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折详情
奏报陜西省社仓粮石事
基本信息
- 具奏官员
- 史贻直
- 官职
- —
- 具奏日期
- 雍正12年04月06日
- 事务分类(DeepSeek)
- 地方情形
- 题目提及府
- —
- 奏折类型
- 台北故宫奏折的原始奏折
皇帝判定
- 根据档案来源判定的皇帝
- 雍正
- 根据具奏日期判定的皇帝
- 雍正
朱批信息
- 朱批
- 是
- 朱批日期
- —
- 朱批标签
奏折正文
臣史贻直臣硕色谨
奏为奏
闻社仓粮石事窃查陕省社仓粮石自雍正七年经
前督臣岳钟琪奏明奉
上谕颁发条约买粮建仓业已钦遵采买选设仓正
副经理而仓廒估建需时上年始得告竣经臣
火贻直一面
题报一面行令各属俟墙壁干透搬贮新仓并将
实在数目确查开报去后今据布政使杨馝查
报陕省各州县共采买易贮京斗谷五十二
万四千二百二十石零又原捐续捐易贮共折京
斗谷三万九千八百一十石零又数年以来共
得生息京斗谷九万八千三百九十一石零以
上三项共粮六十五万八千六百二十四石零
内除历年共给过仓正仓副口食谷一万九千
七百三十七石零实该京斗谷六十三万八千
八百八十七石零内民借谷一十六万八千七
百七石零应俟收获之后听仓正仓副经收清
还外现存谷四十七万一千七百九石零臣等
已申饬各该州县加意稽查经理应遵原议俟
岁暮传咨之日确查开报臣等汇核具
奏永远遵循再查陕省五分耗银自雍正四年起
至十一年年底止共该银六十三万五百八十
三两六钱零内采买社粮并建盖社仓立碑等
项用银二十一万四千两六钱零又因搬运甘
肃军需买粮还仓银十五万两又接运楚米运
费动用银四万八千五百余两又拨解肃州银
六万二千七百五十两又榆林各属建盖衙署
及军需等项因陕省公用不敷共动用五分银
六万四千余两节经咨部在案现在应存银九
万五百余两伏思此项五分银两虽为采买社
粮而设但各属既有社粮六十三万余石仅足
经理接济此后可以无庸再买今陕省现值军
兴公用不敷似应将五分银两俱充公用除雍
正十一年以前收支细数应统为造报请销外
其十二年以后每于年底造具四柱清册随钱
五分耗银一例报销庶以陕省之耗银充陕省
之公费而于地方公务有裨矣臣等未敢擅便
合并奏
闻伏祈
皇上睿鉴施行为此谨
奏
雍正十二年四月
裂
日
臣史貽直臣碩色謹
奏為奏
聞社倉糧石事竊查陝省社倉糧石自雍正七年經
前督臣岳鍾琪奏明奉
上諭頒發條約買糧建倉業已欽遵採買選設倉正
副經理而倉廒估建需時上年始得告竣經臣
火貽直一面
題報一面行令各屬俟墻壁乾透搬貯新倉并將
實在數目確查開報去後今據布政使楊馝查
報陝省各州縣共採買易貯京斗穀五十二
萬四千二百二十石零又原捐續捐易貯共折京
斗穀三萬九千八百一十石零又數年以來共
得生息京斗穀九萬八千三百九十一石零以
上三項共糧六十五萬八千六百二十四石零
內除歷年共給過倉正倉副口食穀一萬九千
七百三十七石零實該京斗穀六十三萬八千
八百八十七石零內民借穀一十六萬八千七
百七石零應俟收穫之後聽倉正倉副經收清
還外現存穀四十七萬一千七百九石零臣等
已申飭各該州縣加意稽查經理應遵原議俟
歲暮傳咨之日確查開報臣等彙核具
奏永遠遵循再查陝省五分耗銀自雍正四年起
至十一年年底止共該銀六十三萬五百八十
三兩六錢零內採買社糧並建蓋社倉立碑等
項用銀二十一萬四千兩六錢零又因搬運甘
肅軍需買糧還倉銀十五萬兩又接運楚米運
費動用銀四萬八千五百餘兩又撥解肅州銀
六萬二千七百五十兩又榆林各屬建蓋衙署
及軍需等項因陝省公用不敷共動用五分銀
六萬四千餘兩節經咨部在案現在應存銀九
萬五百餘兩伏思此項五分銀兩雖為採買社
糧而設但各屬既有社糧六十三萬餘石僅足
經理接濟此後可以無庸再買今陝省現值軍
興公用不敷似應將五分銀兩俱充公用除雍
正十一年以前收支細數應統為造報請銷外
其十二年以後每於年底造具四柱清冊隨錢
五分耗銀一例報銷庶以陝省之耗銀充陝省
之公費而於地方公務有裨矣臣等未敢擅便
合併奏
聞伏祈
皇上睿鑒施行為此謹
奏
雍正十二年四月
裂
日
档案信息
- 档案来源
- 宫中档奏折/宫中档奏折-雍正朝
- 档案编号
- 故宫0176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