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折详情
奏报讯明下北河同知冯瑗并前署同知刘珍侵冒公帑案
基本信息
- 具奏官员
- 白钟山王士俊
- 官职
- 河东河道总督河东总督
- 具奏日期
- 雍正13年03月06日
- 事务分类(DeepSeek)
- 人事案件
- 题目提及府
- —
- 奏折类型
- 台北故宫奏折的原始奏折
皇帝判定
- 根据档案来源判定的皇帝
- 雍正
- 根据具奏日期判定的皇帝
- 雍正
朱批信息
- 朱批
- 此事未必确实朱藻岂有身为河臣因此数百金而如此卑鄙无耻无此情理
- 朱批日期
- —
- 朱批标签
奏折正文
奏
河东河道总督奴才白钟山等跪
奏为据实密
奏仰祈
睿鉴事窃奴才等前因署开封府下北河同知冯瑗并前
署同知刘珍侵冒工帑于二月十三日会疏
题参在案今奴才白钟山由开封至北岸查勘黄沁两
河工程于十六日至武陟县木栾店地方据把河道
马骏云面禀云冯瑗之子现署武陟县主簿冯天德
因伊父被参自赴该道衙门禀云伊父冯瑗所领
公帑调任河臣来葆并家人俱有染指等语奴才白
钟山甚为骇异但未有送银年月日期与银两数目
未敢轻信因事关重大随会同臣王士俊密行河南
布按二司会同河北道密提冯瑗冯天德到案秉公
研讯去后今据布政使刘章按察使张鸣钧河北道
马骏云覆称讯据冯天德供雍正九年起至雍正十
三年来葆家人石二马二英且及童隆福官指称
来葆要银陆续给过银壹百拾肆两又雍正十年
三月在荆隆口来葆面说要银捌百两又给盐费银
伍拾两差封邱县衙役伊明德马送往京都交给提
塘康永泰经收等语吊讯伊父冯瑗供认相同又据
冯瑗供雍正十二年四月家人姚二在汴梁城内要
去银伍拾两奴才等查冯瑗冯天德供出陆续交
付来葆家人银共陆百壹拾肆两再加送交提塘康
永泰银捌百两通共壹千肆百陆拾余两姓名确凿
年月银数有据虽内有陆百陆拾余两系由家人石
二等指称搬送来葆是否收受尚未可定其捌百两
据供系来葆面说似非家人指称可比查来葆身为
封疆大吏受
皇上高厚隆恩乃竟敢向属员勒索银两甚属欺罔实
天恩所关匪细奴才等既经讯得实何敢缄默隐瞒除
冯瑗等叅奏恭候
谕旨到日钦遵外所有讯明冯瑗等供出被勒交送银两
缘由谨先缮折密行会
奏伏乞
皇上睿鉴训示遵行谨
奏
雍正拾叁年叁月
初陆
日河东河道总督奴才白钟山
河东总督臣王士俊
奏
河東河道總督奴才白鍾山等跪
奏為據實密
奏仰祈
睿鑒事竊奴才等前因署開封府下北河同知馮瑗並前
署同知劉珍侵冒工帑於二月十三日會疏
題參在案今奴才白鍾山由開封至北岸查勘黃沁兩
河工程於十六日至武陟縣木欒店地方據把河道
馬駿雲面稟云馮瑗之子現署武陟縣主簿馮天德
因伊父被參自赴該道衙門稟云伊父馮瑗所領
公帑調任河臣來葆並家人俱有染指等語奴才白
鍾山甚為駭異但未有送銀年月日期與銀兩數目
未敢輕信因事關重大隨會同臣王士俊密行河南
布按二司會同河北道密提馮瑗馮天德到案秉公
研訊去後今據布政使劉章按察使張鳴鈞河北道
馬駿雲覆稱訊據馮天德供雍正九年起至雍正十
三年來葆家人石二馬二英且及童隆福官指稱
來葆要銀陸續給過銀壹百拾肆兩又雍正十年
三月在荊隆口來葆面說要銀捌百兩又給鹽費銀
伍拾兩差封邱縣衙役伊明德馬送往京都交給提
塘康永泰經收等語吊訊伊父馮瑗供認相同又據
馮瑗供雍正十二年四月家人姚二在汴梁城內要
去銀伍拾兩奴才等查馮瑗馮天德供出陸續交
付來葆家人銀共陸百壹拾肆兩再加送交提塘康
永泰銀捌百兩通共壹千肆百陸拾餘兩姓名確鑿
年月銀數有據雖內有陸百陸拾餘兩係由家人石
二等指稱搬送來葆是否收受尚未可定其捌百兩
據供係來葆面說似非家人指稱可比查來葆身為
封疆大吏受
皇上高厚隆恩乃竟敢向屬員勒索銀兩甚屬欺罔實
天恩所關匪細奴才等既經訊得實何敢緘默隱瞞除
馮瑗等叅奏恭候
諭旨到日欽遵外所有訊明馮瑗等供出被勒交送銀兩
緣由謹先繕摺密行會
奏伏乞
皇上睿鑒訓示遵行謹
奏
雍正拾叁年叁月
初陸
日河東河道總督奴才白鍾山
河東總督臣王士俊
档案信息
- 档案来源
- 宫中档奏折/宫中档奏折-雍正朝
- 档案编号
- 故宫0050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