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折详情
奏为清查地方侵匿之税收折
基本信息
- 具奏官员
- 张渠
- 官职
- 广东布政使司布政使
- 具奏日期
- 雍正12年11月06日
- 事务分类(DeepSeek)
- 税收
- 题目提及府
- —
- 奏折类型
- 台北故宫奏折的原始奏折
皇帝判定
- 根据档案来源判定的皇帝
- 雍正
- 根据具奏日期判定的皇帝
- 雍正
朱批信息
- 朱批
- 是应是办理者与督抚商酌为之
- 朱批日期
- —
- 朱批标签
奏折正文
奏
广东布政使司布政使臣张渠谨
奏为据实
奏明事窃照落地税饷上关
国课正额之外所有赢余自应尽收尽解方谓无隐无
欺臣抵任后旋即检查历年各属税饷底册自雍正
四年报出赢余逐年渐次加增至雍正七年已有六
万六千一百余两较四年初报之数增银三万五千
余两乃自雍正八年以后逐年渐减至雍正十一年
较之七年竟减少银二万一千三百余两伏思粤东
连年丰稔百货流通所收税饷何至减少甚属历任
经收官吏侵蚀无疑臣密委能员分路查察无如收
税积弊俱系逐月预将实在底簿销毁无存所存之
簿皆删改清楚与报解之数相符以致侵欺确数无
凭查核臣一面遴员分委监同征收一面严饬经收
各官令其据实自首现在各处报收之数较前已增
并据东莞县知县沈曾同禀首伊自雍正九年十二
月二十八日到任起至十二年九月底连闰三十四
个月共未报银一千七百两除每月人工火食房租
等项银二十两共六百八十两尚欺隐入己银一千
二十两即此额税无多之一县观之他处侵匿更可
知矣可否再限三个月自行出首者交还原银免其
参处所首不实者以不尽之数计赃论罪缉匿不首
者按照现收之数目推算从前之欺隐揭参究追以
为侵蚀钱粮者戒是否有当伏乞
皇上睿鉴批示遵行臣谨
奏
雍正十二年十一月初六日
奏
廣東布政使司布政使臣張渠謹
奏為據實
奏明事竊照落地稅餉上關
國課正額之外所有贏餘自應儘收儘解方謂無隱無
欺臣抵任後旋即檢查歷年各屬稅餉底冊自雍正
四年報出贏餘逐年漸次加增至雍正七年已有六
萬六千一百餘兩較四年初報之數增銀三萬五千
餘兩乃自雍正八年以後逐年漸減至雍正十一年
較之七年竟減少銀二萬一千三百餘兩伏思粵東
連年豐稔百貨流通所收稅餉何至減少甚屬歷任
經收官吏侵蝕無疑臣密委能員分路查察無如收
稅積弊俱係逐月預將實在底簿銷燬無存所存之
簿皆刪改清楚與報解之數相符以致侵欺確數無
憑查核臣一面遴員分委監同徵收一面嚴飭經收
各官令其據實自首現在各處報收之數較前已增
併據東莞縣知縣沈曾同稟首伊自雍正九年十二
月二十八日到任起至十二年九月底連閏三十四
箇月共未報銀一千七百兩除每月人工火食房租
等項銀二十兩共六百八十兩尚欺隱入己銀一千
二十兩即此額稅無多之一縣觀之他處侵匿更可
知矣可否再限三箇月自行出首者交還原銀免其
參處所首不實者以不盡之數計贓論罪緝匿不首
者按照現收之數目推算從前之欺隱揭參究追以
為侵蝕錢糧者戒是否有當伏乞
皇上睿鑒批示遵行臣謹
奏
雍正十二年十一月初六日
档案信息
- 档案来源
- 宫中档奏折/宫中档奏折-雍正朝
- 档案编号
- 故宫005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