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折详情
奏为钱粮之款项宜清协饷之水脚可减谨据实奏明
基本信息
- 具奏官员
- 刁承祖
- 官职
- 江西布政使
- 具奏日期
- 雍正12年09月22日
- 事务分类(DeepSeek)
- 财政
- 题目提及府
- —
- 奏折类型
- 台北故宫奏折的原始奏折
皇帝判定
- 根据档案来源判定的皇帝
- 雍正
- 根据具奏日期判定的皇帝
- 雍正
朱批信息
- 朱批
- 此奏可嘉现令部臣详议行查从前所办不妥处正在此察究
- 朱批日期
- —
- 朱批标签
奏折正文
奏
江西布政使臣刁承祖谨
奏为钱粮之数头宜清协饷之水脚可减谨据实
奏明仰祈
睿鉴事窃臣叠荷
皇恩总持钱谷自问才识浅陋恒以陨越是虞其于
出纳之间敢不留心详慎查江西省向例起解京
饷并云南贵州等省协饷每两给与解官水脚
银一分于康熙六十一年前任巡抚王企请以
京饷需用稍多而协饷需用可以减省行令司
道查议酌盈济虚前任布政使许兆麟等会
议起解协饷每两止给银四厘一毫四丝二忽
一微勺存银五厘八毫五丝七忽九微以补京
饷饭食挂欠之不足详覆巡抚准遵行迨雍
正三年部议将江西省解饷水脚每两一分内裁
去二厘止准给八厘而所裁之二厘即于勺存
银内减去仍实在勺存银三厘八毫五丝七忽
九微此后部拨京饷减少不须此项添补惟起
运杂款钱粮无额编水脚者一遇拨解则于勺
存银内通融支用然所用之外尚有余剩雍正
九年前任布政使李兰归入充公银内奏册呈
送巡抚造部十年以后俱一体造报至十二年
署布政使宋筠及署事按察使凌焌共有勺
存银一万六千八百二十一两零交代贮库在
案今臣复加体察协饷水脚每两给银四厘一
毫四丝二忽一微犹属宽裕若给以三厘已是
应用尽积而计之如领解银十万两共得水脚
三百金无虞缺之是尚可减银一厘一毫四丝
二忽一微连前勺存之三厘八毫五丝七忽九
微共减银五厘臣请一并充公以省糜费则于
通省公务不无补益再查从前议定勺存之时
未经
奏明是以每年地丁奏册仍以八厘开销而年底
充公册内又止统列耗羡等银总数并未指出
勺存水脚名目是部中无案可稽今臣既已查
明岂敢因循混造请嗣后觉照实给三厘之数
造入地丁奏册而年底充公册内亦将所减水
脚银两支用存剩各数开造明白送部则款项
一清而部中便于稽查矣是否有当臣未敢擅
便理合据实缮折具
奏伏祈
睿鉴施行为此谨
奏
雍正拾贰年玖月 贰拾贰 日
奏
江西布政使臣刁承祖謹
奏為錢糧之數頭宜清協餉之水脚可減謹據實
奏明仰祈
睿鑒事竊臣疊荷
皇恩總持錢穀自問才識淺陋恒以隕越是虞其於
出納之間敢不留心詳慎查江西省向例起解京
餉并雲南貴州等省協餉每兩給與解官水脚
銀一分於康熙六十一年前任巡撫王企請以
京餉需用稍多而協餉需用可以減省行令司
道查議酌盈濟虛前任布政使許兆麟等會
議起解協餉每兩止給銀四厘一毫四絲二忽
一微勺存銀五厘八毫五絲七忽九微以補京
餉飯食掛欠之不足詳覆巡撫准遵行迨雍
正三年部議將江西省解餉水脚每兩一分內裁
去二厘止准給八厘而所裁之二厘即於勺存
銀內減去仍實在勺存銀三厘八毫五絲七忽
九微此後部撥京餉減少不須此項添補惟起
運雜款錢糧無額編水脚者一遇撥解則於勺
存銀內通融支用然所用之外尚有餘剩雍正
九年前任布政使李蘭歸入充公銀內奏冊呈
送巡撫造部十年以後俱一體造報至十二年
署布政使宋筠及署事按察使凌焌共有勺
存銀一萬六千八百二十一兩零交代貯庫在
案今臣復加體察協餉水脚每兩給銀四厘一
毫四絲二忽一微猶屬寬裕若給以三厘已是
應用盡積而計之如領解銀十萬兩共得水脚
三百金無虞缺之是尚可減銀一厘一毫四絲
二忽一微連前勺存之三厘八毫五絲七忽九
微共減銀五厘臣請一併充公以省糜費則於
通省公務不無補益再查從前議定勺存之時
未經
奏明是以每年地丁奏冊仍以八厘開銷而年底
充公冊內又止統列耗羨等銀總數並未指出
勺存水脚名目是部中無案可稽今臣既已查
明豈敢因循混造請嗣後覺照實給三厘之數
造入地丁奏冊而年底充公冊內亦將所減水
脚銀兩支用存剩各數開造明白送部則款項
一清而部中便於稽查矣是否有當臣未敢擅
便理合據實繕摺具
奏伏祈
睿鑒施行為此謹
奏
雍正拾貳年玖月 貳拾貳 日
档案信息
- 档案来源
- 宫中档奏折/宫中档奏折-雍正朝
- 档案编号
- 故宫006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