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折详情
前任浙江巡抚李馥尚未完解之银两是否追缴之处请圣裁
基本信息
- 具奏官员
- 郝玉麟
- 官职
- 福建总督
- 具奏日期
- 雍正11年06月27日
- 事务分类(DeepSeek)
- 人事案件
- 题目提及府
- —
- 奏折类型
- 台北故宫奏折的原始奏折
皇帝判定
- 根据档案来源判定的皇帝
- 雍正
- 根据具奏日期判定的皇帝
- 雍正
朱批信息
- 朱批
- 该部查议具奏
- 朱批日期
- —
- 朱批标签
奏折正文
奏为请
旨勒部查议事窃照各省未完侵那等项银两浙省
福建总督臣郝玉麟谨
奏
皇上特降
恩纶经部臣查奏奉
旨豁免者不下千百万两此亘古未有之
旷典也若其产业已经报官估计数目已定即属已
完之项自应分别咨部一面催令变价解补庶
库项不致久悬乃臣等查原任浙江巡抚李馥
因承办铜觔解期已逾铜觔并无分厘经接任
巡抚黄叔琳疏叅部议明系侵蚀行查原籍福建
追家产经福州府行据闽候二县估计产业各
项共银一十一万五千四百六十五两已解过
浙省银七万二千六百四十三两有零又现存
司库银八百七十五两有零尚未完解银四万
一千九百四十余两乃前任布政司潘体丰于
雍正八年八月初一日竟以李馥未完已估产
业事在雍正三年以前
上谕免赔之例相符听总详请前任抚臣刘世明咨
请部议以后并未据变卖交纳迨雍正九年九
月内准户部咨议覆江抚臣尹继善条奏各
省侵那亏空赃银等项以雍正八年二月十七
日钦奉
恩旨以前为定除本人未交银两未报产业并开报
借欠未据交出银两报出产业俱作未完外
其在八年二月十七日以前报出产业已经报
部者固作速变价未经报部者亦入册咨明已
经估定者固即扣清完数未经估定者现催确
估归除其未准部文但准各省咨追者亦将查
出产业咨明各省以免岐悮本人开出借欠而
借欠之人据报产业抵补者仍在借欠项下登
明以免逗遛如有将外省咨追案内已有查出
产业因本咨覆无可对证从中沉搁以及属员
乘机朦混书吏借端撞骗者该督抚严行查叅
治罪如该督抚等徇私失察或被旁人纠劾将
该督抚司道等官一并议处等因于雍正八年
十二月十八日奉
旨依议通行钦遵在案今李馥产业早经估计银十
一万五千四百六十五两而咨明浙省报部有案
非未报出产业者可比不在宽免之内部咨开
载甚明臣与抚臣赵国麟会檄布政司饬催去
后该据闽候二县造册详称李馥原报出田价
银共五千八百三十六两八钱房屋价银共五千
零一十一两其各处田房仍系李馥亲属李若
采等经管收租又李若采及李馥即李士骐名
下未完变价银共一万九百六十二两八分乃
竟混称此项产业与入官者有间迄今十载籍
词延宕展职等亦不便仍行比追等语臣等伏查
此项银两既不在豁免之内自应将报出产业
作速变价以完帑项今乃抗延支吾所有房产
田地不便听其坐收租利已变价银不便听其
侵欺以致浙省库项虚悬理合
奏请
皇上勅部议覆以便遵行至李馥尚未完解银四万
一千九百四十余两内除田价房屋价并李若采
等未交变价银二万一千七百五十四两零外
尚有李允扳陈铨李崇容李允成林保兆刘尔
朝等六名借欠银二万一千九百一十一两五钱二
分各人原未据交出银两报出产业应否一并
着追统听部议再据布政司详称案据漳州府
批解许玫自首借欠李馥银二千两现贮司
库此项银两从前李馥并未报出不在十一万
五千余两之内应否一并解送浙省之处亦听
