一應冊籍單票紙筆人役飯食等項在
所不免且康熙五十四年至雍正七年之積逋
謝旻任内查過之後尚有拖欠加以八年至十
一年之欠項又經
奏明委員一并清查復令委官即於山僻鄉村離
城寫遠之處就地勸輸小民零星完納多用制
錢運至城內易銀起解更需盤費所有七年以
前舊欠内之三分耗羡伏懇
皇上仍予留用辦公以杜苛派至於前項加增二分
耗羡係給過南豐新喻廣昌等縣銀三百九十
九兩三錢一分又多給南豐縣清查委官盤費
銀八百三兩五錢三分二厘共銀一千二百二
兩八錢四分二厘係李蘭詳過謝旻批准應李
蘭與謝旻各分賠一半又給豐城縣加增二分
耗羡銀一百一十三兩六錢二分係宋筠詳過
謝旻批准應宋筠與謝旻各分賠一半以上李
蘭應賠銀六百一兩四錢二分一厘宋筠應賠
銀五十六兩八錢一分一厘謝旻應賠銀六百五十
八兩二錢三分一厘通共銀一千三百一十六
兩四錢六分二厘俱請追出仍還公項則應用
者皆歸實濟而冒濫者知所戒懲矣臣未敢擅
便理合據實具摺
奏
聞仰祈
睿鑒為此謹
奏
雍正拾叁年陸月 初陸 日
档案信息
- 档案来源
- 宫中档奏折/宫中档奏折-雍正朝
- 档案编号
- 故宫0065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