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折详情
奏为河南山东二省应解饭银屡催未能完缴理依旧例于支销之河员名下追缴解部不宜由公用耗羡银两内支付
基本信息
- 具奏官员
- 刁承祖
- 官职
- 河南布政使今调浙江布政使
- 具奏日期
- 雍正11年12月28日
- 事务分类(DeepSeek)
- 税收
- 题目提及府
- —
- 奏折类型
- 台北故宫奏折的原始奏折
皇帝判定
- 根据档案来源判定的皇帝
- 雍正
- 根据具奏日期判定的皇帝
- 雍正
朱批信息
- 朱批
- 此奏甚是朕思部中岂有如此办理之理今将该部登答之奏一并发来令汝知之可将此情节告之督臣可也
- 朱批日期
- —
- 朱批标签
奏折正文
奏
河南布政使今调浙江布政使臣刁承祖谨
奏为据实奏
闻仰祈
睿鉴事窃照雍正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接奉河
东督臣王士俊牌准总河臣朱藻咨淮工部咨
开查河南山东二省自雍正九年起至本年八
月据该督等题销过银一百三十万四千七百
七十七两四钱七分共应解饭银一万三千四
十七两七钱七分零经本部六次行催只解到
饭银八百九十六两三钱五分九厘零其余饭
银因豫东二省并未遵照原行如数解交复又
行催在案查本部原奏前项批解饭食银两系
于该省公用耗羡内摊出之项未令于修工各
员名下追缴理应随销随解今应解本部饭银
积至一万三千四百七十七两七钱七分之多二次
祇解到银一千四百八十二两八钱七分其余
应解银一万一千五百六十四两九钱零该督
并未遵照原奏照数全行批解乃转以承修之
员人数众多历年久远猝难追齐咨覆与本部
原奏不符除将解到饭食银五百八十六两五
钱一分一厘照数查收外所有未解本部饭食
银两仍行该督查照本部原催咨文作速严饬
该各道厅于文到之日即全行批解送部毋得
借词迟缓等因转行到臣臣查河工钱粮俱系
管河道经营一切支放奏销均由河道办理原
与藩司无涉惟有每年应拨地丁两需解若
干檄行藩库照数解河臣转发河道收领支
销在藩司衙门亦止照例檄解银两其余皆非
经管至于前项饭食银两亦不知起自何时但
从前原系河员与部胥私相授受及经查出行
令解部以杜弊实而自未查之前及今既查之
后皆由河员照例自行攒凑交解盖缘当日核
算工料必曾留有赢余以为饭食之费是以历
来相沿递存此项名色今奉准部咨系于该省
公用耗羡内摊出之项不令于修工各员名下
追缴是使藩库代为摊销饭费而承修各员反
得置身事外似觉未协况查地丁耗羡银两虽
非正供总属民赋既经归公均关
帑项允实系地方公务皆宜加意撙节未便遽代
河员摊补饭费且豫省耗羡充公允有动支欸
项先经前督臣田文镜
奏明行知历年遵照动给备查原案并无此项河
工饭食银两在内臣愚以为应仍照旧例于支
销之河员名下追缴解部似为妥便臣因事关
动支耗羡公项不揣冒昧据实奏
闻伏祈
圣鉴谨
奏
雍正拾壹年拾贰月贰拾捌日
奏
河南布政使今調浙江布政使臣刁承祖謹
奏為據實奏
聞仰祈
睿鑒事竊照雍正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接奉河
東督臣王士俊牌准總河臣朱藻咨淮工部咨
開查河南山東二省自雍正九年起至本年八
月據該督等題銷過銀一百三十萬四千七百
七十七兩四錢七分共應解飯銀一萬三千四
十七兩七錢七分零經本部六次行催只解到
飯銀八百九十六兩三錢五分九厘零其餘飯
銀因豫東二省並未遵照原行如數解交復又
行催在案查本部原奏前項批解飯食銀兩係
於該省公用耗羨內攤出之項未令於修工各
員名下追繳理應隨銷隨解今應解本部飯銀
積至一萬三千四百七十七兩七錢七分之多二次
祇解到銀一千四百八十二兩八錢七分其餘
應解銀一萬一千五百六十四兩九錢零該督
並未遵照原奏照數全行批解乃轉以承修之
員人數眾多歷年久遠猝難追齊咨覆與本部
原奏不符除將解到飯食銀五百八十六兩五
錢一分一厘照數查收外所有未解本部飯食
銀兩仍行該督查照本部原催咨文作速嚴飭
該各道廳於文到之日即全行批解送部毋得
藉詞遲緩等因轉行到臣臣查河工錢糧俱係
管河道經營一切支放奏銷均由河道辦理原
與藩司無涉惟有每年應撥地丁兩需解若
干檄行藩庫照數解河臣轉發河道收領支
銷在藩司衙門亦止照例檄解銀兩其餘皆非
經管至於前項飯食銀兩亦不知起自何時但
從前原係河員與部胥私相授受及經查出行
令解部以杜弊實而自未查之前及今既查之
後皆由河員照例自行攢湊交解蓋緣當日核
算工料必曾留有贏餘以為飯食之費是以歷
來相沿遞存此項名色今奉准部咨係於該省
公用耗羨內攤出之項不令於修工各員名下
追繳是使藩庫代為攤銷飯費而承修各員反
得置身事外似覺未協况查地丁耗羨銀兩雖
非正供總屬民賦既經歸公均關
帑項允實係地方公務皆宜加意撙節未便遽代
河員攤補飯費且豫省耗羨充公允有動支欸
項先經前督臣田文鏡
奏明行知歷年遵照動給備查原案並無此項河
工飯食銀兩在內臣愚以為應仍照舊例於支
銷之河員名下追繳解部似為妥便臣因事關
動支耗羨公項不揣冒昧據實奏
聞伏祈
聖鑒謹
奏
雍正拾壹年拾貳月貳拾捌日
档案信息
- 档案来源
- 宫中档奏折/宫中档奏折-雍正朝
- 档案编号
- 故宫0065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