部示遵行事关钱粮项臣等不敢瞻顾因循
谨会同抚臣赵国麟合词缮折具
奏伏乞
睿鉴臣玉麟谨
奏
该部查议具奏
雍正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具
奏為請
旨勒部查議事竊照各省未完侵那等項銀兩浙省
福建總督臣郝玉麟謹
奏
皇上特降
恩綸經部臣查奏奉
旨豁免者不下千百萬兩此亘古未有之
曠典也若其產業已經報官估計數目已定即屬已
完之項自應分別咨部一面催令變價解補庶
庫項不致久懸乃臣等查原任浙江巡撫李馥
因承辦銅觔解期已逾銅觔並無分釐經接任
巡撫黃叔琳疏叅部議明係侵蝕行查原籍福建
追家產經福州府行據閩候二縣估計產業各
項共銀一十一萬五千四百六十五兩已解過
浙省銀七萬二千六百四十三兩有零又現存
司庫銀八百七十五兩有零尚未完解銀四萬
一千九百四十餘兩乃前任布政司潘體豐於
雍正八年八月初一日竟以李馥未完已估產
業事在雍正三年以前
上諭免賠之例相符聽總詳請前任撫臣劉世明咨
請部議以後並未據變賣交納迨雍正九年九
月內准户部咨議覆江撫臣尹繼善條奏各
省侵那虧空贓銀等項以雍正八年二月十七
日欽奉
恩旨以前為定除本人未交銀兩未報產業並開報
借欠未據交出銀兩報出產業俱作未完外
其在八年二月十七日以前報出產業已經報
部者固作速變價未經報部者亦入册咨明已
經估定者固即扣清完數未經估定者現催確
估歸除其未准部文但准各省咨追者亦將查
出產業咨明各省以免岐悞本人開出借欠而
借欠之人據報產業抵補者仍在借欠項下登
明以免逗遛如有將外省咨追案內已有查出
產業因本咨覆無可對証從中沉擱以及屬員
乘機朦混書吏借端撞騙者該督撫嚴行查叅
治罪如該督撫等徇私失察或被旁人糾劾將
該督撫司道等官一併議處等因於雍正八年
十二月十八日奉
旨依議通行欽遵在案今李馥產業早經估計銀十
一萬五千四百六十五兩而咨明浙省報部有案
非未報出產業者可比不在寬免之内部咨開
載甚明臣與撫臣趙國麟會檄布政司飭催去
後該據閩候二縣造册詳稱李馥原報出田價
銀共五千八百三十六兩八錢房屋價銀共五千
零一十一兩其各處田房仍係李馥親屬李若
采等經管收租又李若采及李馥即李士騏名
下未完變價銀共一萬九百六十二兩八分乃
竟混稱此項產業與入官者有間迄今十載籍
詞延宕展職等亦不便仍行比追等語臣等伏查
此項銀兩既不在豁免之内自應將報出產業
作速變價以完帑項今乃抗延支吾所有房產
田地不便聽其坐收租利已變價銀不便聽其
侵欺以致浙省庫項虛懸理合
奏請
皇上勅部議覆以便遵行至李馥尚未完解銀四萬
一千九百四十餘兩內除田價房屋價併李若采
等未交變價銀二萬一千七百五十四兩零外
尚有李允扳陳銓李崇容李允成林保兆劉爾
朝等六名借欠銀二萬一千九百一十一兩五錢二
分各人原未據交出銀兩報出產業應否一併
着追統聽部議再據布政司詳稱案據漳州府
批解許玫自首借欠李馥銀二千兩現貯司
庫此項銀兩從前李馥並未報出不在十一萬
五千餘兩之內應否一併解送浙省之處亦聽
部示遵行事關錢糧項臣等不敢瞻顧因循
謹會同撫臣趙國麟合詞繕摺具
奏伏乞
睿鑒臣玉麟謹
奏
該部查議具奏
雍正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具
档案信息
- 档案来源
- 宫中档奏折/宫中档奏折-雍正朝
- 档案编号
- 故宫015345

