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折详情
奏陈请定抢夺人犯按例窃盗罪满贯例办理治罪以惩强暴事
基本信息
- 具奏官员
- 乔世臣
- 官职
- 刑部左侍郎暂行兼官工部侍郎事
- 具奏日期
- 雍正12年04月24日
- 事务分类(DeepSeek)
- 人事案件
- 题目提及府
- —
- 奏折类型
- 台北故宫奏折的原始奏折
皇帝判定
- 根据档案来源判定的皇帝
- 雍正
- 根据具奏日期判定的皇帝
- 雍正
朱批信息
- 朱批
- —
- 朱批日期
- —
- 朱批标签
- —
奏折正文
奏
刑部左侍郎暂行兼管工部侍郎事臣乔世臣谨
奏为请定抢夺人多满贯之例以惩强暴事窃惟中途
白昼抢夺财物悍恶情状原与强盗相类迺非窃盗
可比特以人少而无凶器故斟酌于强窃之闲定以
抢夺之律凡有犯者不计赃之多寡为首者杖一百
徒三年为从者杖九十徒二年半俱刺字但查窃盗
律载得财至一百两者即应杖流一百二十两以上
者即应拟绞监候而抢夺赃重者律开加窃盗罪二
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并无满贯治以死罪之文
较之窃盗转轻是以凶横之徒以为无关性命往往
纠行无忌查雍正十二年二月臣部议覆广东臬司
张渠条奏窃盗聚众至六人以上不论曾否得财首
从并徒三年十人以上并发边远充军赃数满贯者
绞窃盗一伙至于十人以上虽不行强地方官疎讳
处分俱照强盗例查参已奉
俞旨通行直省在案窃盗之律既经更定则抢夺之罪尤
宜从重究治臣请除伙众仅三人以下并无执持凶
器仅徒手抢夺但得财及计赃在五十两以内者首
从俱仍照律定拟完结外如赃至六十两为首者杖
一百流二千里七十两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八十
两杖一百流三千里为从者各减一等杖一百徒三
年如计赃至一百两以上为首者发边卫充军为从
者俱杖一百流二千里赃至一百二十两为首者照
窃盗满贯律拟绞监候为从者俱杖一百流三千里
其有伙众至五人以上但得财者首犯发边远充军
从犯拟满流如赃至一百二十两者首犯拟绞监候
从犯俱发边远充军若有执持刀鎗凶器抢夺者
纵未伤人亦依强盗律按拟斩决仍分别法所难宥
情有可原请
旨定夺至强割田禾等项原比照抢夺论者仍依律拟断
至伙众五人以上白昼在中途抢夺地方官漫无知
觉追抢疎防之各殊有难辞应照例查参勒缉如有
讳匿及承捕不力者俱照强盗例分别处分是否有
当伏候
皇上睿鉴施行谨
奏
雍正拾贰年肆月贰拾肆日
奏
刑部左侍郎暫行兼管工部侍郎事臣喬世臣謹
奏為請定搶奪人多滿貫之例以懲強暴事竊惟中途
白晝搶奪財物悍惡情狀原與強盜相類迺非竊盜
可比特以人少而無兇器故斟酌于強竊之閒定以
搶奪之律凡有犯者不計贓之多寡為首者杖一百
徒三年為從者杖九十徒二年半俱刺字但查竊盜
律載得財至一百兩者即應杖流一百二十兩以上
者即應擬絞監候而搶奪贓重者律開加竊盜罪二
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並無滿貫治以死罪之文
較之竊盜轉輕是以兇橫之徒以為無關性命往往
糾行無忌查雍正十二年二月臣部議覆廣東臬司
張渠條奏竊盜聚眾至六人以上不論曾否得財首
從並徒三年十人以上並發邊遠充軍贓數滿貫者
絞竊盜一夥至于十人以上雖不行強地方官疎諱
處分俱照強盜例查參已奉
俞旨通行直省在案竊盜之律既經更定則搶奪之罪尤
宜從重究治臣請除夥眾僅三人以下並無執持兇
器僅徒手搶奪但得財及計贓在五十兩以内者首
從俱仍照律定擬完結外如贓至六十兩為首者杖
一百流二千里七十兩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八十
兩杖一百流三千里為從者各減一等杖一百徒三
年如計贓至一百兩以上為首者發邊衛充軍為從
者俱杖一百流二千里贓至一百二十兩為首者照
竊盜滿貫律擬絞監候為從者俱杖一百流三千里
其有夥眾至五人以上但得財者首犯發邊遠充軍
從犯擬滿流如贓至一百二十兩者首犯擬絞監候
從犯俱發邊遠充軍若有執持刀鎗兇器搶奪者
縱未傷人亦依強盜律按擬斬決仍分別法所難宥
情有可原請
旨定奪至強割田禾等項原比照搶奪論者仍依律擬斷
至夥眾五人以上白晝在中途搶奪地方官漫無知
覺追搶疎防之各殊有難辭應照例查參勒緝如有
諱匿及承捕不力者俱照強盜例分别處分是否有
當伏候
皇上睿鑒施行謹
奏
雍正拾貳年肆月貳拾肆日
档案信息
- 档案来源
- 宫中档奏折/宫中档奏折-雍正朝
- 档案编号
- 故宫0090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