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折详情
奏陈安插流匪之法以肃畿辅事
基本信息
- 具奏官员
- 安修德
- 官职
- 顺天府丞
- 具奏日期
- 雍正12年04月29日
- 事务分类(DeepSeek)
- 地方情形
- 题目提及府
- —
- 奏折类型
- 台北故宫奏折的原始奏折
皇帝判定
- 根据档案来源判定的皇帝
- 雍正
- 根据具奏日期判定的皇帝
- 雍正
朱批信息
- 朱批
- —
- 朱批日期
- —
- 朱批标签
- —
奏折正文
奏
顺天府府丞加二级纪录二次臣安修德谨
奏为请定安插流匪之法以肃职辅事查京师为
职辅重地设立九门提督五城顺天府等衙门
管理稽查又复添设栅栏巡检分司巡缉一切
匪类几无所容其著足矣惟一种掏摸之徒名
为小李日间于庙内外人稠处所潜行偷摸
夜则于郊外古庙墙园及桥梁之下楼宿虽事
发被获即行斥逐而来为设法安插每至旋逐
旋回不能禁绝查此辈多系外府州县之人若
为安置得所防范有方自不至复行流聚且请
嗣后九门提督五城顺天府等衙门拏获此等
匪类即询系何处人民一面递回原籍一面移
咨督抚转饬该地方官查明收管如有父兄的属
者令其领回约束其无父兄的属及虽有而亦
系赤贫无赖者于该州县典史等衙门及驿递
公廨有额设夫役之处量令其充当夫役既
使糊口有资又可不时查点并责令该管官及
地方保甲时加防范不许出境其中如有旗人
奴仆一体移送都统衙门交与其主收管并奈
佐领等稽查如此则匪类不至流聚而职辅更
为肃清矣抑臣更有请者查律载凡窃盗初犯
于右小臂膊刺窃盗二字再犯刺左小臂膊三
犯者绞拘拟罪同又闻凡窃盗停其刺臂应明
刺面上另户人仍刺臂膊等语原于立法惩创
之中仍予以改过迁善之路查初犯遗意为窃
及为从窃贼再犯者其存心甘于为恶诚宜明
刺面上使其无所逃遁若初犯为从窃贼其中
不无一时被诱误行入伙之人一经刺面即不
齿于人虽使事后有愧悔之萌而众目昭彰不
能自业或遂至于终身不悛臣愚以为若将初
犯为从窃盗计赃罪止满杖以下者应行刺面
之处仍刺右臂其再犯三犯方分别刺面拟绞
俾能知悔悟之犯得以改过自新于立法初意
似为相合臣言是否有当仰祈
皇上睿鉴训诲谨
奏
雍正拾贰年肆月 贰拾玖日
顺天府府丞加二级纪录二次臣安修德
奏
順天府府丞加二級紀錄二次臣安修德謹
奏為請定安插流匪之法以肅職輔事查京師為
職輔重地設立九門提督五城順天府等衙門
管理稽查又復添設柵欄巡檢分司巡緝一切
匪類幾無所容其著足矣惟一種掏摸之徒名
為小李日間於廟內外人稠處所潛行偷摸
夜則於郊外古廟墻園及橋梁之下樓宿雖事
發被獲即行斥逐而來為設法安插每至旋逐
旋回不能禁絕查此輩多係外府州縣之人若
為安置得所防範有方自不至復行流聚且請
嗣後九門提督五城順天府等衙門拏獲此等
匪類即詢係何處人民一面遞回原籍一面移
咨督撫轉飭該地方官查明收管如有父兄的屬
者令其領回約束其無父兄的屬及雖有而亦
係赤貧無賴者於該州縣典史等衙門及驛遞
公廨有額設夫役之處量令其充當夫役既
使餬口有資又可不時查點並責令該管官及
地方保甲時加防範不許出境其中如有旗人
奴僕一體移送都統衙門交與其主收管並奈
佐領等稽查如此則匪類不至流聚而職輔更
為肅清矣抑臣更有請者查律載凡竊盜初犯
於右小臂膊刺竊盜二字再犯刺左小臂膊三
犯者絞拘擬罪同又聞凡竊盜停其刺臂應明
刺面上另戶人仍刺臂膊等語原於立法懲創
之中仍予以改過遷善之路查初犯遺意為竊
及為從竊賊再犯者其存心甘於為惡誠宜明
刺面上使其無所逃遁若初犯為從竊賊其中
不無一時被誘誤行入夥之人一經刺面即不
齒於人雖使事後有愧悔之萌而眾目昭彰不
能自業或遂至於終身不悛臣愚以為若將初
犯為從竊盜計贓罪止滿杖以下者應行刺面
之處仍刺右臂其再犯三犯方分別刺面擬絞
俾能知悔悟之犯得以改過自新於立法初意
似為相合臣言是否有當仰祈
皇上睿鑒訓誨謹
奏
雍正拾貳年肆月 貳拾玖日
順天府府丞加二級紀錄二次臣安修德
档案信息
- 档案来源
- 宫中档奏折/宫中档奏折-雍正朝
- 档案编号
- 故宫02458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